另外有一些哲学家,他们同意上述关于良心是天赋的观点,但是,他们并不把良心看作一种理性的能力,并不把它看作是一种宣布像偷窃是不正当的、仁慈是正当的这样一些普遍必然的判断的能力。他们认为,对于提交给我们的—个特殊行为或动机,我们或者是通过 感情 或者是通过知觉得知它们是正当或不正当的。对于某些呈现于我们面前的动机和行为,我们对它们进行判断,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能直接地感觉或知觉它们正当与否,而不用先把它们和来自理性的某种普遍的天赋真理或命题相比较。对于这个观点的拥护者,我们可以把他们分为两类。我们称那些把良心看作一种 感情 ,称良心是一种 感情 的能力的哲学家为 感情直觉论者 ;称那些把良心建立在知觉的基础上的哲学家为 知觉直觉论者 。
(1)根据沙甫慈伯利爵士 的观点,人具有“引向私人的善的自爱的感情”和引向公共的善的“天生的,仁爱的或社会的感情”,以及既不引向公共的善也不引向私人的善的“违反自然的感情”。德性在于消除后者,而在前两种感情之间建立一种恰当的和谐或平衡。但是我们怎么辨别这些感情是否建立了一种恰当的平衡呢?依靠 道德感 ,即一种对于正邪是非的感觉,一种所有理性生物的自然本性,它是“任何一种思辨的意见都不能直接排除或消灭的感觉”。他说:“在一个能够构成事物的一般概念的生物那里,感情的对象不仅包括呈现给感官的外部存在,而且包括这些感情自身。怜悯、仁慈、报恩的感情以及相反的感情,都通过反省带到心灵前面,成为心灵的对象。这样,依靠反省的感觉,除了这些已经体验过现在又变为新的好恶对象的感情以外,又产生了另一种感情。” “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辨察人的感情和激情(它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辨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的眼睛极其明确地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
(2)弗兰西斯·哈奇森 遵循着同样的道路。他认为人由两种感情所推动:自爱和仁爱。如果在这两种动因之间发生了冲突,人的一种内在本性,即 道德感 (它是直觉和普遍的)就会出现,并出现有利后者的决定。道德感总是“赞同每种仁爱的”,它宣称,来自仁爱感情的所有行动,或对别人的绝对善的意图,都是“道德上的善”。那么这种天赋的道德感是什么呢?它不是像理性论者的良心那样从自身中推论出普遍命题,而是像眼睛感知光明和黑暗一样感知德性和邪恶。 它是一种“调节和控制的机能”,“感知道德上的优越的能力”。 “有些行动对人有一种直接的好处”,“通过这种我称之为道德感的高级感觉,我们在看到别人这类行动中感到快乐(在意识到这些行动是我们自己做的时候将得到更大的快乐),并决定我们去热爱行动者而没有从他们那里得到更多好处的想法。”
(3)大卫·休谟 和哈奇森一样讨论了这个问题:“我们区别德性和恶行,宣称一个行动应受责备或值得称赞,是依据我们的观念(理性)还是依据我们的印象(感情)?” 他认为理性是完全静观的,因而不可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这样活跃的因素的源泉。恶行和德性不是仅靠理念或比较观念就能发现的。我们关于道德正义和道德堕落的决定是一种 感知 。道德很少是被 判定 的,它更多的是被恰当地 感觉到 ,虽然感觉或感情常常是那样柔软易塑以至我们容易把它与一个观念相混淆。 “我说,这是可能的,那最后的判断——那宣布性格和行为的高尚或可耻,应受责备或值得称赞的最后判断,那给予这些性格和行为以美名或恶名,许可或指责,给予道德以一个活动的本原,指示德性为我们的幸福,恶行为我们的不幸的最后判断,很可能是依赖于一些内在的感觉或感情,这些感觉或感情是先天造就的,是我们整个人类普遍具有的。” 那么我们据以知道善恶的这种感情具有什么性质呢?对德性的感觉不是别的,而只是感到一种特别的满足,一种特殊的快乐。
(4)卢梭、前批判期的康德 、亚当·斯密 以及赫伯特,也属于这一派。布伦坦诺 试图以一种特殊方式加强这个理论。他认为:有某些自明的判断,它们可以自我证明,否定它们就像否定相等于同一个物的其他物彼此也相等一样荒唐。还有某些本能的或盲目的判断,它们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不真实的,对它们可以质疑。同样,亦有某些较高级的或自明的感情,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确实的感情,对它们不能有任何怀疑。还有某些较低级的感情,它们缺少自明的特征,对它们可以质疑。这样,我们对知识和真理的热爱,对过错和无知的厌恶这样一种感情的价值就可以说是不容争辩的。假如有一个不同的种族热爱错误,厌恶真理,我们认为这种热爱和厌恶是根本错误的。一个人应当热爱知识厌恶无知这是自明的,而他应当对香槟酒比对白葡萄酒更喜欢却不是自明的。
换句话说,我们对于善,有一种天赋的偏爱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