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们所称的这种神话的观点,后来被形而上学的观点所代替。形而上学的观点以很多形式出现,且常常和前面的观点结合起来。让我们看看它是怎样回答我们的问题吧。我们为什么进行道德评价呢?因为我们有进行这种评价的能力。人具有一种天赋,一种特殊的道德天资,一颗良心,使我们能够直接区分正当与否。良心的判决是绝对确实和必然的,就像二乘二等于四的真理一样不证自明,就像几何公理一样直接和永恒。你不会也无须证明二乘二是等于四,你也不会和无须证明偷窃是一种恶行,怀疑后者同怀疑前者是一样荒谬的。你问,人是从哪里得到这种奇妙的能力呢?很显然,它是上帝给我们的一种天生的能力。
(1)让我们考虑一下上述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意见 ,注意它是怎样在时光的流程中被修饰的吧。首先,让我们来看早期基督教思想家的观点。 克里索斯托姆 向异教徒问道:“你们的立法者怎么会碰巧颁立了这么多有关谋杀、婚姻、遗嘱方面的法律呢?他们也许是受到了他们前辈的教导,可是他们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又是怎样学习的呢?难道除了通过良心还有别的途径领悟上帝根植在人性中的法律吗?” 裴拉鸠斯 说:“在我们的灵魂里,可以说有一种天生的神圣,它统治着我们精神的城堡,支配着我们对善恶的判断。” 奥古斯丁宣称:“在判断的天赋能力中有着确定的规则和德性的本原;它既是真实的,又是不可言传的。”
但是,人们可能要问,如果真有这样一种绝对的能力,如果那刻在人心上的良心的指示或道德的真理真的这样确实和普遍,那人世间这样多错误是怎么来的?这么多不同的行为又是怎么回事呢?遵从所谓内心的声音的人,不是也可能犯错误吗?为了逃避这个可恼的问题,经院学者以一种机智的方式来修饰这个观点——我可以判断一个特殊行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使我能够这样做的能力是良心(Conscientia,Suneidesis)。这个判断可能出错,因为它所判断为正当或不正当的特殊行为可能是恰恰相反的。但是我还有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一般地告诉我必须避免所有不正当,决不能够作恶。这种能力可称作“道德本能”(Syndersis) ,它不可能出错,它是无误的,不灭的。它是理性或真理的火花,这种火花甚至燃烧在堕入地狱的灵魂里。当我们把这个真理运用于特殊情况,寻求应当避免什么行为时,我们是在运用良心,这时则可能出错。引用博纳梵图拉的话说:“上帝赋予我们以双重的正直:一个是良心的正直,用以正确地判断;一个是道德本能的正直,用以正确地想望,它的职能是警惕邪恶,促使向善。” 佛罗伦萨的安东尼纳斯(1389—1459)把道德本能看作一种天生的习惯或天分,一种天赋的光,它通过告人禁恶和向善来使人戒除恶行。道德本能是一种涉及一般规律的单纯的本质,是圣洁不灭的;良心则是一种能力或活动,它关系到特殊情况,因而易于陷入错觉和谬误。“可以说,人的心灵中进行着某种三段式,道德本能提供了大前提:要避免一切邪恶;一个较高的理性提出小前提,说:通奸是上帝所禁止的,所以是一种罪恶;最后一个较低的理性则说:通奸是不正派的,所以是一种罪恶。良心则从上面的前提中得出结论:必须避免通奸。”
(2)我们在现代思想家那里也发现了同样的观点。库德华兹 把知识看作精神或理性独立活动的产物。“理智活动就是把某种确定的思维形式和现成的范畴运用于由经验所提出的现象与事物。这些范畴或概念是先验的,是普遍理性的真实反映,是上帝心灵的真实反映。”而且,这些先验范畴不仅是理智的对象和产物,还构成事物的本性或实质。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基本观念,真理就是被清楚鲜明地领悟的东西。道德真理也包含在这些理性向我们揭示的真理之中,它像数学命题一样,是绝对的和永恒的。但是,灵魂并不仅仅是一种自己内部没有活动本原的、只能消极接受的东西。善恶,是一种直觉的理性范畴,它比知识所传达的意义要多,伴有一种要求意志向一个确定的方向行动的权威。而且,数学和道德的真理对上帝像对我们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上帝必须像所有理性生物一样思考和行动。
(3)克拉克认为事物之间存在永恒和必然的差别和联系。 正像没有一个人会拒绝同意一个正确的数学论证一样,也没有一个懂得这门学科的人会拒绝同意道德的命题。“就人们意识到什么是正当和不正当而言,他们就相应地负有行动的义务。” 确实,行恶是同理性和自然的永恒秩序相反的,它就像指白作黑、指苦为甜一样荒谬可笑。希望别人为我做的事,如果在同样情况下我却拒绝为别人去做这样的事,那么,“无论是口头上还是行动上拒绝,都像一个人竟然主张虽然二加三等于五,而五却不等于二加三一样可笑。”上帝自身必然使他的意志符合于道德法则,他的行动必须与永恒正义相一致。
(4)亨利·考尔德伍特 也属于这一派。他说,我们对正当和不正当有一种直觉的知识。这种知识是直接的,它的来源就在心灵自身。“我们靠直接的观察,看见那不能从推论得到的法则,并在适合这条法则的领域内,用它调节所有的道德推论。”对普遍真理或行为原则的认识就是对最高命令的领悟或直觉。认识自明真理的能力称为 理性 。良心则是直接认识道德原则的能力,“它是一种理性,这种理性发现具有最高道德法则权威和提供个人义务基础的那种普遍真理。”它是一种认识的和理性的能力,而不是一种感觉形式或感觉的合成,它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实际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良心所揭示的真理的特性之上,而不是基于这种能力本身的性质。“这种能力是一种观察力,使人可以得到一种对自明真理的知觉,但它并不贡献任何东西给它所知觉的真理。这个真理本身固有一种权威,这意味着它有绝对的权力发布命令,而不必束缚于外力。”
但是如果良心能为我们发现道德的准则,在人们中间又怎么会存在道德判断的差异呢?考尔德伍特坚持:对于像诚实、正直、仁爱这样一些公正形式,人们的意见是普遍一致的,没有一个民族会把这些德性放在恶行一类。但是,人们在应用这些原则时是不同的。
良心是不可能教育的。教理性去认识自明的真理,就像教眼睛去看,教耳朵去听一样。但是良心可以在实践某一原则中得到锻炼,原则也只能通过个人的经验而被理解。
上述思想家对我们的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是一致的。人们为什么能做出道德判断?是因为他们有一种天赋的道德知识,一种并非从经验获得而是人类理性的本性所固有的知识。理性直接向我们揭示道德真理,这些真理像数学真理一样是必然、绝对、普遍确实的命题。良心是一种理性的直觉。我们可以把持这种观点的哲学家称为理性主义或理智主义者,即 理性直觉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