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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法律

纵然历经几世纪的宗教感化和政府统治,人性仍然讨厌文明生活,并通过那些罪恶与作奸犯科来表示抗议,法律、神话及处罚仅是稍阻此种洪流而已。伦敦城区有四家法学院:中寺法学院(The Middle Temple)、内寺法学院(The Inner Temple)、林肯法学院(Lincoln’s Inn)及格雷法学院,总称为“宫廷法学院”(The Inns of Court)。法学院学生住在学院里面,就像其他学生住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学舍和学院中一样。只有家世良好的“绅士”才获允进入法学院,全体在校生均应起誓为皇家服务,他们的领袖或易受领导者都成为女王法庭的法官。法官与律师执行任务时,穿着气派逼人的袍服,法律的庄严一半靠服装来体现。

法院的腐化是大家公认的。平民院一位议员将王室法官描述为“一种为了6只鸡可以不顾12种法律的动物”。弗朗西斯·培根要求给予法官较高的奖励。莎士比亚戏剧中悲伤的李尔王说:“只要罪恶镀上了金,那么正义的强矛就会断裂不伤人了。”女王可以随意解职法官,这种情形加深了法官的负担。女王的宠臣收受贿赂,引导女王干涉法院的判决。除了叛国罪外法院均采用陪审团陪审制,但陪审人员经常受法官和皇家其他官吏的胁迫,难以公平陪审。包括危及君王生命和威严的各种行动,即轻易被判为叛国罪。这类案件可以送往星室法庭受审——枢密院执行司法功能时称为“星室法庭”。在该法庭,被告被剥夺陪审、律师及人身保护权,受到穷诘或刑讯,而且常常被判终身监禁或死刑。

这时的刑法是依赖吓阻而非监视或查证。法律变得软弱无力,刑罚也越来越重。有200种犯罪,包括勒索、砍断树苗及偷窃超过1先令以上的物品等,依国会法均应处以死刑。伊丽莎白时代,每年平均800人在欢乐的英国因犯罪而被处以绞刑。轻罪的处罚是木枷、坐木凳、马车拖人、耳朵或舌头烧一洞、割舌、割耳或割手等。约翰·斯塔布斯(John Stubbs)是清教徒律师,曾撰文指责伊丽莎白计划与艾列森结婚是向天主教投降,因而依法官判决被砍断右手。撑着伤肢,用左手把帽子向上挥,斯塔布斯高呼:“女王万岁!”西德尼上书伊丽莎白抗议这种野蛮行动。塞西尔也觉可耻,便给斯塔布斯一项高薪公职。刑讯是非法的,但星室法庭使用它。我们了解,这时纵已发展了有深度、有力的文学,可是其文明水平尚不如彼特拉克时代的意大利或亚威农,更不如圣奥古斯都时代的罗马。 Sxl4tvUQCgTYIxios32SeOEUsj+QtcbFhvwD/zqAHqXpJOaz7kQ5i1bCAchYvv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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