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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明专利的客体

什么是发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许给发明专利一个确切的定义是个困难的问题。正如计算机、生物技术领域等新的技术的出现,如今我们对发明的解释也要以现代的视点来进行判定。

一、发明的定义

《日本发明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创新中具有高水准的创新”。日本发明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就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它包括3个成立要件:利用自然法则、技术思想上的创新以及属于高水准的创新。

对发明专利的“实施”就是指对发明专利的使用,对发明专利的实施表现在3个方面。

(1) 产品的发明: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让或者为转让、展示或进出口该产品等的行为;

(2) 方法的发明:指使用其方法的行为;

(3) 改进发明:除前列举规定外,使用、转让该方法生产的物品等,申请出口或进口或转让该物品等的行为。

二、发明定义的内涵

1. 自然法则

“自然法则”指自然界中人们根据经验发现的法则。如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特定的结果,即为发现自然法则,但自然法则本身不是发明。只有自然法则被利用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高水准的技术思想创新,才能被称为发明。因此,单纯的精神活动(记忆方法,商品陈列法、贩卖方法,旋律、节奏等)、纯学术上的法则(数学中的法则、经济学中的法则、法学中的法则)及人为的决定(游戏的规则、暗号等)不能成为发明。

2. 具有反复利用的可能性

“反复利用的可能性”是指利用该技术能产生一定的结果或效果,该技术可以反复持续地使用。反复持续性使用,要求能够产生一定效果,即便该效果达不到100%,甚至非常低,但能得到确实的效果的,也承认其具有反复利用的可能性。

3. 技术性思考

发明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一定的发明效果,要使发明达到效果就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完成。该技术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在日本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该技术不需要作为一项技术已经完成,该技术是抽象的,概念性的也可以。只要在该技术领域内,有通常知识的行为人,通过反复实施该技术能够取得预定技术效果的即可。

4. 未完成的发明

未完成的发明不是获得专利权的被许可对象。未完成的发明是指:(1) 有标明的手段和方法,但是该发明预计的发明目的却不能达成;(2) 发明专利的审查员根据记载的事项进行判断,认为构成发明专利的具体要素,但该发明缺乏完成目标的具体手段。

三、发明的类别

《日本发明专利法》第2条第3项,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改进发明”。

1. 产品发明

产品的发明专利的效力,及于产品的生产、使用、转让或者进口。修理、改造是否相当于生产,在日本存在争议。

通过生产方法来特定的产品,是否承认其专利的效力,在日本存在争论。比如化学物质,对其定性和特定较为困难,此时必须通过生产方法才能确定。如果作为产品,其符合新颖性和创新性的要件,那么作为产品的专利效力应当得到认定。

2. 方法发明

方法的发明包括制造产品的方法和其他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方法发明与专利产品的生产方法不同,通常方法发明是指对产品的检测方法等的发明。例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等。

申请注册人可以用方法和产品来记载专利的权力范围,产品和方法的范围不可能全部等同。

3. 改进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对某种产品的生产、栽培、改良方法,如化学物质的生产方法等的发明。对上述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转让或申请进口等利用该方法生产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该专利的实施。但改进发明相关的效力是否涉及半成品,是否仅涉及最终产品,在日本尚还存在争论。 lvBcwsiQyIdsboZjqmDgCMWTzkEtwaCdrxyDK2M35ZFhtfUCfHg4dfySzV6Ma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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