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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及《意匠法》制度概述

日本专利法律制度包括三部单独立法的法律,分别是《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及《意匠法》。

日本发明专利法也称《特许法》(以下统称发明专利法),全文由11章构成,共204条条文。该法自1960年4月开始实施,至今为止已修改很多次,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修改非常频繁。

日本实用新型法称为《实用新案法》(以下统称实用新型法),该法自1959年4月3日开始实施,第1~9章分别涉及“总则、实用新型登记及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实用新型的权利、复审、再审及诉讼、根据专利公约进行国际申请的特例、杂则、罚则”等内容,共计64条。

日本外观设计法也称《意匠法》(以下统称外观设计法),全文总共8章,包括法条77条。该法自1959年4月3日开始实施。

一、日本发明专利法概述

《日本发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技术”,保护期限为20年,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

《日本发明专利法》第1条规定,“日本发明专利法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达到推动产业发展为目的”。所以,日本发明专利法的条文也充分反映出了上述特点。在保护发明方面,日本发明专利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对外公开的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新赋予独占性质的权限及获得收益的权利。发明人对专利独占性质的权利有一定期限保护期,在该保护期限内,他人使用该专利时需要获得许可,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当专利保护期限过后,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地使用该专利,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在利用发明方面,要想使用发明专利,就需要了解发明的内容,日本发明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公开。因此通过公开的专利内容,专利权人以外的行为人就可以获取专利相关信息,但是专利信息被公开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该专利,使用专利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费用。同时,由于专利法要求公开发明专利内容,这对其他研究发明人来说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即可以避免重复研究以及科研资源浪费。在鼓励发明方面,日本发明专利法鼓励给予发明人特殊褒奖的制度。日本发明专利法律制度建设中也特别体现出对发明创新人予以鼓励和奖赏的特点。

为了保障专利制度得以合法有序地实施,日本发明专利法通过制定发明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发明专利相关期限的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注册登记、发明专利证书的颁发等内容,确定发明人的权利。通过法律规定如何获得发明专利权利、职务发明的权利、发明专利的优先权等内容,确定发明人的权利内容和范围。通过专利申请程序的规定明确发明专利的审查回避、发明专利的审查请求、优先审查、拒绝审查、审查确定、驳回补正等相关内容,并通过公开专利申请内容确定申请人的权利效力。

针对所获得的专利权,日本发明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基本内容,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注册登记,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发明专利的权利效力范围,发明专利权的共有,发明专利权的继承,发明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发明专利的优先使用,发明专利的强制实施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的转让、质权等内容;并对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时涉及停止侵权、视为侵权的行为、侵权额度的推定、侵权过失的推定、损害额度的计算、损害额度的鉴定、秘密保持命令、恢复信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还针对专利权的维持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维持费用的具体内容,如专利维持费用的相关程序、交付期限、费用的返还、费用的补交等内容。

发明人获得专利后,专利的权利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如果专利权利的获得不符合法定的授权要件,那么这样的专利可能被通过专利复审而无效。日本发明专利法针对复审有专门章节的程序规定,涉及提起复审的情形、发明专利无效审查、针对保护期限延长申请审查结果不服提起的无效审查、复审方式、共同复审、复审人员的确定、复审的程序、复审的效力等相关内容。此外,日本发明专利法针对复审结果不服时,还规定了可以提起再审的请求,并具体规定了再审的程序、再审的效力等的相关内容。

日本发明专利法中有关诉讼的规定,主要涉及针对发明专利审查、复审或再审的请求时被驳回后提起诉讼等的相关内容,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规定,特别是针对诉讼中侵权行为的认定,通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进行界定,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区别对待。针对发明专利法侵权行为的处罚,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罪刑法定内容。

与我国专利法不同的是,日本发明专利法中特别增设一个章节,对依据专利国际公约进行国际申请的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定,涉及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具体规定,如用外文申请的规定、提交材料的补正、国际公开的相关规定、申请内容的变更或订正等的相关内容。

二、日本实用新型法概述

《日本实用新型法》保护的对象是“关于物品构造、形状的考虑方案”,保护期限为10年,采取非实质审查的方式。所以,对于没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物质以及制造方法,如化学物质、生物、方法技术就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在日本,实用新型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外的相对技术水准较低的小发明。所以,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被限定,保护的期间也比较短,但是其权利效力与发明专利是相同的。《日本实用新型法》制度同《发明专利法》制度基本相同,都是针对“利用自然法则获得的技术思想创新”的保护而制定的法律制度。《日本实用新型法》第1条及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利用和保护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的一种方案,该方案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创新。

日本实用新型法规定,在产业上能够利用的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的方案的权利人,均可以注册登记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但是以下情况不能注册登记实用新型:①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登记之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已经被公众知晓的方案;②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登记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已经被公开实施的方案;③ 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登记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已经在被公开出版的刊物登载的方案或者通过电子通信回线成为公众能够利用的方案。

日本发明专利法要求一项发明技术必须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及实用性。但是,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性”技术特点,其具体要求是否存在不同,对此,日本学术界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相比应具有不同的创新性要求,实用新型的技术创新可以低于发明技术的水平。然而,日本特许厅《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基准》中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别对待,在审查实务上对两者的处理并没有差异。日本实用新型法要求技术应当具有“极其非容易”的特性,即在该技术的领域内,拥有该技术的行业内从业人员,如果能够“非常容易地获得该项技术”,那么该技术就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与我国专利法审查制度不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非实质审查。以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获得也需要通过实质审查,但是由于日本特许厅在审查方面需要花费的审查时间过长,以至于一些商品的流行、生命周期非常短,过于迟延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对产品的保护非常不利。因此,日本为了缩短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时间,将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由原来的实质审查修改为“非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效力通过之后的实用新型“无效审查”来判定。日本实用新型专利采取无实质审查的制度,虽然通过无实质审查可以使更多的专利申请通过实用新型的渠道获得保护,从而减少日本专利评审委员会的专利审查案件的积压状况,以达到更有效地保护专利申请人权利的目的,但是,由于实用新型通过“无实质审查”获得相应专利权利,日本产业界对此有很多不赞同意见,然而迄今为止,日本该制度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三、日本外观设计法概述

《日本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对象是“物品的设计形状”,保护期限为20年,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日本外观设计法判断一项设计的授权标准需要包含以下4个要素:① 外观设计需要针对的是一个物品;② 外观设计针对物品外形、图案、色彩或者将这些要素融合在一起的物品;③ 通过视觉能够认知;④ 给人以美感的物品。

通常日本外观设计要求提交外观设计的物品应当是动产、有体物,而不动产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中的物品。所以,建筑物的外形就不能申请外观设计 ,有体物中的液体、气体等物品也不能作为外观设计对象来考虑。

外观设计是针对物品外形、图案、色彩或者将这些要素融合在一起的物品。不存在仅有图案的外观设计,也不存在仅有色彩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是将物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等要素组合在一起的物品。外形就是物体的轮廓,图案就是外形表面勾画的图形以及色彩划分。文字是不是图案的构成要素,目前在日本还存在争议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有将文字判定为非外观设计的图案的判例

外观设计必须通过人的视觉来认知,不能通过人的视觉来认知的不能成为外观设计。此外,该设计必须要有美感,如果一款设计纷繁复杂,看上去不能产生美感的话,那么该项设计就不能称为外观设计。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0条1款规定,权利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保护期限届满时,不存在继承人时,或被放弃时,以及不交纳注册年费时”权利终止。

外观设计权利人针对外观设计拥有独占性的权利,享有以注册登记外观设计以及近似外观设计为商业活动的专有实施权利。外观设计权利人或者外观设计的专有实施人,针对侵权、侵害外观设计权利或者具有外观设计专有权利可能性的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或者要求其防止侵权发生的权利。

外观设计的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不管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进行损害赔偿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在权利人申请停止侵权,进行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销毁所有涉嫌侵权的相关物品,包括为侵权实施准备的设备,以及其他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的预防侵权的任何措施。

日本外观设计根据其特性可以有下列的类别区分。

(1) 部分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权利认定当中,物品的一部分的设计原则上不能成为外观设计。但是,日本专利法中考虑到物品的特定部分在特殊场合也有必要认定其具有创新性,因此日本将部分外观也作为外观设计来考虑。这样,日本外观设计法中就出现了“部分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

在日本的部分外观设计规定当中,首先,该部分外观设计必须要能够特定化;其次,该外观设计在申请阶段,也要将该部分外观用实线标记,其他部分要用虚线注明。

(2) 组物外观设计

一款外观设计如果由数个个体统一组成时,该组物品也可以作为一款统一的单独的外观设计来认定。

(3) 秘密外观设计

日本秘密外观设计是指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将外观设计作为秘密,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进行公开的一种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方式。作为秘密外观设计,该秘密的期限为3年以内。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将其延长和缩短。申请时对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虽不被公开,但权利人的姓名、住所及外观设计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在外观设计公告中公开。秘密外观设计在秘密期间过后应当及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公开。

将外观设计作为秘密进行保护 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外观设计容易受到商品流行的影响,易被他人模仿。此外,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不同,基本上不要求技术的积累和发展,而且外观设计在申请后也不需要进行申请公开,因此将外观设计在一段期间内作为秘密可以不予披露。但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同意、诉讼当事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的,知识产权评审委员会应当将秘密外观设计的内容进行公开。由于秘密外观设计具体内容不被公开,所以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不可能知道该外观设计已经得到注册登记,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此,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推定过失的情形,相反权利人对第三者是否存在过失负有举证的责任。

(4) 关联外观设计

关联外观设计是与原外观设计相关的设计,是同原外观设计相近似的设计,但又不同于“组物外观设计”。而且,关联外观设计的注册登记仅限于在原外观设计公开日之前进行申请的注册登记。

日本法律要求:① 关联外观设计必须与原外观设计相近似;② 关联外观设计不在原外观设计专有实施许可权设定的范围之内;③ 原外观设计的权利期限届满,关联外观设计也同时终止;④ 原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不能分离进行转让;⑤ 原外观设计与关联外观设计的权利,仅限于针对相同人同时设定。 VwISEtsxEiwjpRf/eLL/WqibLOMjHs7ZiW7uqsB+noAwZGZ5AfZMVw08gceyEw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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