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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体系

2002年3月由日本企业专家学者组成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定期在日本首相官邸召开。该会议前后举行了8次,并于2003年1月结束会议。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中,2002年7月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12月公布了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

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指引下,2003年3月1日日本首相官邸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该本部统一制定和管理《日本知识产权年度发展计划》,并进行逐级别的推进和实施。

一、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行动纲要

2003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该大纲就是在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基础上,由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经过讨论后制定的。该大纲由三章构成,第一章为现状和课题,第二章为基本方向,第三章是具体行动计划。

1. 日本知识产权现状和课题

日本二战后,推动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被总结为5点:勤勉的国民性、重化学工业的发展、加工贸易、引进欧美技术、强有力的工作组织和技术改进。

但是,随着亚洲其他国家经济的发展,日本产业外移,周边国家技术能力也不断提升,竞争激化,日本需要改变发展模式,占据技术高端,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和强化日本在国际商业经济往来中的竞争力。

2. 日本知识产权发展基本方向

日本知识产权发展的基本方向主要立足于两个方面:创新战略与保护战略。

日本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在促进大学等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创新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创新、取得及管理的同时,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日本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主要由国家机关依职权来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是从司法复审、行政查处等方面展开。例如提高专利审查、复审速度,保护著作权,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强化争端解决机制,强化国外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

上述战略制定后,日本各行政部门采取具体措施,分化责任范围,中央和地方目标确定,积极有效地推进战略执行。

二、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概要

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是在理念上和实践中,让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大学及商业经营人明确自己的义务,创新、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集中并有计划地推进和实现“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

1. 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具体职责划分

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有关职责划分的规定,主体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即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大学等科研机构及企业。针对这四个职责主体,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要求各主体之间要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有效利用为根本目标,相互之间要协同、制定具体方针政策,并进行推进和实施。

2. 日本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方向

日本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方向主要包括以下10点。

(1) 从政策上、资金、设备等方面扶植培养和推进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

(2) 促进成果转化;

(3) 加快权利获得审查;

(4) 提高诉讼效率和合理简化诉讼程序;

(5) 设立联动机制,与外国政府、国际机构协作处理侵权行为;

(6) 研究建设国际保护制度;

(7) 保护新领域的知识产权(生命科学及其他新科学领域、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8) 确定知识产权评价方法、制定企业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利用的基本方针;

(9) 建设信息中心,为企业及大学等科研机构提供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分析、统计资料;

(10) 开展教育、培养人才。

三、日本首相官邸“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根据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规定,日本首相官邸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该本部处于知识产权行政服务管理的顶级地位,其具体构造如下图所示。

“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以日本首相为本部长,具体事务由知识产权推进本部处理。其目的在于促进各个相关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度中,并没有类似机构和组织。

1. “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工作内容

“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设立的“专门调查会 ”是由专家学者及官员共同组成的研究机构,就专门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并根据该调查内容制定相应的政府知识产权年度推进工作计划。

以下是该本部正在实施的专门调查的具体内容。

(1) “强化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门调查会;

(2) “增强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国际标准化”专门调查会。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特别活动小组开展着其他的研讨活动,比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医疗相关行为的专利保护”及“权利保护基础的强化”等。

2. 日本“2012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通过上述调查研究和讨论,针对具体情况,日本政府将相关研究成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并进行推广实施。2012年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构造如表所示。

2012年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主要内容

(1) 日本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战略”

为了避免技术上领先,而技术产业化失败格局的出现,日本政府极力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战略。该战略的目标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形式,来强化产业竞争力。第一,推进以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战略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化进程;第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化以及有效利用。为此,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力争到2020年实现世界主要国家接受150件日本国际标准化战略的目标。

① 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意义

国际标准化机关(例如ISO、IEC、ITU等)制定的公权性质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的核心所在,该标准为WTO协议及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依据,具有法律的效力。如何进一步提高公权性质标准的适用范围,日本计划进一步制定援助政策。

② 日本国际标准化的领域

日本国际标准化行动纲要内容选定在七个方面的领域,包括以下内容:

(a) 先端医疗

(b) 水

(c) 下一代汽车

(d) 铁路

(e) 能源管理

(f) 多媒体产业

(g) 机器人

根据具体推进情况,日本内阁官方、内阁府、总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及环境省会适时地对内容进行确认和变更。

③ 促进认证战略的实施

国际标准化当中,研究开发、技术认证的工作意义重大,日本计划建设认证战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从研发阶段开始,包括标准化活动,综合地加强与控制亚洲各国技术。

日本计划实施的相关措施包括“亚洲太平洋产业技术·国际标准化协助项目”“亚洲认证能力的提高项目”及“亚洲地区共同研究开发、共同实证业务”等。

④ “国际标准化”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实施内容

日本“国际标准化”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实施内容如下表所示。

(2) 企业国际竞争力强化支援战略

日本企业国际竞争力强化支援战略主要是为了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加强协助日本企业同中国和韩国进行竞争时的知识产权有力保障;二是促进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武装进行国际化竞争。

加强协助日本企业同中国和韩国进行竞争时的知识产权有力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专利文献翻译方面。近些年,随着中国和韩国专利文献的增加,日本企业对其内容把握困难,因此一旦产生争议,对日本企业不利,所以日本专利厅投入人力物力筹建中文和韩文专利文献的检索系统。中韩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已经建设完成,并已经投入使用,提供免费检索的服务(具体内容,请参考本书第四章第四节的内容)。

促进日本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武装进行国际化竞争措施主要包括进行针对中小企业的国外专利、商标的申请费用资助(半额)以及在日本全国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活动。

(3) 先端数字及网络知识产权战略、日本文化战略

随着数字网络的发展,又出现了电子书、云计算等新型商业机遇,因此,日本计划推进上述产业的发展和战略框架的建设。

亚洲各国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源泉,日本“文化产业”为日本经济的新增长点,所以,日本力求寻求新的经济发展原动力。

(4) 海外成功案例的创建

行政和民间企业一同创建日本在海外成功的文化产业,由日本产业革新机构出资援助,同时也招商引资外国文化产业到日本开展电影摄影等文化活动。

四、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的启示

1. 中国知识产权需求和供给的相对不平衡和欠良性发展

日本政府部门从宏观政策上对企业进行扶持,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着眼于自身发展,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知识产权中介提供专业服务,所以目前日本基本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供给的相对平衡和良性发展。

中国政府于2008年前后也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从政策上政府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虽然企业的积极性被调动、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但是需强调数量和质量与利用率协同发展,出现偏颇则是发展不均的表现。

此外,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特点,国家加大知识产权打击力度的措施往往会遏制中小企业发展,最终被知识产权实力强劲的外资企业所利用进行“所谓的打假”。

因此,从某程度上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需求和供给政策之间存在相当大的不平衡现象,一些大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设不积极,为追求短期利润,盲目进行技术复制,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之间存在欠良性发展的突出问题。

2. 日本首相官邸知识产权推进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首相官邸领导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统括性指导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相关行政服务管理部门统一接受其领导,各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的难以协调和分工不明确的制度问题得以缓解。另外,该战略本部在研究战略计划时,针对一些课题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负责人,还包括学者和企业内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人员。由此制定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就能相对全面地反映理论和实务界的需求,从而使得政府管理计划的制定更能切合实际。

中国没有设立日本首相官邸“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类似的专门机构。在我国,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但很少有机会听到产业和学术界的人员的建议。此外,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除了一年内有一到两次定期会议外,虽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是实际召开频率应该并不高。而且,该会议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由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任。以国家知识产权部级联席会议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联席会议,参加的部门为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科技部、卫生部、外交部等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情况,审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应当注意以下内容的落实和推进。

(1) 应注重企业界和学术界的参与,使得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制度中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与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需求;

(2) 提高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级别并制定研究方向;

(3) 积极地定期研讨知识产权战略新问题推进课题研究。

通过上述措施的施行,以企业发展为理念,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具体方案,不仅可以避免各行政部门之间就职责划分产生争议,也能够联合各行政职能部门协同工作,监督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的实施状况,进而推动知识产权战略任务的实现。

3. 我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组织建设

在知识产权研究和服务方面日本行业协会表现突出,行业协会和组织数量众多,并且这些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运转资金都有一定来源保障。日本各行业协会重视工作成效,经常举行各种知识产权研讨活动,以此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并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发展。

与日本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组织多、规模小、缺乏运营资金、影响范围有限。因此,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可谓当务之急。通过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组织,可以团结企业,促进企业间相互协助、交流学习。然而,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跨领域行业协会却没有有效建立起来

在我国,同一个行业内的数家企业就相同诉讼标的被外资企业分别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并不少见,诉讼的结果也几乎都是国内企业遭受 败诉命运,败诉率高达80%以上。国内企业败诉率如此之高,除了国内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以外,与具体的行政辅助措施,以及广泛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组织没有有效建设和发挥作用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有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政府部门的积极帮助,笔者认为这能使企业从不同渠道获得知识产权信息,保护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同时,企业还能通过行业协会进行企业间相互的学习交流,有效地抵御外来知识产权战略控制,逐渐改变和缓解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被动的局面。

4. 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应当注重国际化发展

日本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以及教育机构的科研工作不只局限于日本国内,往往涉及很多其他国家,表现形式多样。

日本企业的国际化发展特点突出,企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也不再局限于日本本土,很多日本企业因为都有海外分支机构,因此学习和研究外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日本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日本由于受到日元升值的影响,生产成本增加,为了寻求利润,日本很多企业开始将生产基地转移至国外,或者在国外进行销售。为了独占市场,或者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本企业也不得不研究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与此相比,我国企业及科研单位等实施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有待深入。这也和我国企业的发展现状密不可分,我国企业尚未步入真正的国际化,企业多数情况下仅向国外销售产品,并没有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也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及知识产权服务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注重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课题、加强国际交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进程。

5. 我国企业缺乏“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制度建设

日本企业非常重视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体制建设,很多企业将知识产权发展提高至战略实施的高度。日本大企业往往都将知识产权部、法务部、销售部、技术研发部等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并以公司董事长为主导,统一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样,企业知识产权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权利申请、权利维持和权利保护的过程,而是提升到了与经营计划相关联的“企业经营战略”高度。

然而,我国企业很少重视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研究,有很多的企业对专利申请表现积极性也不够,企业间知识产权相关人员交流活动也不频繁。以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为例 ,该行业中,仅“格力公司”专利申请总量就占到了该行业总申请量的57%。

日本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经营战略制定具体而明确,并且通过其行业协会和行政机构等中介组织提供的帮助,已经有效地形成了合力。相反,我国企业与日本企业相比,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缺乏经验,而且往往组织性不强,各自为政,知识产权保护极端被动。

6. 政府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中的职责

在其他国家,由于日本政府不适合直接给日资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因此,日本政府在海外专门设立了非政府机构来解决相关问题。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就是从事该项任务的非日本政府职能工作机构。该组织的活动经费来自日本政府,从实质上来说,该机构就是日本政府的职能延伸。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海外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由日本专利厅等政府部门派遣,也有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

我国与日本相比,企业国际化进程缓慢,政府也没有设立海外相关服务机构。所以,我国企业的产品在国外一旦遇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面临的困境不言而喻,该问题亟待得到解决。

因此,政府部门在海外设立针对本国企业的服务机构,有利于国内企业与当地政府开展合作交流,也利于对海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这样企业在海外发展也能相对依赖该机构的服务,积极开展经营活动,推进自身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近些年,我国企业也开始注重国际化发展,虽然规模上还达不到日本企业的程度,但是研究和设立类似的“贸易振兴机构”对我国企业海外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5uDxJ67kVvvJQbG/tE+b6y6iIkju03JIeme+HcZTfFOhJzPoalYv3Kp/oMMn8G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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