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审判实践中认为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是外观设计的创新者,创新者对外观设计的创新不是起辅助性的工作,而是在外观设计的具体形态创新过程中对作品形成有直接意志反映和实质性地参与的创新人。所以,外观设计的作者不包括间接参与人、没有起到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从事帮助工作的行为人或者简单地对课题完成发出指示的行为人 。
《日本外观设计法》适用《日本发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的权利可以转让,但外观设计权利不得用作质押。外观设计权利共有的,共有者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所持部分的权利。
此外,关于外观设计权继承的规定中,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外观设计申请前的权利继承中,继承人若不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不能借此与第三者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抗。从同一人处继承的相同外观设计,若在相同期日出现两个以上的申请,经申请人协商决定继承人,否则不能与第三者进行对抗。
申请外观设计后,外观设计的权利继承中,除民事继承及其他的一般承继之外,外观设计的继承人应当向日本专利厅长官进行申报,否则该继承不产生法律效力。若外观设计的继承存在民事继承及其他一般承继事项时,继承人也必须立即将该事项向日本专利厅长官通报。如果从同一人处继承的相同外观设计,在相同期日出现两个以上向专利厅申报外观设计权利的行为人时,由申报人协商决定谁为具体申报人,除此以外的行为人的申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两个申报人,那么专利厅可以指定一段期间,要求双方做出协商结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协商没有成立 。
《日本外观设计法》关于职务创新的规定适用《日本发明专利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指出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称为“用人单位等”)获得了由其从业人员、法人的职员、国家公务人员或地方公务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等)完成的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等业务范围内的外观设计,并且完成的外观设计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等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工作范围内的职务创新(以下称为“职务外观设计”),并注册登记或继承并取得该职务创新外观设计权利的,该用人单位对该外观设计拥有实施的权利。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等创新的外观设计,除了该外观设计为职务创新外,企业等用人单位预先规定获得外观设计权利或继承外观设计权利或者为用人单位等设定外观设计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合同、工作规章及其他规定的条款都为无效条款。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在职务创新外观设计当中,从业人员等根据合同、工作规章及其他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等外观设计权利或继承外观设计权利,或者为用人单位等设定独占实施许可权的,从业人员有获取相应等价报酬的权利。
在根据合同、工作规章及其他规定决定从业人员可获得的报酬金额时,应当考虑用人单位等与从业人员等之间的协商状况,计算标准的公开状况,金额的计算中是否听取了从业人员的意见等实际情况,在此条件下确定的报酬金额不得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如果用人单位等与从业人员等之间不存在相关支付报酬金额的规定,或者该规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的规定时,上述从业人员可获得的等价报酬额必须根据用人单位等用其外观设计应得的利益、用人单位等为外观设计所做出的贡献以及从业人员的待遇等情况来进行认定。
从业人员职务创新可获得的报酬金额如何算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从业人员有获取相当等价报酬的权利。但是,该报酬金额的算定要考虑该外观设计产品的权利实施比率、外观设计权利的贡献度、权利人的人数等多种因素。日本2004年“钢材折型机械”案件中 ,法院通过计算确定了从业人员职务创新可获得的具体报酬金额,该报酬金额从该职务发明的销售额中依次考虑下列因素和比例来计算:
(1) 排他性利益比率为0.33;
(2) 权利实施比率中发明专利为0.03;
(3) 实用新型专利为0.02;
(4) 外观设计专利为0.015;
(5) 贡献度为0.3;
(6) 发明人的行为人数的减额要素为0.5。
该案件中,根据企业销售数据计算出的销售额为一亿九千多万日元,则职务创新报酬金额就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相应比率乘以专利销售金额得出最终从业人员应当获得的报酬金额为24万8千日元。
根据外观设计的实际使用状况,职务创新的报酬金额大小也会有所不同。日本1992年“建筑用金属器材”案件中职务创新的报酬金额经过算定占到了可获得利益整体的65% 。所以,职务创新的报酬金额计算应当根据该外观设计的实际产生的价值的具体情况来算定。
《日本外观设计法》准用《日本专利法》第33条第3款以及第73条有关于专利的权利共有的规定。外观设计权利共有时,共有者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所持有部分的权利。针对侵权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提出停止侵权的请求,但损害赔偿要根据所占债权比例来计算,例如,持有50%时,赔偿额应为一半。
外观设计共有时,各共有者未经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不得转让自己拥有的部分或以此为目的而设定质权。
此外,外观设计共有时,各共有人除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实施该项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对该外观设计设定独占实施许可权或者对他人许诺普通实施许可权。
外观设计的权利主体是外国人时,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成为外观设计的权利人。《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有关外国人是否能成为外观设计权利人的规定适用《日本专利法》第25条的相关规定。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在日本国内无住所或居所(法人为营业所)的外国人,符合以下条款之一的,可享有外观设计权利及其他相关的权利。
(1) 所属国承认对日本国民与其国民在相同条件下享有外观设计权利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2) 日本对该国国民承认其享有外观设计及其他有关的权利的,该所属国承认日本国民与其国民在相同条件下也享有外观设计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3) 公约中另有规定(同时参加相关国际公约或两国之间有相关条约,参加巴黎公约或是WTO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