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制度的经济学意义的研究早已有之。 一般来说,研发的成果表现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具有某种公共产品的性质,如消费的非竞争性及收益的非排他性。也就是说,研发得出的成果很容易被他人和组织 使用,因此从研发得到的利益难以全部归于研究者或开发者,这样势必降低个人和企业对于研发的积极性。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研发的成果能够被更多的人使用对于社会整体来说是一件好事,这就出现了个人或企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使研发活动能够达到一个合适的水平,就有必要有某种政策上的介入。专利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运而生的最为有效的政策手段,现在被世界各国所采用。
专利制度在对于新技术的发明者(或所有者)给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的同时,要求该项新技术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专利制度一方面具有使发明者收回研发投入资金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让其他研究者参与竞争的效用。这是专利制度具有的一般性机能,而实际上由于发明水平的不同,其专属可能性也有所不同。K. J.阿罗(K. J. Arrow)早在1962年就指出,开发后费用下降程度不同会使开发者获得的收入不同,这就是关于大发明与小发明的讨论,下面我们就此做一简单介绍。
图8-1和图8-2表示利用某项发明进行生产的物品的边际成本由C 0 下降到C 1 的社会收益、发明者的个人收益、消费者剩余。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比较大的发明,第二种是小发明。先看较大发明的情况,发明之前在A点决定价格和数量,假定发明之后边际成本由C 0 下降到C 1 ,在竞争性市场上社会全体的利益为P 1 ACP 3 。但是由于发明者申请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垄断利益,于是就有可能在B点决定价格和数量。发明者通过设置r的专利权使用费可以获得P 2 BDP 3 的个人收入。而随着市场价格由P 1 下降到P 2 ,消费者剩余会增加P 1 ABP 2 。
小发明的情况与前者相同,发明前在A点决定价格和数量,假定发明后边际成本从C 0 下降到C 1 。发明后潜在的社会利益为P 1 ACP 2 ,C 0 -C 1 较小且发明者要求垄断权时,期待价格为P m 。然而这个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结果发明后的价格会与发明前的价格相同,位于P 1 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r为专利权使用费的发明者获得的利益为P 1 ADP 2 ,消费者剩余没有增加。
图8-1 大发明的经济学意义
图8-2 小发明的经济学意义
从上面介绍的理论可以看出,小发明从专利制度保护中获得的个人利益比大发明相对大。于是我们可以认为,在像战前日本那样研发水平比发达国家低很多的后进国(或发展中国家),往往对于小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意义更大。如前所述,日本的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倾向于保护小发明,前期通过区分专利的年限,后期通过制定实用新型法,结果促进了小发明的大量出现,尤其在传统行业更是如此,这也证明了日本的专利制度对于保护小发明是成功的。
根据以上理论和现实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假说:战前日本的专利更有 利于传统行业的发展,而这种有利局面越在前期越重要。实际上,日本传统行业的发展也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创新,而这些技术创新又是在独特的专利制度的保护下得到促进的。 所谓独特的专利制度指的是实用新型法,它鲜明而有力地保护了众多小发明,由于实用新型大多发生在传统行业里,于是可以说实用新型对于传统行业的贡献不可小觑。反过来说,假如没有实用新型法,传统行业的大量技术创新将成为泡影,因为这些小发明不可能被批准为专利而得到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法在保护技术思想创作这一点上与专利法没有任何区别,因此,专利法的很多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实用新型法,如先申请制度,申请公开制度,审查主义,审判制度等。不过在很多细小的方面,二者还是有一些区别的,表8-1列举了它们的主要不同之处。关于保护对象,专利法是发明(invention),而实用新型法是创意(device)。发明被规定为“利用自然法则进行的高水平的技术思想创作”,而创意是“利用自然法则进行的技术思想创作”,后者不要求高水平的(当然也不是低水平的)。关于能够成为保护对象的条件,发明要求新颖性、先进性、产业上可利用性,在这一点上创意也一样。不过关于先进性,发明要求不容易,而创意只要求不太容易。其他还有一些关于申请和审查手续方面的不同,实用新型法都比专利法简便。
表8-1 专利法与实用新型法的主要差异
说明:这里的标准依据1959年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资料来源:(日本)特许厅(1955),(日本)通商产业省(1964),吉藤幸朔(1982)。
为了验证上述假说,我们从实际数据当中选取了三个能够区别发明水平的指标。第一个指标是实用新型比率(实用新型件数占专利件数与实用新型件数合计的比例),这个指标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因为实用新型属于小发明,它的比例越高,说明这个行业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反之,如果它的比例越低,说明该行业的技术水平越高。另一层含义是,专利属于原创性的核心性技术创新,而实用新型属于模仿性的辅助性技术创新,在传统行业中一般缺少核心性创新,因此它一直依靠实用新型发挥作用。
第二个指标是日本人专利比率(日本人专利件数占日本人专利件数与外国人专利件数合计的比例),这里也有两层意义。第一,当时日本人掌握的技术知识不如外国人,这个指标越高说明这个行业的技术水平较低,反之亦然。第二,在传统行业理所当然日本人的发明较多,而在近代行业这个指标则意味着对于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的程度。换句话说,在近代行业的日本人专利比率上升并不说明这个行业技术水平的下降,相反意味着一种进步。
第三个指标是个人专利比率(个人专利件数占个人专利件数与法人专利件数合计的比例)。可以说除了个别天才人物之外,一般地个人的发明不如有组织的创新技术水平高,因为近代技术不仅要求巨额资金,还要求更多的信息和人才,很多大的技术创新都是由集体来完成的。
下面使用上述三个指标观察一下传统行业和现代行业的实际情况。 从图8-3和图8-4中可以看出,各个指标的数字以及它们的变化过程在两个行业群之间具有很大差异。实用新型比率在传统行业一直居高不下,而在近代行业它从很低的水平逐步上升,这个倾向从日本人专利比率当中也可以观察到。至于个人专利比率,不论在传统行业还是在近代行业都由初期的高水平逐渐下降,但其下降的程度有所不同,与传统行业相比在近代行业下降的幅度更大。
通过以上观察,我们可以指出以下三点:第一,在整个二战以前时期,在传统行业与近代行业之间存在着技术水平的差异,或者说近代行业比传统行业的技术水平高。第二,两个行业的技术差距在经济发展初期较大,而在后期逐步缩小。第三,两个行业之间技术差距的缩小主要以近代行业技术创新的实用化(实用新型比率的上升)和自主化(日本人专利比 率的上升)为特征。
图8-3 近代行业技术创新的特征
资料来源:(日本)专利局资料。
图8-4 传统行业技术创新的特征
资料来源:(日本)专利局资料。
以上观点也可以通过相关分析得到印证。例如,实用新型比率与日本人专利比率的相关系数初期(1906~1908年3年平均)较高(0. 745),在中期(1922~1924年3年平均)有所下降(0. 440),到了后期(1938~1940年3年平均)几乎没有任何相关关系(0. 154)。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将日本专利制度的意义与效果做一个总结。第一,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就建立专利制度对于传统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即使不算明治初期的“专卖略规则”,1885年的“专卖特许条例”也是相当早的。我们知道,英国是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1624年),然后是德国(1877年)、美国(1790年)和法国(1791年)。除了德国之外,其他几个国家都是在现代经济增长开始之前就建立了专利制度,这也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产业革命发生在西欧继而又传到北美的根据。 众所周知,在明治初期曾经有过一些发明,如人力车(1870年,和泉要助等3人)、纺织机(1876年,卧云辰致)等由于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而使发明人蒙受巨大损失。这些发明都属于传统行业的技术创新,也算不上什么大发明,然而它们却对当时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作为后进国的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机能是获取先进国的技术信息,日本于1899年加入《巴黎条约》,之后外国的发明可以在日本接受审查,得到同样的保护。这样,日本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公开了的外国先进技术得到启示,进而进行模仿性创新。 第三,由于有了实用新型法,日本可以尽最大可能保护小发明。在经济发展初期技术水平较低的时期,这种制度创新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应该给予高度肯定和评价。
下面,我们试图扩大这里讨论的适用范围。一般说来,在经济发展初期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都很低时,该国所拥有的技术知识和信息量更多地偏重于传统行业。在这个时期对于质量低下而数量巨大的小发明进行某种制度上和政策上的保护和给予优惠,它的意义和效果是非常大的。然而随着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的提高,技术知识的数量逐渐向现代行业转移,这时应该及时调整政策的方向。从图8-5可以看出,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合计从1906年的66. 6%大幅下降到1940年的36. 0%。专利的下降幅度虽小,也从42. 9%下降到了30. 7%。实用新型更是从82. 4%猛降到了39. 6%,下降到不到原来的一半。短短35年期间传统行业和近代行业就 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从技术上的变化也可以判断,在20世纪前半期日本的近代行业取代传统行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
图8-5 传统行业与近代行业发明的重要性
说明:比率=(传统行业专利件数+实用新型件数特许数)÷(全部专利件数+实用新型件数)×100%。资料来源:(日本)专利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