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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创立及其特征

一、专利制度的创立

日本的专利制度早在明治政府成立不久的1871年就以“专卖略规则” 的政府布告的形式出现。虽然这个规则没有批准过任何1件专利就在1年之后遭到废止,但作为从西欧传来的最早的法律具有它的历史意义,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日本的近代法制制度是从专利法开始的。 关于“专卖略规则”的形成和废止的详细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以下一些情况却是事实。关于它的形成,福泽谕吉、神田孝平等先觉者关于西方专利制度的介绍,为没有任何专利制度知识的明治政府提供了良好的教材。 而关于它的废止,第一任专利局长高桥是清认为,第一,当时的技术水平太低,难以期望高水平的发明;第二,找不到合格的审查官。 也就是说,当时还不具备有效发挥专利制度的社会的和技术的条件。

早产的“专卖略规则”被废止后,民间的发明意愿逐渐增强,从1872年“专卖略规则”废止到1885年“专卖特许条例”制定的十几年间,向各个地方官提出的发明共326件。 同期提交到工部省及农商务省的56件发明涉及磨米、酿造、纤维、化学、文具、测量器具等 ,在当时的其他报纸上也可见到各种发明超过100件,包括水利机械、缫丝机械、合金、兵器、车、电信机械、家具、造纸、酿造、农具等。

这期间,在民间出现了各种各样关于制定专利制度的讨论。在1873年7月9日《邮政报知新闻》读者来信中,刊登了小林重助向东京商法会议所提交的建议给予人力车发明人专卖权的建议书,西村胜郎也曾于1874年两次向太政官左院建议尽快建立专利制度。

在“专卖略规则”废止后,政府一直对于建立专利制度采取消极态度。随着社会和技术条件日渐成熟,政府也关心起来,但是由于负责这项工作的政府部门频繁变动 ,立法工作一拖再拖。最后终于由农商务省于1884年提出法案,经过太政大臣、制度调查局、参事院、元老院等的审查,于1885年4月18日以“专卖特许条例”的形式公布,这个条例标志 着日本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专利法在二战以前共被修改了4次,通过这些修改,日本的专利制度渐渐走向成熟。顺便提一下,与工业所有权制度相关的其他几个法律,如商标法(1884年制定)、意匠法(1888年制定)、实用新型法(1905年制定)同期也相应地得到了改进。

二、实用新型法的制定

如前所述,日本专利制度的最大特征是1905年制定的“实用新型法”,它虽然来源于德国的同类法律(1891年),但它的法律效力远远超过德国的原型。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三点:第一,关于保护的对象,德国法限于“劳动工具或用品”,而日本法扩大到所有工业产品。第二,德国不需要审查,日本需要审查。第三,德国法实用新型的权利效力比专利要弱得多,而在日本几乎与专利相同。

实用新型法制定的直接原因是在日俄战争以后日本的技术创新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此之前也存在一些渊源,早在1871年的“专卖略规则”里就规定了通过保护年限来区别发明的水平。当时将专利有效年限分为15年、10年、7年。在1885年的“专卖特许条例”里也规定专利年限为5年、10年、15年。虽然专利的有效年限在1899年一律改成15年,但不久就制定了实用新型法,代替了专利的年限。通常,专利保护时间在专利法中是比较容易受到政策操作的部分,可以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由政策制定者做适当的更改 ,这一点从日本战前的经验可略见一斑。 AY+rQucf5RbnZy35iRICiGr8V8tbMxlrVsJzFjZ3jDU8b6KvhSXs3JLUK3/JZx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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