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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由谬误

从论证角度来看,谬误是—种看似正确但经过检验可证其为错误的论证类型,通常被定义为逻辑上有缺陷的但可能误导人们认为它是逻辑上正确的论证。

好的论证必然不会包含谬误,决定好论证的基本标准有三条:相干性标准(standard of relevance)、充分性标准(standard of sufficiency)、可接受性标准(standard of acceptability),简称为rsa标准。相应地,一个好论证必须通过相干性检验、可接受性检验、充分性检验。

对理由的批判性思考,必须检验是否满足好论证的以下两条标准。

第一,相干性标准(standard of relevance):理由(前提)和主张(结论)必须相干。违背这条规则就会犯相干谬误。相干谬误是由论据与论题的心理相关造成的,它不具有逻辑相关性,其实质在于以感情代替逻辑,而不是用逻辑的规范进行论证。不满足相干性标准,则产生相干谬误。

第二,可接受性标准(standard of acceptability):理由(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理由必须满足:一是理由不能与主张相同;二是理由不能比主张更可疑。提出理由是为了打消人们对主张的疑虑。显然,只能用更可接受的陈述来说明乍看起来不那么令人信服的主张的可接受性。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就会犯论据谬误和预设谬误。

尽管形成论证的根本是主张,但一个论证发挥其功用的关键却是理由(前提/论据)。针对论证中给出的理由,需要作出批判性思考的问题如下。

①理论根据(理论、原则、规律、法则等)是什么?

②事实根据(事实、数据、实验、经验等)是什么?

③理由(包括理论或事实的论据、证据、数据等)的使用是否恰当合理?

④论证的主要假设是什么?假设是否可接受?

⑤理由与主张是否一致?

对理由的批判性思考需要检查论证是否存在以下谬误。

①相干谬误:包括诉诸无知、诉诸情感、诉诸怜悯、诉诸偏见、诉诸强力、诉诸恐惧、诉诸众人、以人为据、人身攻击、诉诸权威等;

②论据谬误:包括论据矛盾、理由虚假等;

③预设谬误:包括预期理由、复合问题、非黑即白等;

④乞题谬误:包括同语反复、循环论证等。

一、相干谬误

相干谬误(fallacies of relevance)也叫不相干谬误、相关谬误、关联性谬误。前面已述,一个好论证必须满足论证的相干性标准(standard of relevance),违背这一标准的谬误称为“相干谬误”,实际上指的是—个论证所依据的理由与其主张不相干,因此不能确立其主张为真而所犯的谬误。

所谓不相干就是逻辑上无关,也就是诉诸与主张无关的理由谬误,无关的证据或论据本身可以是真的,但其与主张无关。好的论证必须满足论证的相干性标准,应该立足于理由与主张的逻辑相干,即在逻辑上支持主张,由理由可逻辑地导出主张。相干谬误的实质是论证的理由与主张在心理上相干,而不是逻辑上相干。如果人们对论证中的心理相干与逻辑相干发生混淆,不是用逻辑的规范与标准审视、评价一个论证,而是受感情的左右,以感情代替逻辑和理性,就会犯相干谬误。

相干谬误的最大特点是,该论证所寻求的依据不是逻辑的、理性的。相干谬误论证的理由与主张常常在语言、心理上是相干的,论证者往往利用语言表达感情的功能,以言词激起人们心理上的恐惧、敌意、怜悯、热情,从而使人们接受其主张。

1.诉诸无知

诉诸无知(from ignorance)的谬误也叫根据不知,犯的是这样的逻辑错误,它以某一命题的未被证明或不能被证明为据,而断言这一命题为真或假。诉诸无知的论证谬误,其实质是推卸证明责任,其结论是缺乏论证性的。

下列三例都分别存在两种论证,都是利用证据不足以来支持结论的正确性,都犯了诉诸无知的谬误。

【例1】 对“中医是否科学?”这个问题有以下两派说法。

说法一:科学不能证伪中医理论,所以中医理论是正确的。

说法二:科学不能证明中医理论,所以中医理论是错的。

【例2】 “占星术是否真的灵验?”这个问题有以下两派说法。

说法一:人们已经花了好几个世纪的时间试图为占星术的主张提供结论性的论据,却从未有人获得成功。所以我们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占星术是一派胡言。

说法二:人们已经花了好几个世纪的时间试图证明占星术的主张是假的,却从未有人获得成功。所以我们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占星术是真的。

【例3】 对“上帝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也有以下两派说法。

说法一:有神论者的论证:你能证明上帝不存在吗?不能,所以上帝存在。

(牧师经常说:“你们无法证明上帝不存在。因此,上帝一定存在。”)

说法二:无神论者的论证:你能证明上帝存在吗?不能,所以上帝不存在。

(若干世纪以来,人们都一直在努力证明上帝的存在,但迄今尚无人能够证明。因此,上帝并不存在。)

2.诉诸情感

诉诸情感(appeal to emotion)是一种在论证中不依靠有充分根据的论证,而仅利用激动的感情、煽动性的言词去拉拢听众,去迎合一些人的不正当要求,以使别人支持自己论点而出现的谬误。

当然,并非诉诸情感的论证都是谬误,只有那些被滥用的诉诸情感的论证才是谬误。人是有情感的动物,但是在论证中不能用激发情感来替代逻辑论证,光靠宣泄情感并以此作为理由来表明某种观点和立场是站不住脚的。诉诸情感之所以是谬误,是因为它用表达性语言和其他有计划的手段以博取情感,激起兴奋、愤怒或憎恨,而不是致力于提出证据和合理论证。

诉诸情感谬误通常在群情激烈的公共讨论中比较盛行。在这些情况下,谁能成功地操纵听众(不管是积极还是消极)的感情、情绪或偏见,谁就拥有了立场被接受的最佳机会。诉诸积极感情的例子是诉诸听众的安全感、正义感或诚实感。诉诸消极情感的例子是诉诸听者的恐惧感、贪婪感和羞愧感。

在商业广告中经常见到诉诸情感的情况,广告的产品总是与我们渴望的或惹人好感的事物相联系。饮料常常与健美年轻、体魄健壮和精力充沛相联系,白酒往往与成功人士相联系,汽车则与浪漫、财富和性感相联系。广告中使用该产品的男人一般都是英俊而杰出的,女人都是漂亮而迷人的。当广告者声称他们的产品设计是为了赢得我们的情感共鸣时,当它表明我们应该购买,因为这些产品与情感相联系时,它就隐含地断言了该结论来自这种前提,而这是一种潜在的诉诸情感谬误。

诉诸情感有多种方式,也可以说人有多少种情感类型就会产生多少种利用它来作为依据的谬误。“诉诸情感论证”包括诉诸怜悯、诉诸厌恶、诉诸仇恨、诉诸谄媚、诉诸荒谬、诉诸自然、诉诸新潮等。

举个例子,美国夏威夷州立法院就一个取消该州堕胎法的议案举行听证会,议员们发生了激烈辩论,有一名不具姓名的工作人员替立法议员起草了一份“就堕胎问题与选民的答话”,请他们传阅,内容如下。

各位:你们问我对堕胎有什么看法?这里我清清楚楚地回答你们。如果“堕胎”是指谋杀毫无自卫能力的,剥夺我们最年幼的公民的权利,鼓励我们无知的青少年滥交,反对自由生存和幸福的话,那么我向各位保证,我永远反对堕胎。愿上帝帮助我们。

但是,如果“堕胎”指的是给予我们的公民平等的权利而不论他们的肤色、性别和种族,取消残害无助妇女的坏制度,使青年都有机会得到爱护,以及给予公民天赋权利去以良知行事,那么,身为一个爱国的和有人道精神的人,我向各位保证,我永远都替你们争取这些基本的权利,绝不放弃。

多谢你们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让我再次保证,我一定坚持自己的立场。

分析: 这是“诱导性定义”,即炮制一个定义,里面充满了暗示性、情感性、偏向性的词汇,试图由此说服别人接受某种观点,属于诉诸情感的一种形式。

3.诉诸怜悯

诉诸怜悯(appeal to pity)是一种诉诸情感的谬误,怜悯显然也是一种情感,这个谬误可以定义为:如果一个论题不用相关的证据来证实,而通过借助于打动人们的同情心,博得同情,激起人们的恻隐之心,诱使人相信其论题,这种以情感的乞求来获得论题的支持,这样的论证就是诉诸怜悯的谬误。

诉诸怜悯典型形式:“因为A很可怜,所以A的所作所为没有错。”

当论证者只通过唤起读者或听者的同情心来试图支持其结论时,就会产生诉诸怜悯的谬误。这种同情可能是直接针对论证者的,也可能是针对第三者的。

当然,有些试图唤起读者或听者在情感上的共鸣的论证并不是谬误。如果表明议论中的人物是迫于情势的受害者,身陷可怕的困境而丧失了责任能力,所请求的帮助或特殊关照不是非法的或者不恰当的,而是真的需要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论证可以接受。相反,诉诸怜悯在论证中完全忽略了对这些情况的考虑,试图仅仅以唤起读者或听者的同情心来支持其结论。即如果所诉诸的怜悯与结论是不相干的,那么就犯了诉诸怜悯的谬误。

【例1】 学生:“老师,请让我及格,否则我找工作的时候会有困难。”

【例2】 学生:“我知道考试是依据答题结果给分的,但是我应该得A,因为我的小猫病了,我的车抛了锚,我又得了感冒,所以我的学习是很艰难的!”

【例3】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地说:“我上有年迈的失去自理能力的老母,下有两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如果给我判刑,投入监狱,他们该怎么办呀!”

4.诉诸偏见

如果一个论证使用了带有偏见的倾向性证据,使得这个论证的结论变成了无法进行讨论的论题,那么这个论证就犯有诉诸偏见的谬误。

诉诸偏见实质上是诉诸主观,即以主观代替客观的谬误,包括确认性偏见、一厢情愿、懒散归纳、诉诸信心、诉诸武断、诉诸传统、诉诸起源等。

(1)确认性偏见

确认性偏见(confirmation bias)是指一种选择性的思想,集中于支持相信的人已相信的证据,而忽略反驳他们观点的证据。确认性偏见常见于人们以信心、传统及成见为根据的信念。

【例1】 如果有些人相信祈祷的力量,相信的人只会注意到少量“有回应”的祈祷,而忽略大多数无回应的祈祷。

【例2】 赌场经理会响钟及鸣笛以公告胜利者,却永不会提及失败者。这令人觉得赌博胜出的机会看来颇大,但是事实却完全相反。

(2)一厢情愿

一厢情愿(wishful thinking)是指以自己单方面的想法作为论证根据。

【例】 一群孩子在谈论一只蛤蟆的雌雄,相持不下时,一个孩子突然说:“我知道怎么辨认了”。老师很高兴,说:“请讲”。孩子说:“投票表决”。

(3)懒散归纳

懒散归纳(slothful induction)是以自己单方面的想法来否定归纳得出来的恰当结论。

例:即使有一万多个实验证明化学物质影响我们的感觉,我就是不相信。

(4)诉诸信心

诉诸信心(appeal to faith)是指依靠相信,并非靠逻辑或证据支持,也属于一种诸主观的谬误。

【例】 因为我希望明天在户外打球,所以明天一定天晴。

(5)诉诸武断

诉诸武断(appeal to arbitrary)是指既未提出充分的论据,也未进行必要的论证,就主观作出判断的一种谬误。

【例1】 旺发公司如此兴旺发达,完全是这个公司的名字起得好。

【例2】 1908年,清朝3岁的宣统皇帝继位,接受文武百官的朝贺,钟鼓齐鸣,三呼万岁,把宣统皇帝吓得直哭。抱着宣统皇帝的摄政王安慰小皇帝说:“快完了,快完了。”后来,清王朝于1911年被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的遗老遗少怪罪摄政王说,就是他在登基大典上说:“快完了”,所以把大清朝的江山给葬送了。

(6)诉诸传统

诉诸传统(appeal to tradition)是诉诸传统论证的一种滥用形式,是指仅以一种看法与传统的关系为依据,来判定它的真假或价值。这种论证模式通常是:a是旧的或传统的,因此,a是正确的、好的或真的。

诉诸传统论证并不总是谬误的。例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在公共汽车上应当主动给老人和小孩让座。这种诉诸传统显然与结论是相干的,因此,它没有犯诉诸传统的谬误。但是,如果诉诸传统与结论不相干,那就犯了诉诸传统的谬误。

【例1】 不少老人都认为,不需要定期做身体检查,而是等身体出了毛病才去看医生,他们认为上一辈没有定期做身体检查的习惯,问题也不大。

【例2】 交警说:“这里是单行道,你逆行了,因此,罚款200元。”司机说:“以前我这样走都没有问题呀?”

(7)诉诸起源

诉诸起源(appeal to origin)是指通过某个理论、观点、事物的来源来论证该理论、观点、事物的真或者价值。

【例1】 “他一定是坏人,因为他的父亲就是坏人”。

【例2】 “她出生于那样一个家庭,我们怎么能够指望她有好的品德、优雅的举止和高贵的气质呢?”

【例3】 “研究尼采的哲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尼采自己最后就发疯了”。

【例4】 某人说:“我知道这种药是用一种剧毒的植物提炼成的,尽管医生建议我服用它,但我决不服用,因为我害怕被毒死”。

5.诉诸强力

诉诸强力(appeal to force)也叫诉诸势力、诉诸武力、诉诸暴力、诉诸威力,是指论证者借助强力、武力、威胁或恫吓等非理性的方式,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放弃他本人的观点。其谬误在于,人们接受一个论证的结论,不是依据论题本身的理由,而是因为这个结论不需要讨论,有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或者是对这个力量的恐惧保证了这个结论必须接受。

强力是多方面的,不一定都是武力的,它可能是军事的,还可能是政治的、法律的,也可能是经济的,如多数原则也是一种强制力。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强力或威胁都是谬误的。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要让人们深信酒后驾驶会受到严惩。虽然这种法律似乎确实规定了诉诸武力或武力干涉的威胁,但人们并不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当论证者向他人提供一个结论时,含蓄地暗示或者明确地告诉对方,如果他或她不接受这个结论,就会受到伤害,这时就会出现诉诸强力的谬误。这种谬误总是包含着论证者向听者或读者所施加的将会受到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威胁,所威胁的对象可能是某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显然,这种威胁与结论的内容在逻辑上是不相关的。所谓“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强权胜于公理”“打棍子、扣帽子、抓辫子、装袋子”等都是诉诸强力的谬误,但依赖大棒或各种形式的强力威胁从理性上说都是不可接受的,是对理性的抛弃。

【例1】 乡长对各村长说:“以后有谁再把村人均收入报到2000元以下,小心你头上的乌纱帽!”

【例2】 “你承不承认你偷了我的钱包?否则我就打断你的腿!”

【例3】 儿童对伙伴说:《泰勒塔贝斯》是最好看的电视片。如果你不信,我就去把我大哥叫来,让他痛揍你一顿。

6.诉诸恐惧

诉诸恐惧(appeal to fear),也是一种诉诸强力,论据基于恐惧或威胁,用一些想象的、未经证实的副效应和有害效果来恐吓,从而获得支持。典型的诉诸恐惧的论证形式是:你有AB两个选择。A令你恐惧,所以选择B。

从心理角度而言,趋利避害,去危就安是人之常情,人们会本能地采取某些抵抗恐惧的措施或为了避免恐惧而接受某些观念。诉诸恐惧最常见的例子是,宣传者会警告受众可能面临的危险或灾难,比如对恐怖主义的恐惧、对犯罪的恐惧、对经济困顿、环境灾难、天灾、人口爆炸、侵犯个人隐私或歧视等的恐惧,如果受众不立刻跟随或改变观念,就会身陷于危难当中,希望受众借此改变行为或观念,以减少恐惧。

【例1】 “你再继续酗酒,就会跟你爸一样早死!”

【例2】 “如果你不信神,你将会下地狱被火烧。”

【例3】 “灾难的出现是因为神惩罚不信者,所以我们都应该信神。”

7.诉诸众人

诉诸众人(popularity)也叫诉诸大众、诉诸公众、诉诸群众、以众取证、从众谬误、流行意见等,其谬误在于援引众人的意见、见解、信念或常识进行论证。

当然,并非诉诸众人的论证都是谬误,只有那些被滥用的诉诸众人的论证才是谬误,比如以众取证,利用人们期望受到他人的爱、尊重、赞赏、重视、承认、欢迎和接受以及符合主流的这种大多数人的心理,从而赢得受众支持自己的观点。

典型的诉诸众人论证是“大家都这么认为,所以某事可信”,这是一种利用从众效应进行论证的逻辑谬误。事实上,只因为很多人相信某些东西,与那是事实与否并无关系。众人一致的意见或看法未必就是真理,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而众人一致的看法有时却是谬见。诉诸众人最常被广告所用,运用群众心理,向群众诉诸感情来煽动群众,赢得群众支持。

【例1】 “看!人人都这样说,还会错吗?”

【例2】 “大多数人相信神,所以神一定存在。”

【例3】 “吸烟的人很多,所以吸烟不会有害健康。”

【例4】 “这一定是真的,不然为什么这么多人都这么说呢?”

【例5】 据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某法官判定某人有罪,其根据是“群众的议论”。其实,某人是否有罪,需要事实来断定,“群众的议论”与这个人“有罪”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

8.以人为据

以人为据也叫诉诸人身(ad hominem fallacy),其谬误是指以立论者或反驳者的人格或处境为根据,而不是以立论者或反驳者所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为根据而进行辩护或反驳。这种谬误可分为因人纳言、因人废言等,都是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以“人”本身作为其立论或驳论的唯一根据。当然,并非所有针对人的论证都是谬误,只有那些被滥用的针对人的论证才是谬误。

(1)因人纳言。

因人纳言是指仅根据论证者个人的品德高尚、才华出众、处境优越或自己对论证者的好感就轻率地肯定其论断或观点,而不考虑其论断的内容是否真实或其论证过程是否正确,便对立论者的论点表示接受和赞同的一种谬误。其中,崇拜纳言的谬误根源在于对上级、领导、老师、学长或其他崇拜者的盲目信奉;私情纳言的谬误根源在于对亲属、朋友或其他有利害关系者的盲目信任。

人身保护的谬误属于典型的因人纳言,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人格人身保护是以自己或他人的人格高尚为理由,诱使他人相信其论题为真,其实人格优秀的人坚持的看法未必就一定对;二是,处境人身保护是以自己或他人处境优越为理由,诱使他人相信其论题为真。

【例1】 他的功课很好,所以不会做坏事。

【例2】 根据某人是逻辑专家来论证这个人讲话一定符合逻辑。根据某人专门研究伦理学来论证这个人的言行一定符合道德规范。

【例3】 班级的一个同学讨论问题的时候,他经常会说:某某老师讲过,某某学长说过,某某教授就是这样认为的。

(2)因人废言。

因人废言是指仅仅根据论证者在品质、名声方面的缺陷,所处环境的特殊性,以往有过错等方面的原因或自己个人对立论者的厌恶态度,而不考虑立论者的论断内容是否真实,也不根据逻辑反驳的规则和要求,就对立论者的论点加以否定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谬误。

这种谬误往往牵涉到两位论证者,其中一位(直接地或含蓄地)提出了一个具体的论证,第二位予以回应,第二位论证者在回应时关注的不是第一位论证者所给出的论证,而是第一位论证者本人。论辩者不是依靠客观证据来攻击别人的论证,而是转而攻击论证者本身,这样就是犯了人身攻击的错误,其论证当然是无效的。

【例1】 “以他一向对人的态度,他一定不会对你好的。”

【例2】 “Dworkin出版了若干专著,认为色情会伤害女性。但是,Dworkin是个丑陋的怨妇,因此不值得相信。”这句话对Dworkin的长相和性格的刻薄描述,与她的论证是否有力毫无关系。

【例3】 在某学校的招生会议上,甲老师提议:“我觉得某学生不错,应该破格录取。”乙老师立刻提出了反对意见:“我反对,像他们那样的小学校怎么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呢?”

9.人身攻击

人身攻击(attacking the person)是属于典型的“因人废言”的谬误,具体是指攻击做出主张的这个人的品格、人格、动机、态度、地位、境况或行为,并以这个攻击为证据来证明被攻击者的主张不成立。

人身攻击是—种谬误性反驳,即它的抨击不是指向结论,而是指向断定结论或为结论辩护的人。其特点是论证不是针对对方的观点发表意见,而是针对提出观点的人的出身、职业、品德、处境等与论题无直接关系的方面进行攻击,以降低对方言论的可信度。当然,并非所有的人身攻击都是谬误,只有那些被滥用的人身攻击才是谬误。换句话说,只有当被攻击的品格、境况或行为与所要反驳的结论不相关时,该论证模式才犯了人身攻击的谬误。

(1)人格人身攻击

人格人身攻击也叫诽谤、恶意诋毁、诉诸他恶、毁谤型人身攻击、辱骂式的人身攻击,是指直接的针对人身,不去论证对方观点的对错,而用一些恶毒的言辞诋毁对方的人格和人品,通过诋毁对方的品行、人格、才智、技能来否定对方的论题。

【例1】 从某个人的品行不好,推出其人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可信。

【例2】 “你们不要相信他的话,他因乱搞男女关系受过处分,并且经常说谎。”

(2)处境人身攻击

处境人身攻击也叫背景谬误、景况式的人身攻击,是指依靠攻击对方的处境、背景或景况来进行论证,由回应论点改变为攻击论点发起人的处境来搞臭对手的论证。

处境人身攻击的特点是仅仅根据某人的身份低微、所属集团或处境特殊而否定此人的观点或陈述。如果一个人接受或者拒绝一个论题仅仅是因为就这个论题作出论证的人的职业、国籍、政治派别或者其他一些景况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对论证的前提予以思考的结果,就固执地迫使对手接受或拒绝某个结论,那么这样的论证就是谬误的。

人的出身、经历、职业、地位等各种处境的优势或劣势都可以成为处境人身保护或处境人身攻击的借口。实际上,人们处境的优劣与当前所提的论题并无逻辑联系,只是在心理上相关,这些与心理相关的因素不能成为论证其论题为真的充足理由。

【例1】 “不要相信他的话,因为他是个酒鬼!”

【例2】 “你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为了利益,你当然会质疑全球变暖!”

【例3】 “某位记者并不是出生于农村,家里也没有亲人、亲戚在农村,他不了解农村的真实状况,他关于农民、农村、农业所说的话完全不可信。”

【例4】 甲:“政府应该为最低工资进行立法以保障工人不被剥削。”乙:“真是荒谬,你因为找不到一份好的工作才这样说吧。”

【例5】 张厂长反对陈主任增加成本会计部的建议:“你当然说成本会计十分重要,因为你是会计主任。”

【例6】 一个老烟枪劝别人说,抽烟不好伤身体,可能会有人反驳说:“他自己就抽得那么凶,他说的话不能听。”

10.诉诸权威

诉诸权威(appeal to authority)的谬误,严格地说,是“诉诸不当权威”,是指这样一种谬误:在论证中滥用权威者的证言作为论据,以此论证某论题的思维错误。

当然,权威指的是在某个领域的某些方面成为结论性陈述或证明来源的个人或组织。权威是重要的置信因素。合理地诉诸权威,是指在论证中,恰当地使用权威的言论可以形成支持结论的良好理由。在专家的知识技能领域之内合理的相信权威是恰当的做法。但是,任何权威都不可能是一切领域中的内行,就是在他们所熟悉的领域里,也不可能做到“句句是真理”。如果在论证中只根据权威者的“权威”来断定某一命题的真或假,就会犯诉诸权威的错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论证模式运用得当与否是区别谬误与否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论证模式运用得当,它就不是谬误,否则就是谬误。

诉诸权威谬误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相干权威

诉诸讨论的范畴以外的权威人士。在论证中,当某一权威超出了论题所属的专业知识领域,其言论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比如,达尔文是生物学专家,毕加索是绘画行家,显然达尔文谈生物,毕加索谈绘画的意见是有说服力的;但达尔文谈绘画,毕加索谈生物,这些意见就不一定那么可信。

【例1】 进化论是错误的,因为某著名球星反对进化论。

【例2】 经济学家都认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不可能的。

【例3】 有的医药企业请来一批并不是相关领域的名人、权威赴会论证,企图以他们的个人名望作为论证的根据,以证明他们所生产的某种新药效果好。

(2)绝对化权威

在诉诸权威的论证中,交际者未能自觉地把权威论证看成是归纳意义上的,而是当做演绎有效的论证形式来使用,把本来仅仅是或然性的结论当做必然性论断来处理,从而使权威的论断绝对化。

【例1】 “某院士都是这么说的,你胆敢有异议?”

【例2 】“某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也持这个观点,难道还能有错?”

(3)滥用权威

滥用权威是指某人声称自己具有专门知识,但实际上他并不拥有这种知识或者他的专业知识与当前的问题是无关的。

【例1】 某人在没有提供实际论辩的情况下以教授自居,声称他拥有必要的专门技能而大谈核能威胁,而实际上他的专业领域是研究考古的。

【例2】 一位专攻埃及学的教授说:“妇女的逻辑跟男子的逻辑是不同的。作为教授,我可以说这是完全正确的。”

(4)有问题的权威

有问题的权威包括匿名权威(匿名的权威人士使人不能确定其权威性)、过期的权威、有偏见的权威,开玩笑的权威等。

【例1】 “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所以奴隶制是正确的。”

【例2】 “有香车自然有美人,某汽车公司董事长都这样说啦!”

【例3】 有位心理学家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犯罪倾向,所以你是有犯罪倾向的。

(5)不适当的权威

不适当的权威指在某些领域(如政治、道德和宗教方面)实际上是没有权威可言的。

二、论据谬误

前面已述,一个好论证必须满足论证的可接受性标准(standard of acceptability),即所有前提都必须是可接受的。违背这一标准的谬误统称为“前提谬误”。

前提的可接受性评价有以下三条规则。

规则1:一个好论证必须所有前提都同时可接受。

如果前提中隐含着逻辑矛盾,就违背了这条规则,就要犯“矛盾论据”的谬误。

规则2:一个好论证必须每个前提都是可接受的。

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①前提所描述的事件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就要犯“虚假论据”的谬误。

②前提以未经证实的命题作依据,就要犯“预设谬误”(包括“预期理由”“复合问题”和“非黑即白”)。

规则3:前提的可接受性不能依赖于结论的可接受性。

违背这条规则就犯了“乞题谬误”(包括“同语反复”“循环论证”)。

这里,我们把其中的“矛盾论据”和“虚假论据”统称为“论据谬误”。

1.矛盾论据

矛盾论据也叫自相矛盾、论据相左、前提不一致(inconsistency)等,就是在前提或理由中至少包含一组矛盾命题的谬误。在论证中不能同时断定两个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命题为真,若论证中所使用的论据包含有逻辑矛盾,那么其可信度等于零,这一论证也就不能令人信服了。

在论证中,为了确立论题(结论)的真实性,必须断定论据的真实性,并由此展开推论。如果在断定论据的真实性时或者在展开推论的过程中,把一般原则或普遍命题绝对化,就会产生绝对命题的错误,而绝对命题是导致自相矛盾的根源。例如,韩非的“矛盾之说”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这两个绝对命题同出一人之口,因而导致了“自相矛盾”这种尖锐的矛盾形式。

【例1】 “提高邮票价格可以产生更多的收益,减少邮件流量。”

分析:提高邮票价格既然会减少邮件流量,那就很可能会减少收益,上述说法出现了目的与结果之间的矛盾。

【例2】 凯蒂:无论我们什么时候在一起,我们约定谁都不能与第三个人跳舞。可是,今天我不得不跟汤姆跳舞,因为他是我的一个老朋友。因此,我和汤姆跳舞并不违背我们的约定。

分析: 上述论证的所有前提不能同时被接受。第一个前提说的是,他们两个人在一起时都不得和第三个人跳舞,而第二个前提说的是她不得不与第三个人——汤姆跳舞。这两个前提显然不能同时为真,如果这两个前提同时为真,那就得出“对我来说,这样做是对的,但对于你来说,与那个陌生人跳舞是不对的”这样的结果。因此,这个论证包含了不一致的前提。

【例3】 有一位读者在给编辑的信中说:“这个节日期间,我们应努力恢复真正的奉献精神,每个人都应该赠送礼物而不是期望得到礼物,如果有人送给我们礼物,我们应该拒绝它并建议把它送给别人。这样,我们会充分体验到完全奉献的感受。”

分析: 如果没有人接受礼物,那么任何人的给予将是不可能的。这封信中把对立面的一方绝对化,从而导致了逻辑矛盾。

【例4】 张女士打电话给李先生,李先生的小孩接了电话。由于种种原因,李先生并不想接张女士的电话,故小声地对小孩说,告诉她说我不在。小孩拿着话筒大声地说:“我爸说他不在家。”

分析: 小孩说的“我爸说他不在”这句话本身表明了“李先生在家”,因此,这个语句作为前提是不可接受的,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语句。

2.虚假论据

虚假论据(false reason)又称虚假原因、虚假理由、虚假前提等,它是违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论证就是要从人们认为真的东西或者是至少可接受的命题出发,在人们都是理性的、都讲道理的这个假设之下,通过逻辑的强制力,去证明某个另外的命题的真或者假。充足理由律要求在论证中对结论的断定必须以充足理由为根据。如果在论证中以虚假的理由为根据或者理由虽然是真实的,但理由与结论之间没有关系,形同虚设,就会犯虚假理由的错误。

【例1】 油条是食物,食物是好吃的,因此油条是好吃的。

分析: 这个论证的问题在于:食物并不总是好吃的。

【例2】 切开人有罪,外科医生切开人,因此外科医生有罪。

分析: 这个论证的问题在于:切开人并不总是有罪。

【例3】 所有的猴子都是人变的,金丝猴是猴子,所以金丝猴是人变的。

分析: 这个论证所依据的理由“所有的猴子都是人变的”显然是虚假的。

【例4】 你说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但据我所知,张果老、嫦娥都吃过长生不死药,他们就能长生不死;我是卖长生不死药的人,我担保凡是吃过我的长生不死药的人都会长生不死。所以,你的那种说法是假的。

分析: 这个论证所依据的理由“张果老、嫦娥都吃过长生不死药,他们就能长生不死”显然是虚假的。这样的论证根本不能证明它的结论,根本起不到论证的作用。

三、预设谬误

“预设谬误”(fallacy of presumption)也叫“假设性谬误”,就是指这种以没有保证的假设来作为结论支持的论证。这类谬误的产生不是因为前提与结论不相关,也不是因为前提所提供的理由不足为信,而是论证中存在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理缺口是一种无根据的跳跃,在论证或推理过程中暗中利用了某些不当的假定、预设,当这些可疑的假设隐藏在论证之中作为对结论的主要支持时,该论证就成为坏论证。

预设指的是说话者在说出某个话语或句子时所做的假设,即说话者为保证句子或语段的合适性而必须满足的隐含前提。这些未经证实的假设常常暗含在论证的那些命题之中,这些假设或者是因为我们的失察或者是论证者的精心设计而让我们难以察觉。

避免此谬误的方法之一是把自己的论据及其结论按提纲形式一一列举出来,检查其中是否缺少某些环节、步骤,从而造成论据之间或者论据与结论之间的脱节;补上缺失的那些命题。如果这些命题存在争议,而又被含混敷衍过去,那就可能发生了预设谬误。

这里,狭义上的“预设谬误”只包括“预期理由”“复合问题”和“非黑即白”,在一些教科书上,“预设谬误”还包括“乞题谬误”(包括“同语反复”“循环论证”)等。

1.预期理由

预期理由(anticipatory reason)是典型的“预设谬误”,是指用本身的真实性尚待证明的命题充当论据,而起不到证明的作用。

这种谬误较常见的形式是论证者通过遗漏一个可能假的(不可靠的)关键性的前提,通过在结论中重述这个可能假的前提,制造出一种错觉,这种错觉使得一个不充分的前提看起来好像为结论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对于确立该论证的结论来说,不需要再提供任何论据。如果论证者不能确定这些前提的真实性,其论证就等于没有证明任何东西。

“障眼法”就是指遮蔽或转移别人视线,使其看不清真相的手法。预期理由的谬误也包括在证明过程中利用“障眼法”,即隐藏某个错误前提,从而得出错误结论的无效论证。

【例1】 我不是国家公务员,所以我不应该遵纪守法。

分析: 这是日常论证中常见的省略式,省略的部分为“只有国家公务员,才应遵纪守法”,这是—个假命题。

【例2】 用望远镜观察火星,可以发现上面有不少有规则的条状阴影,而这就是火星人开凿的运河,因此得出结论说:火星上是有人的。

分析: 这个论证就犯了预期理由的谬误,因为上述论据火星上有规则的条状阴影是火星人开凿的运河,这个判断本身是否真实还未确定。

【例3】 杀人在道义上是错误的。因此,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错误的。

分析: 这里略去了预设“主动型安乐死是杀人”,而这一预设是有争议的。

【例4】 谋杀是违反道义的行为。既然如此,那么堕胎也是违反道义的行为。

分析: 论证遗漏的有争议的预设是“堕胎是一种谋杀行为”。

【例5】 在过去的两个月中,每一次啦啦队队长戴着蓝色发带为球队助威时,篮球队都吃了败仗。所以,为了避免篮球队以后再吃败仗,啦啦队队长应当扔掉那倒霉的蓝色发带。

分析: 论证依赖的假设是,蓝色发带导致球队吃败仗。而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

2.复合问题

复合问题(complex question)也叫复杂问语、误导性问题,是一种常见的预设谬误,是指一个问题内往往包含两个无关的重点,是由于问题自身包含了不当的隐含前提而产生的。任何问句都包括两部分:一是所问的东西;另一是该问句已经假定的内容,叫做该问句的预设。而复合问题的预设是假的或者是有争议的。

复合问题实际上含有某种陷阱,对这种问题的贸然回答会使回答者陷入困境:承认他或她原本可能不愿意承认的东西。因为这类问题中预设着回答者不能接受的前提,即问题加入了不当假设,一旦回答便显示了一个暗示性的同意。不管对问题作肯定的回答或作不肯定的回答,都意味着回答者承认了该问题中所预设的前提。对复杂问题谬误的提防是在碰到这类命题时,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否”,而是要对问句之后隐藏的观点作出审视。

【例1】 “作案后,你是回家还是去了其他地方?”

分析: 预设了“你做案了”这个有争议的前提。

【例2】 法官询问嫌疑犯∶“你把赃物藏到哪儿了?”

分析: 这句问话其实问了两个问题,法官预设了“有赃物”,也就是预设嫌疑犯真的偷了东西,再问“藏到哪儿去了”,即此谬误。

【例3】 家长想要问孩子有没有念书,而问“今天晚上某某节目好不好看?”

分析: 家长其实是问了“今天晚上有没有看电视”“节目好不好看”两个问题。

【例4】 你还干那非法勾当?

分析: 简单的一句提问,其实隐藏了两个问题:你干过非法勾当吗?是否还在继续?你给予其中一条问题的答案,并不一定和另外一条的一样。例如你了干非法勾当,但未必等于你还在继续。

【例5】 你是否改掉了考试作弊的恶习?

分析: 如果你回答说:“改掉了”。这意味着你在以往的考试中经常作弊。如果你回答说:“没改掉”,这意味着你仍然在考试中作弊。可见,该问句实际上包含着两个问题:你在以往的考试中作弊吗?如果你作过弊,现在改了吗?

3.非黑即白

“非黑即白”也叫假两难推理(false dilemma)、黑白二分、虚假两分、假二择一、非此即彼、错误二分法,属于分散注意谬误(fallacies of distraction)的一种。

这种谬误就是在两个极端之间不恰当地二者择一,其所犯的论证谬误,实际上就是忽视了第三种情况的存在,机械地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这类论证只考虑了两个极端的情况,没有考虑可能存在的中间情况,这就像在黑与白之间本来有很多中间色,却非要人们或者选择黑或者选择白。论证中否定一个观点,从而就认可另一个相反的观点,就是非黑即白。其实,这两个极端的观点都有可能是错误的。

非黑即白的谬误实质是论证者所制造的错觉,这种错觉使人觉得其所提供的选言前提穷尽了所有可能的选择。如果一个选言前提穷尽了所有可能的选择,那么它就一定是真的。在非黑即白的谬误中,所提供的两种选择不但没有穷尽所有可能,而且所提供的两种选择都是不大可能的。所以其选言前提是假的或者至少可能是假的。对这种谬误,也可以说它制造了一个貌似真实的,实际上却是假的或可能假的前提。

【例1】 你中学毕业后如果考不上大学,下半生就要做清洁工人。

分析: 事实上,就算考不上大学也不一定表示下半生只能做清洁工人。

【例2】 你再不煮饭,今天晚上我们便要挨饿。

分析: 除了在家中吃饭外,还可以外出用餐。

【例3】 要么人类是上帝创造的,要么人是从猴子变成的。

分析: 因为“上帝创造”及“猴子变成”并不是人类来源的所有可能。除非能证明除这两种可能以外,人类可能没有其他来源;否则该命题并不成立。

【例4】 萨达姆是邪恶的,所以美军是正义之师。

分析: 除正邪之争外,还有邪邪之争及许多难分正邪的纷争,所以不能单以萨达姆邪恶便认定美军正义。

【例5】 你们要么支持我们,要么就是支持恐怖分子。

分析: 除了支持你们和支持恐怖分子以外,还有其他可能。例如:支持你们也支持恐怖分子,或不支持你们也不支持恐怖分子。

四、乞题谬误

乞题谬误(begging the question)又叫丐题、乞求论题、窃取论题,是指一个原本要被论证的命题早已在前提中被假定为真。这是违反论证预设的相异律所导致的谬误。根据“相异律”,理由必须与其所支持的观点不同(断言或意义上的不同,而非形式上的不同)。否则,如果理由的真包含了对论题真的断定或理由的真是以假定论题真为前提的,那么就会产生“乞题”谬误。

这类谬误的实质就是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这种谬误较常见的形式是论证者利用某些语言手段制造出一种错觉,这种错觉通过遗漏一个可能假的、关键性的前提来制造,并使人觉得,对于确立该论证的结论来说,不需要再提供任何论据。由于这样的论证事先假设了前提为真,因而乞求论题属于预先假设的谬误。

狭义的“乞题谬误”主要包括“同语反复”和“循环论证”,广义的“乞题谬误”大致等同于广义的“预设谬误”。

1.同语反复

“同语反复”也叫“同义反复”或“重复论题”,是乞题谬误的简单形式,即用另一种与论题在表述方式有差异,但实质内容没有差异的命题做论据,实际上这种谬误是一种直接的循环论证。

同语反复的形式是:有A是因为有A。

这种谬误的实质是论证的结论是对一个可能假的前提的重述,只是在语言表述上略有不同而已。这种重复主要是从内容、实质、意义上说的,其语言表达形式可能有所不同。正因如此,它才有一定的迷惑性,给人一种好像做出某种论证的假象,而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论证。在这样的论证中,前提支持结论,结论通常只是对前提的强调。论证者用修饰性的措辞重述相同的内容,时常会给人一种错觉,好像所提供的前提是支持结论的独立论据,而事实并不是这样。

【例1】 吸鸦片能令人昏睡,因为鸦片有催眠效力。

分析: “能令人昏睡”与“有催眠效力”是同语反复。

【例2】 所有基督徒都是品行端正的,因为所谓基督徒就是品行端正的人。

分析: 这一论证显然犯了“同语反复”的谬误。

【例3】 所有宣传革命的人对未来都怀有梦想,理由很简单,如果一个人对未来没有梦想,他就不可能去宣传革命。

分析: 此论证中,前提与结论说的是同一件事情。诉求的问题是“你怎么知道宣传革命的人的确对未来怀有梦想?”

【例4】 对谋杀和绑架的罪犯处以极刑是正当的,因为对那些犯有如此可恨而残酷罪行的人,处以死刑是非常合法和恰当的。

分析: 这一论证的论据及结论分列如下。

论据: 对那些犯有如此可恨而残酷罪行的人处以死刑是非常合法和恰当的。

结论: 对谋杀和绑架罪处以极刑是正当的。

把这里的论据稍加变换,就能看出同一个意思重复了两遍:“非常合法和恰当的”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正当的”,而“那些犯有如此可恨而残酷罪行的人”意思就是“谋杀和绑架的罪犯”。因此,该论据实际上与结论完全一样!对于为什么对谋杀和绑架的罪犯处以极刑是正当的,该论证并未给出任何真正的理由,反而难免让人质疑:“呃,那么,你为什么认为对谋杀和绑架的罪犯处以极刑是正当的呢?”

2.循环论证

“循环论证”(circular reasoning),是乞题谬误的复杂形式,是指论据间接重复论题。在论证中,必须用论题以外的其他命题作为支持论题的根据,论据的真实性必须独立于论题。

(1)循环论证的相对形式

循环论证的相对形式是:有A是因为有B,有B是因为有A。

即论据的真实性直接地依赖于论题,就会产生循环论证的错误。

【例1】 天气热是因为温度变高,温度变高是因为天气热了。

【例2】 鸡蛋难吃是因为你认为它不好吃,如果你认为它好吃它就不难吃了。

【例3】 他没有犯罪,我怎么会逮捕他?我逮捕了他,那么就说明他一定犯了罪。

【例4】 老师:“小明,你今天为什么又迟到了?”

小明:“因为我起晚啦。”

老师:“那你为什么不早点起床?”

小明:“因为我起床的时候就已经晚了。”

【例5】 甲:“凡是女人都很心软。”

乙:“不—定,你没听说‘女人似蛇蝎’吗?”

甲:“那种女人根本不是女人!”

乙:“为什么?”

甲:“因为女人心肠都软。”

(2)循环论证的间接形式

循环论证的间接形式是:有A是因为有B,有B是因为有C,有C是因为有A。

论证者要证明A,这要用到B,证明B要用到C,而证明C又要用到A。在兜了一个圈子之后,又回到最初的出发点。循环论证等于没有证明。当然,诡辩者使用循环论证的时候会绕一个大圈子,使得其看起来并无破绽。

由于循环论证的推论过程构成一个或长或短的封闭链环,而不管其中间环节有多少,其最后的结论也就是最初的论据,即以论题为根据推出论题,等于没有论证,犹如一个在原地打转的车轮,没有进展,所以又称之为“无进展”的谬误。

【例1】 瘦子:你怎么这么胖啊?

胖子:因为我吃得多。

瘦子:那你为什么吃那么多呢?

胖子:因为我喜欢吃。

瘦子:那你为什么喜欢吃呢?

胖子:因为我胖,所以喜欢吃。

【例2】 某人是个好学生,因为他每门课成绩都很好。每门课成绩都很好是因为他喜欢读书,而他喜欢读书是因为他是个好学生。

【例3】 很清楚,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轿车是美国最好的轿车。我们之所以知道他们生产的轿车是最好的,是因为他们的发动机设计是一流的。他们的发动机设计之所以是一流的,是因为他们在这方面付出的努力要比其他制造商多得多。很明显,他们之所以能付出这么多的努力,是因为他们造出了美国最好的轿车。

(3)循环论证的特殊形式

循环定义是循环论证的特殊形式,具体是指用A定义B,再用B定义A;或者用A定义B,用B定义C,用C定义A。这种定义方法看似有用,但实际上是谬误。

【例1】 甲:“什么是松树?”

乙:“松树是会长出松果的树木。”

甲:“什么是松果?”

乙:“松果是长自松树的果实。”

【例2】 甲:“什么是百度?”

乙:“百度是一个搜索引擎”

甲:“什么是搜索引擎?”

乙:“像百度那样的网站就叫做搜索引擎。” NU0kVEIcfjobJcEfcWgEnw9PuKzA/Djh1/iLDfZC6fSUBJ2TTQKds1xEX3p7Q3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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