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车带和路侧带是城市道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分隔道路、组织交通和保证交通安全等均有很大作用。
分车带是指在多幅的道路上,用来分隔车辆行驶道路,沿着道路纵向设置的带状非行车部分,常见的有活动式分车带和固定式分车带两种。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和功能,可分为设在路中央的机动车分车带,称为中央分车带,简称中间带;设在道路两侧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车带,称为两侧分车带,简称侧分带或两侧带。
分车带的功能主要是分隔交通,避免不同交通相互干扰,有利于交通组织和安全运行。此外,也可作为行人过街停留避车及安设交通标志、公用设施与道路绿化之用。分车带还可在路段为设置港湾式停车站、在交叉口为增设候驶车道提供场地,同时也为城市远期路面展宽留有余地。
分车带通常由分隔带和两侧路缘带组成。分隔带是由路缘石围砌成的带状非行车部分,通常高出路面10~20cm,在人行横道及公交车停靠站处,分隔带上面应进行铺装,以方便行人或乘客候车及上、下车。路缘带设于路面与分隔带之间,起导向、连接、排水、增加侧向余宽等作用。
目前,国内外提倡采用绿化分车带。绿化分车带是指在车行的路面上设置的划分车辆运行路线的绿带。一般在路面上可以有一条或两条绿带,一条的是把车辆分成上下行;两条的是把慢车道和快车道分开。分车带可以种植各种树木花草,种植灌木的高度不要超过司机的视线高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分车带的宽度要与路幅及道路各组成部分的宽度比例协调。取值大小与道路设计车速有关,综合考虑行车分隔效果和城市用地十分紧张的现状,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对分车带的最小宽度做出具体规定,如表4-6所示。
表4-6中分车带最小宽度系数按设施带宽1m考虑。如果实际要求的设施带宽大于1m,则应增加分隔带的宽度。
作为分向作用的中间分隔带,为确保安全、满足植物设防眩网、便于在平面交叉口处辟加左转车道等,其宽度应选用较大的值;当计算行车速度较低时,可以不设置路缘带,但应考虑安全带的宽度。
从城市发展的角度来看,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的主干路和次干路应设置路缘带,分车带可采用表4-6中40km/h的数值。支路可不设置路缘带,但应保留0.25m的侧向净宽;在我国北方的一些城市,分车带的宽度还应考虑冬季临时堆放积雪的需要。两侧分隔带的宽度可按临时堆放机动车道路面宽度的1/2积雪量估算;中间分隔带的宽度可按临时堆放机动车道路面全宽的积雪量估算。
所谓路侧带指的是行车道最外侧立缘石的内缘与道路建筑红线之间的范围,一般道路两侧各有一条路侧带。路侧带的宽度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物及布设公共设施要求等确定,通常包括人行道、设施带和绿化带三部分。
(一)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通道)
人行道主要供行人通行,同时也是种植植物、设置立杆的场地,其地下空间还可埋设各种管线。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通道)是专门供行人穿越道路之用。
1.行人步行的基本特性
行人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中步行时,一般情况没有紧迫感,其步行速度和步行密度都会比过街人行横道时低。另外,人行道所处的地点不同,其步行速度和步行密度也不会完全一样,如一般街道和车站、码头处的街道就有明显区别。
根据大量实测资料表明,一般人行道或人行天桥(通道)中行人步行平均速度为1m/s;人行横道上行人步行平均速度为1.0~1.2m/s;车站、码头处的街道上行人步行平均速度为0.5~0.8m/s。
行人步行密度常以行人的纵横向间距来评定。行人的纵横向间距在不同条件下测得的数据相差比较大,一般在0.5~1.0m之间。纵向间距,国外资料多采用1.0m,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也采用1.0m。
2.人行道基本通行能力
(1)人行道、人行天桥(通道)通行能力
N bw =3600 v p / s p b p =4800 (4-34)
式中 N bw ——人行道的基本通行能力,人/(h·m);
v p ——人的步行速度,m/s,一般采用1.0m/s;
s p ——行人的纵向间距,m,一般采用1.0m;
b p ——每个行人占用的横向宽度,m,采用0.75m。
(2)人行横道的通行能力
N bc =3600 v pc / s p b p =4800~5700 (4-35)
式中 N bc ——人行横道的基本通行能力,人/(h·m);
v pc ——行人过街的步行速度,m/s,一般采用1.0~1.2m/s;
s p ——行人的纵向间距,m,一般采用1.0m;
b p ——每个行人占用的横向宽度,m,采用0.75m。
(3)车站、码头人行天桥(通道)通行能力
N bs =3600 v ps / s p b t =2000~3200 (4-36)
式中 N bs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通道)的基本通行能力,人/(t gh ·m);
v ps ——行人的步行速度,m/s,一般采用0.5~0.8m/s;
t gh ——绿灯小时,为放行绿灯时间累计至1个小时的时间;
s p ——行人的纵向间距,m,一般采用1.0m;
b t ——每个行人占用的宽度,m,采用0.90m。
3.人行道的可能通行能力
考虑到行人是否携带物品的横向干扰,老、中、青年和儿童等的体力差别,地区、季节、天气影响,再加上环境景物、商店橱窗等的吸引力,对人行道、人行横道的基本通行能力予以折减后,即得到可能的通行能力。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对车站、码头、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受外界干扰影响较少的地区,规定其折减系数为0.7,其他地方为0.5。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可参见表4-21。
表4-21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可能通行能力
4.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
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的确定,应引入道路的服务水平的概念。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1990)中,按照人行道的性质、功能及对行人服务的要求,将人行道及人行横道等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确定了人行道服务交通量与可能通行能力的比值,也称为服务水平系数(见表4-22),并以此计算出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从而为人行道宽度设计提供依据(见表4-23)。
表4-22 人行道服务水平系数
表4-23 人行道设计通行能力
5.人行道的宽度确定
人行道的宽度应当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畅通。如果人行道的宽度不足,势必导致行人侵占车行道,从而影响汽车的行车安全和畅通。人行道的宽度可按式(4-37)计算:
W p = N w / N w1 (4-37)
式中 W p ——人行道的宽度,m;
N w ——人行道设计小时行人交通量,人/h;
N w1 ——1m宽人行道的设计行人通行能力,人/(h·m)。
关于人行道设计小时行人交通量的确定,应当根据各城市的交通具体情况及远期交通规划资料进行合理地预测。在经常积聚大量人群的路段、大型商店、影剧院、公交车停靠站等处人行道的宽度应适当加宽些。
6.人行道的具体布置
为便于分界和便于人行道的排水,人行道通常高出车行道8~20cm,一般多对称地布置在街道的两侧,在受到地形、地物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也可做不对称或仅在一侧进行布置。单侧布置的人行道,多见于傍山、傍河以及比较狭窄的道路上。
人行横道的布置应根据人流密度及沿线建筑性质布置,各平面交叉口是否设人行横道由其通过的人流密度决定。在横向过街人流特别集中,而且车道上交通量较大,车速也比较高的路段,如火车站、学校附近等,可考虑设置人行天行(通道)。
另外,目前在很多大中城市的中心商业区,为方便市民购物、创造良好的经营氛围和保证人身安全,在一定范围内划为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如上海的南京路步行街、哈尔滨的中央大街步行街、天津的和平路步行街、广州的上下九步行街、长沙的黄兴南路步行街、深圳的东门步行街、武汉的光谷步行街、杭州的信义坊商业步行街等。
(二)路侧带的设施带设置
路侧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设施带。所谓设施带是指路侧带中为行人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提供的安设地带。
根据我国部分城市的调查资料,大多数城市仅在主要交叉口处或繁华地段设置行人护栏,而且大多数护栏沿着路缘石边或距路缘石0.5m以内的地方安设,护栏多为钢管材料。如果护栏不设置基座,0.25m宽度则可满足。因此,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规定,只设行人护栏的设施带宽度为0.25~0.50m。护栏与路缘石的距离应满足行车侧向余宽的要求。
调查资料还显示,杆柱的宽度应根据其有无基座而定,一般在0.5~1.5m之间,所以,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规定,杆柱设施带的宽度为0.5~1.5m,设计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三)城市道路的绿化带设置
城市道路绿化是指在道路两旁及分隔带内栽植树木、花草以及护路林等以达到隔绝噪音、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目的。城市道路绿化包括路侧带、分车带、立体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这是城市美化、绿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1997)中,对城市道路绿化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要条件允许,路侧带都应安排一定的绿化带。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四)路侧带的总宽度确定
路侧带既然包括人行道、设施带和绿化带三部分,则其宽度就是这三部分的宽度之和。但是,设施带和绿化带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道路上一定都有的,尤其是绿化带在很多道路上没有。因此路侧带的最小宽度,应当是人行交通的最小宽度。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对于人行道最小宽度作了明确规定(见表4-24)。如果路侧带由人行道、设施带和绿化带三部分组成,在人行道管小宽度的基础上,考虑设施带加绿化带的需要和可能性,再加上设施带和绿化带即为路侧带的总宽度。
表4-24 人行道最小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