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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路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

我国道路通行能力是指道路上某一车道或某一断面处单位时间内可能通过的最大交通量,车辆的通行能力以(veh/h或veh/昼夜)表示,行人的通行能力以(人/h)表示。我国车辆通常指小型汽车,其他类型的车辆可按照相应系数换算。

美国《公路通行能力手册》中的定义为:通行能力是指一定时期内交通设施能提供的在确定的道路、交通和其他控制条件下,人群或车辆通过车道或路段的最大小时流量。表2-5中列出了通行能力的类别。在服务水平的概念被广泛采用后,各种通行能力已具有统一的本质。基本通行能力可以通过车头时距或车头间距计算。

表2-5 通行能力的类别表

服务水平(LOS)是对某一交通流运行状态,如速度、运行时间、自由操作程度、交通间断、舒适方便感觉等方面质量的量度。通常,安全因素并不包括在服务水平中。

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是城市道路规划、设计、管理、养护和改建的重要技术指标,也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道路交通的重要特征指标。

在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对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均有明确的规定。

一、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般规定

由于道路条件、交通条件、控制条件和交通环境等都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需要对条件不同的道路设施及其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分析。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在特定的运行状态条件下,疏导交通需求所需的道路几何构造,从而更好地指导设计。

(1)道路的通行能力分为基本通行能力与设计通行能力。对并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②主干路的路段和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③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 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

二、快速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在进行快速路设计时,不仅要对路段通行能力进行评价和设计,而且对路段的服务水平也要进行评价和设计。

(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一般分为四级:一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二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稳定流中间范围;三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稳定流下限;四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不稳定流状态。各级服务水平应符合表2-8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2-8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注:负荷度 V / C 是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4)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既要保证道路服务质量,还要兼顾道路的建设成本与效益。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80000pcu;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120000pcu;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160000pcu。

三、其他等级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关于其他等级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价,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有成熟的研究成果,所以在我国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中只提出了设计要求,未给出具体的分析方法和内容,可参阅美国《道路通行能力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1)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是根据车辆在信号交叉口受阻情况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是控制延误作为服务水平分级标准。控制延误包括由于信号灯引起的停车延误,以及车辆停止和启动经历的减速和加速延误。根据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2-10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2-10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

(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

四、自行车道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自行车道宽度按每车道1m进行计算。在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2012)中,规定了不同道路状况的路段及信号交叉口处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设计时根据道路条件灵活选用。

路段上,自行车道服务水平采用骑行速度、占用道路面积、交通负荷与车流状况等指标衡量;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增加了停车延误时间、路口停车率等指标,使用时可根据情况灵活选用指标。

(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1800veh/h;当无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400~1600veh/h。

(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1200veh/h;当无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800~1000veh/h。

(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可取800~1000veh/h。

(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在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2-11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2-1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2-12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五、人行设施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城市道路中的人行设施,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其单位宽度内的基本通行能力可根据行走速度、纵向间距和占用宽度进行计算。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以1h、1m宽的道路上通过的行人数 [人/(h·m)]表示。

(1)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3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用低值,非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用高值。

表2-13 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注:hg为绿灯时间。

(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2-1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2-14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xRhLN9Pa53M4KhBmJ8CUeHfgVoE1pxaEr8e3eNg0Ux9Wo6w7HmUNjRVGA+6kRc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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