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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辽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存在与关注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相悖的现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关注产业共性关键技术,追求技术扩散效应。在政府的大力鼓励下,许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入了辽宁省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这一组织,但有些联盟参与者采取了避而远之的态度,即为了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了“假”参与联盟,真不合作的态度。更多数参与者采取了就某一具体技术难题进行一次性合作的态度。只有少数企业在政府相关专项资金的资助下,进行了一定的共性关键技术合作研发和产业化工作。

2.存在缺乏承载未来稳定发展资源的情况

目前,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大多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项目、示范性工程项目等为核心载体和重要依托。尤其是参与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在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较大程度上可以利用这些资源。理论上,企业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导者和主要投入者,但在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辽宁省明显存在企业惜投入、渴“搭便车”现象,缺少承载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未来稳定发展的资源。

3.存在重组建轻绩效问题

组建时,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如雨后春笋。如前所述,可以查到详细资料的,在沈阳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有钢铁可循环流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数控机床高速精密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维生素、抗生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效节能铝电解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农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杂交水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在沈阳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包括辽宁省金属现代服务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省生物质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省半导体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省种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省干细胞与再生医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省自动识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辽宁数字化口腔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沈阳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包括沈阳特种专用数控机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沈阳真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沈阳IC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沈阳市硬岩掘进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但真正的绩效如何衡量,至今尚无规范、系统的研究和评价。

4.存在对辽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能力较小的问题

从辽宁省主体参与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系统归纳中可以看出,辽宁省主体在联盟中处于领导地位的非常少,大多处于从属地位。相关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果展示的搜集结果表明,辽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联盟中获得的资金,以及技术相对较少。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虽然参与者众多,但实效还较小。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技术成果保护机制不健全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要求技术成果要具有高共享性,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如更多的知识产权忧虑,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专有技术所有权的忧虑等。但这只是辽宁省上述问题产生的表层原因,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辽宁省技术成果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维权成本高昂。从而引致辽宁省参与者“假”参与联盟但真不合作,或仅就某一具体技术难题进行一次性合作等现象的产生。

2.利益共享或风险共担机制不完善

产业技术创新需高投入,但产出具有高不确定性,企业往往踌躇不前。一种情况,技术创新成功,某产业在本领域内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此时联盟成员之间存在利润分配难题。尤其是同质企业之间,快速产业化导致的竞争可能加剧,考验着合作伙伴间的信任,也会在一定时期后实质性地影响其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水平,甚或各企业在业内的地位;另一种情况,技术创新成功但未产生利润,或技术创新失败,此时成本需要分担,如何分担却是难题。同时,由于成员众多,联盟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行为具有高交易成本性。这是辽宁省甚至全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缺乏承载未来稳定发展资源的根本原因。

3.联盟绩效考评手段缺乏

由于缺乏科研成果定价方法和专业的评估队伍,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评价存在由谁考评、怎样考评、评价结果如何运用等难题,因而目前的考评多为单一项目型。即因承担某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项目、示范性工程项目,辽宁省相关部门对这一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价,且手段较缺乏,结论也值得斟酌。

三、推进辽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对策

1.健全成果保护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通过舆论宣传等手段增强辽宁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是我国的长期任务。对于省级政府而言,辽宁省可通过加强相关法规建设以作为法律短时间缺失的有力补充;三,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辽宁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

2.完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一,完善市场机制,有效保障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方通过契约或股权安排,对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的归属与产业化收益进行约定;二,完善辽宁省相关利益仲裁规定,提高相关仲裁能力;三,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定价方法,加快无形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提高现有评估机构的资信,使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绩效评估结论获得更多的认同;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有技术溢出效应,具有正外部性,省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相关基金分担产业技术创新风险;五,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供必需的技术基础设施,如信息基础设施、工程数据库、科学信息库、产业标准等,减弱信息不对称的副作用。

3.改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投融资机制

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不断探索、健全和完善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投融资机制。具体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入市场融资,探索“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等模式。二,加大省政府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资金的投入。除专项资金外,也可以采取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手段。三,制定和完善鼓励本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 raP+F4/vfYQf/6MnwRID4BbHUM2EqTf1buRAyQr6eO50oqR2tTxQkgaJExXvyO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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