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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节
妊娠合并心脏病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产科的严重合并症,目前仍然居孕产妇死亡的第二位,仅次于产后出血。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最常见的是风湿性心脏病,其次为先天性心脏病、围生期心肌病,这些都可以导致缺氧、心力衰竭,严重威胁产妇的生命。

一、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见表2-35。

表2-35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

二、妊娠合并心脏病的急症治疗

根据患者心脏病类型及心脏代偿功能的分级,决定患者是否适合继续妊娠。对于不能继续妊娠者积极建议终止妊娠。妊娠在3个月以内可进行人流术,>12周而<15周者,必要时可以慎重考虑用钳刮术终止妊娠。中孕引产,尤其须手术时,有较大的危险性,应当尽量避免。若有条件,可在积极治疗观察下,使妊娠继续下去。凡是出现心衰者,必须在控制心衰后,再终止妊娠。

(一)入院及待产常规处理

应同时注意内科及产科的情况(见图2-38)。

图2-38 入院及待产常规处理应同时注意内科及产科的情况

(二)临产时特殊处理

不同于一般的产妇,结合心脏功能情况应当给予特殊治疗(见图2-39)。应立即收住院,并汇报上级医师。

图2-39 特殊治疗

(三)产褥期注意事项

产褥期心脏病患者产后并发症多,病死率高,应当特别加以注意(见图2-40)。

图2-40 产褥期应注意的事项 Ox/XGTs1BrdbeHci80OiOE8OG9FRK+84geLowJ/ToXyXxd65fe1RUjJx6r1vPd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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