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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国、平天下

儒家认为“家齐”自然就“国治”。为政、治国在于明晰处理家族成员之间的秩序。《大学》:“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此谓治国在齐其家。”同时,《大学》还强调:“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认为国是扩大了的家庭,能够在家庭中整齐家政,就能够出仕而治理国家。如果不修身,就不能治理好自己的家庭,不能教育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因而也就无法去教化国人。

所以,善于治理国家的君子,必然是修身、齐家的典范。而协调家族内部关系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协调国与国,国家中君与臣、君臣与平民之间的关系,即把“孝”“悌”“慈”,从家族内部推广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把“孝”与“事君”、“悌”与“事长”、“慈”与“使众”联系起来,使国与国及国家内部各种复杂的政治关系,得以协调发展。所以说“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反之“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大学》)。这样就把个人伦理道德的内修,泛化为国家政治秩序的协调发展,由“内圣”而致“外王”。

那么为政者如何治国、教化民众呢?儒家认为有这些具体的原则和方法:为政以德、取信于民、爱民利民、选贤使能及礼主刑辅等,其中许多观点,具有值得我们借鉴的积极普世价值。法治的范畴不仅体现着有法必依,还体现着违法必究。在周公所创立的“周礼”中规定:诸侯、公卿犯了罪,也要绳之以法。“亦惟君惟长,不能厥家人,越厥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乃非德用乂。”(《尚书·康诰》)这是说上自诸侯,下至家族之长,如果不能以身作则,只是一味地作威作福,不奉行天子的旨意,作奸犯法,也都要加以法律制裁。法律最能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规约每一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才能提升法律的社会效力,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

《大学》引用大量事迹,如周公去告诉封(康叔名,武王胞弟),伊尹规劝大甲,以及唐尧的政绩,都说明了只有发扬了自己的德行,才可能去感召他人,才可能建立清明的社会。如果想“以其昏昏”而“使人昭昭”(《孟子·尽心下》),那是肯定不行的。自己都没有弄清楚,是昏庸、糊涂与偏私的,那怎么可能让社会变成一个朗朗乾坤呢?如果自己内心充满了贪婪、野蛮和疯狂,怎么可能让社会变得公正、公平、文明呢?荀子提出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可以说是对为政者最好的忠告。

“此谓唯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大学》),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建立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制度,这个制度让“修身”良好的人得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可以遏制人不去懒、馋、占、贪、败、坏,不去犯罪;确保“内圣”不足的人不能身居高位,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达到良性循环。 pAQF9TD+gl1mN4DFD20QOCEOBODLyypCVQoOioIdxmmE+TUWD7QqN3UcyIr1Gs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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