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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适合合伙的四类企业

合伙企业有很多优势,但并不意味着适用于任何企业,实践证明,合伙是有条件的,在创建合伙企业,或者寻求企业转型时,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而定。这里的实际情况有很多,如企业的性质、企业业务范畴、企业所处的阶段,以及股权的稳定性等。

根据上述内容可总结出大致有四类企业最适合推行合伙制,具体如表2-2所列。

表2-2 适合推行合伙制的四类企业

从以上四类企业的共性中可得出结论,企业实行合伙制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

(1)阶段性

企业最好处于初创期或转型期,那些较稳定的、正处于发展上升期的企业不可轻易改成合伙制。

(2)知识密集型企业

为什么必须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举一个例子,富士康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绝大多数劳动力都浓缩在生产线上,工人只需按照固定的程序简单地做重复性操作即可,很少需要创造力,甚至不需要创造力。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如果建立合伙机制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

(3)股权不能过于分散

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进而决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股权过于分散的后果就是,持股人在公司中没有实际控制权,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失控。万科股权之争就在于股权过于分散。在上市之后,股权极度分散在持股股东手中,没有任何一家持股超过30%,公司资料中也显示“无实际控制人”。

(4)与业务性质有关

该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可分解成一个个小的单位,且每个单位都可以单独进行核算。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为例,每个业务都是由一个个案子组成的,每一项业务就是一个项目,这种情况适合推行合伙制。反过来说,另一些企业的业务,需要海量的人一起协作,这就是不具备封装性的业务。业务如果没有封装性,合伙份额就无法确定,因为每个人的贡献既无法量化评估,也无法通过内部博弈谈判来确定。

总之,一个企业要推行合伙制度,需要认真分析一下自己的企业是否满足这四个条件,即阶段性、知识密集型、股权紧凑型、业务封装性。 WDa6E3gWxPao7BpVXVZpP4ij8E3U0OyF87P+zUW6TW/mLZNrAP1hFj04yTZtsu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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