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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3.1 合伙企业的概念

在明确了法律条文中的合伙企业概念之后,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可以换一种更通俗的说法。综观其概念,可以分为三个部分:①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的所有人参与;②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有企业经营收益;③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概念分解如图2-2所示。

图2-2 合伙企业概念分解

一个企业只要具有以上三个部分,就基本可以认定为合伙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组成,但这类企业的成立是有条件的,至少有1人是普通合伙人,同时还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① 有2个以上合伙人,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② 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⑤ 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3.2 合伙企业的特点

与雇佣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有人说,合伙企业名为企业,由于不具有企业的特性,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企业的本质。

这种说法也有其合理性,因为一些合伙企业与常规的企业确实存在不同。如完全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款根本无法解释清楚;在内部管理上可以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企业章程,只需与合伙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可以不设股东,不设董事会;可以没有企业法人,税收相对自由等。

合伙企业的特点如图2-3所示。

图2-3 合伙企业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件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对此,很多人也许不太理解。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呢?通俗地讲,就是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必然是合伙企业,但合伙企业不一定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

因此,在判断合伙企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正常经营,以及出现利益纷争时该如何解决,可以按照以下五个特点进行判断:

(1)一切以协议为准

合伙企业成立比较容易,一般以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为准,签订就可以宣告企业的成立。同时如果企业发生更改,也要以协议为准,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出、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

(2)人人都是决策者、执行者

合伙企业的决策、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完成,这点与传统企业(由董事会或股东投票决定)不同,合伙人人人有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合伙人也可以推举负责人,代表所有人负责企业经营事务。但责任还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3)责任无限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分享一部分利益,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人企业的缴税形式也相对自由,根据合伙企业的性质而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3.3 合伙企业的分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两种不同的模式在经营管理权、利益所得,以及承担的责任上都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指那些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具体如表2-1所列。

表2-1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

除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表现在专指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按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如图2-4所示。

无论是一般合伙制、有限合伙制还是特殊普通合伙制,都有三个共同点:①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③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图2-4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2.3.4 合伙企业的优势

合伙制之所以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被许多企业所推崇,就是因为其自身具有很多优势。尤其是与雇佣制、固定工资制企业相比,合伙制在资金的筹集上、人才的调配上更灵活,更容易操作。

(1)资金优势

合伙人可以共同出资,从资金链角度看,比独资好。企业要筹集大量资金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权益资本的贡献通常受到合伙人自身的利益和能力限制。比如苹果公司,始于个体创业制或者合伙制,当达到一定程度时,他们才会选择转换为企业制形式。

(2)决策优势

合作伙伴的集体智慧比家族企业要强大许多,可共同应对难关;合伙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属于合伙人共同经营。在重大事件上,如企业利润留存数额,往往需要通过投票来决定。

(3)管理优势

在企业管理上,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信息来源广,经营决策意见可以讨论决定,可大大减少个体判断产生的失误。同时,各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监控、相互促进。

(4)纳税优势

由于合伙企业不只是法人,还有一部分个人合伙人,因此在纳税方面比较自由,有限公司还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用一些合理避税手段,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大大降低,这适合小型企业。如果是注册的比较大型的合伙企业,也可以实现避税优势,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wAXgPpSvhTWnXBaPQn9qmEBz2MLtuTe4oppRpxlGlfZJOIuQ53kjxhSAK9Rs7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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