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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人民警察管理规范

对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依法管理。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为依法管理监狱人民警察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宪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仅是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行动指南,也是管理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法律规范。

(一)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为主,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监狱人民警察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渊源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司法部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规章等。另外,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关于人权、囚犯待遇和监狱刑罚执行的国际公约和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三类。

1.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授权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范。在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法律规范中,有关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内容大多属于授权性法律。如我国监狱法和有关司法部规章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职权有:收监权;检查罪犯身体权;违禁物品没收权;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减刑、假释建议权;释放权;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追捕权;警戒隔离带设置权;戒具使用权;武器使用权;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励权;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对罪犯的教育权;强制罪犯劳动权;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等。

另外,关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也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我国监狱法第五条也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保护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受非法干涉;监狱人民警察严格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受到法律追究,即使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与授权性法律规范不同,义务性法律规范依据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在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法律规范中,有关监狱人民警察义务的内容大多属于义务性法律规范。根据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主要有:依法管理监狱;依法执行刑罚;依法改造罪犯;依法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等等。在监狱人民警察义务性法律中有些也属于权利和义务复合性法律,即一方面监狱人民警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监狱和服刑人员;另一方面管理监狱和服刑人员又是监狱人民警察不可推卸的义务。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义务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法;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应当给予帮助(但监狱人民警察解决纠纷时,不能越权处理有关问题);遇到灾害时,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3.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禁止性法律规范。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这主要是禁止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禁止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禁止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2)维护罪犯权益方面。这主要包括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和侮辱罪犯人格;严禁非法侵占、剥夺、限制罪犯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得默许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等。

(3)廉洁执法方面。这主要有不得敲诈或者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等等。

(4)履行职责工作方面。这具体表现为不得玩忽职守,渎职、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与他人行使;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等。

(二)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讲的规范性文件指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司法部及其监狱管理局以规定、通知、决定等形式制定的有关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法律渊源,但它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是管理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依据之一。近年来,司法部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规范,例如《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司法部“六条禁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司法行政系统监狱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大量的具体制度规范,如各种执法程序、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这些都构成并丰富了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1.有关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方面的制度规范。这方面的制度规范主要有:收监、释放工作规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未成年犯教育制度;女犯教育制度;入监、出监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罪犯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工作规定;顽固犯管理规定;不同类型罪犯的教育矫治制度;监狱服刑人员又犯罪预防制度;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实行跟踪谈话制度;狱务公开制度,内部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监狱安全防范制度;监狱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等。健全完善这些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要执法活动程序合理、严密,规范监狱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约束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

2.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制定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制度规范是依法加强监狱人民警察管理,严明监狱人民警察纪律,树立监狱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战斗力,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是监狱法制工作健全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除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保护国家秘密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外,各种具体落实、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措施已普遍建立并形成体系,如《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司法部对监狱劳教警察的“六条禁令”、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监狱人民警察学习制度、监狱人民警察岗位培训制度、监狱人民警察人事录用管理考核制度、监狱人民警察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等。尤其是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突出了对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重要执法环节及重大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罚。

3.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警务保障方面的制度规范。警务保障是国家从思想、组织、法律及物质等方面保证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对警务保障作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法律保障即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社会保障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物质保障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对警察物质、经费装备、基础设施技术方面的保障;工资福利抚恤优待保障。另外,各级政府、司法部、省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还针对监狱实际,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警务装备、信息化设施、警务用品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对于监狱人民警察单警装备的配置等。

(三)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规定是指由监狱制定的关于民警在执法活动、工作程序、言行标准和工作纪律等方面必须遵循的成文规定,如某监狱关于民警值班、作息制度、学习培训的规定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规定往往能解决当前工作的具体问题,化原则为具体,化宏观为微观,化思路为行动,紧密结合监狱的环境条件和传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监狱制定的内部规定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一致性。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规定要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法律规范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一致,不得有任何抵触或相悖。这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内部规定设立的前提,也是成立的必要条件。

2.适用范围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规定适用范围仅限某省、市或某一监狱内部,对外不具有管理效力。甚至还有一些内部管理规定仅在监狱人民警察值班期间具有效力,监狱人民警察下班后即不受其约束。

3.灵活性。法律和上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将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所有事项都规定得非常具体,因此工作中就需要在遵循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灵活地制定一些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规定,以便于具体工作。 g/ysYYPgHNoi1VtxPhhcclByjYOW35MF/auSM+B/V6RlSob1diQZjEId35orc3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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