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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人民警察考核和奖惩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是正确评估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方法,是知人善任的有效途径。依据考核结果正确实施奖惩,是监狱人民警察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规范和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管理,对于推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

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考核,建立并完善监狱人民警察考核制度,对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概念和意义。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就是指监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管理权限内的监狱人民警察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的考察评价。考核可以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平时考核即监狱对监狱人民警察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进行的日常考核。定期考核是对监狱人民警察一定时期内综合表现的全面考核,一般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也可细化为季度、半年考核。定期考核要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但比日常考核更加严格、科学、全面,尤其是年度考核,必须对考核结果评定等次。

考核是监狱人民警察人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因此,考核对于促进监狱人民警察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以及做好其他人事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考核为监狱人事管理其他环节奠定基础。监狱人民警察人事管理中的录用、培训、任免、奖惩、分配等环节,都有赖于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详细了解和判断。考核可以为其他环节提供各种材料、数据,确保其他管理环节的有序进行。

(2)考核是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考核,监狱领导和监狱人事部门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态度、能力、个性等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有效解决“知人”的问题,为合理调配人才提供可靠依据。

(3)考核能有效调动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积极性。通过考核,对每名监狱人民警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分清功过优劣,进而确定奖惩升降和各项待遇,能有效激发监狱人民警察勤政廉政、创先争优,有效克服自由散漫、效率低下的状况。

2.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原则。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既关系到监狱人民警察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监狱整体作风和工作效率,是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因此,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考核时,应遵照以下原则,确保考核发挥出积极作用。

(1)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考核时,必须按照统一的范围、内容、方法、标准进行,不因民警的性别、出身、职务、文化程度等有所区别。这是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的基本前提。监狱要把民主公开作为考核客观公正的有效途径,主动征询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考核结果,切实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2)认真严格的原则。考核工作事关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监狱事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狱要坚决杜绝老好人思想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切实使考核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

(3)注重实绩的原则。实绩是个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的综合反映和客观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坚持注重实绩原则,有利于统一考核标准,营造不说空话、多干实事的良好氛围。

(4)结果兑现的原则。考核不是目的,而是监狱人民警察奖惩、任免、升降等其他监狱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不兑现,人事管理其他环节就会出现各种弊病,考核工作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3.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和结果。明确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分层评定考核结果,可以使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切实起到评价优劣的作用。

(1)考核的内容。《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整体,但又各有侧重,在考核体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即以德为首,实绩为重。五个方面对考核等次的确定各有轻重。

(2)考核的结果。平时考核的结果因考核内容而异。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

一般来说,优秀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人民警察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优秀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监狱人民警察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称职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人民警察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人民警察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人民警察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以上四个等次标准的划分,是一个理想和静态的设计。具体考核实践中,还应该根据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层次、类型、岗位等实际情况来具体把握考核的尺度标准。

(3)考核内容和结果的完善。随着监狱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因监狱工作许多方面难以量化,德、能、勤、绩、廉等指标难以具体确定,使得考核往往偏重于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在考核结果上,等次设置中缺乏衡量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实绩的具体标准,导致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要求和标准进行把握,容易导致考核标准的模糊和难以估量,进而导致考核等次差距拉不开,影响了监狱人民警察考核所应起的作用。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和结果进行优化:一是积极推行“量化考核”的概念。在制定考核测评标准时,将可实施量化考核的目标和内容进行量化,变“软指标”为“硬指标”,并按照工作的轻重、难易程度合理设置权重。二是分解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分解,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和加权系数,可以有效解决考核标准无法准确衡量和估算的问题,避免因为单凭定性考核而产生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合理设置考核等次。如在现有的优秀与称职之间增加良好等次。在众多的监狱人民警察中的确有一部分人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都比较优秀,但由于优秀名额的限制,只能评为称职等次,这一方面造成考核结果中称职等次比例过大,起不到考核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可增加20%~30%的“良好”等次,使大多数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业绩得到肯定、激励,给少数后进监狱人民警察以压力,促进改进。必须要强调的是,在把握定性和定量的比例、细化考核要素及量化分数设置等方面,还需要各监狱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能“照搬照抄”他人的经验。

4.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考核,是保证监狱人民警察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的重要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要求,监狱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由本单位领导成员、政工及相关部门人员、监狱人民警察代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在行政首长的主持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对监狱人民警察考核时,应按以下环节和过程进行。

(1)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被考核人担任领导人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本监狱机关范围内公示。

(5)本监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6)将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反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为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监狱人民警察考核工作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考核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直接参与,避免领导因个人好恶、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够客观公正全面。特别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必要时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评。

(2)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是从质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但不容易反映个体差别;定量考核是以数值来衡量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既有利于把握被考核人的总体情况,又能最大限度地衡量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情况。

(3)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为定期考核提供了原始资料和准确数据,做好平时考核,有利于在定期考核时避免凭印象与记忆去做评价,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5.监狱人民警察考核结果的运用。用好考核结果,是监狱人民警察考核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切实维护考核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方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具体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享受晋职、晋级、记功、晋升工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待遇,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优秀的,记三等功。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年度奖金等方面受到限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则予以降职、降级并执行相应级别工资直至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同时,监狱机关还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提高能力素质,推进队伍建设。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奖惩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惩,是指监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狱人民警察和监狱人民警察集体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赏,以及对工作中犯有过失和违法违纪的监狱人民警察予以惩治和处罚。对监狱人民警察实行奖惩,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最大限度挖掘潜能、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管理方法,是顺利完成监狱执法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重要保证。

1.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必须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依法进行。

(1)监狱人民警察奖励的条件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和监狱人民警察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根据获奖主体的不同,奖励分可为个人奖和集体奖两大类。按照贡献程度大小,个人奖可分为: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集体奖可分为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和嘉奖。凡受奖的,可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这种规定,增设了对受奖人民警察可以提前晋升警衔的附加奖,体现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特色,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监狱人民警察奖励的原则。要正确运用奖励手段,充分发挥奖励在监狱人民警察管理中的作用,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奖励时就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对监狱人民警察予以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的同时,辅之以奖金、奖品及晋升工资等手段,能更有效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责任感,更加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事业心。当然,监狱人民警察的性质、职责、任务同时决定了奖励应该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第二、奖励适度的原则。奖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监狱人民警察表现和贡献的大小,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政策,给予恰当的奖励。否则,奖励过大不利于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安定团结,奖励过小又不能发挥奖励的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三、民主公开的原则。奖励必须坚持民主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以最大限度地排除个人恩怨、好恶的干扰,切实防止有功不奖、无功受奖、同功异赏的现象发生。

(3)监狱人民警察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对监狱人民警察个人和集体奖励的审批权限,根据奖励种类的不同而有区别,具体为:嘉奖、记三等功,由监狱、省(市、区)监狱管理局及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省(市、区)司法厅及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司法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对监狱人民警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监狱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集体所在监狱提出奖励建议;其次,按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再次,审核机关审核后公示;第四,审批机关批准并公布。监狱人民警察个人的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4)监狱人民警察奖励的撤销。监狱人民警察获得奖励之后,一旦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其奖励:申请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撤销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决定撤销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撤销奖励,批准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对监狱人民警察本人和所在监狱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务必慎之又慎,说明提出撤销奖励意见的依据。原批准机关要认真审核奖励撤销的有关材料,看其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具有真实性。对有疑问的,可责成原申报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要派人专门调查。最后,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2.监狱人民警察的惩戒。监狱人民警察的惩戒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种类、原则和程序进行。

(1)监狱人民警察惩戒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惩戒,即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职和晋级。受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降衔、取消警衔不是单独的惩戒种类,而是对受处分的人民警察适用的附加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狱人民警察惩戒的依据作了一般规定,主要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流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他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监狱法第十四条针对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特点,对监狱人民警察惩戒作了进一步规定: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于他人行使;其他违法行为。同时十四条又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的部门规章,内容丰富,较为详细地列明了监狱人民警察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和处理权限部门。

由上述可见,监狱人民警察的惩戒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违纪行为;二是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主观上有过错,即违纪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2)监狱人民警察惩戒的原则。对监狱人民警察惩戒时,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依法。惩戒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手续完备。同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其实际过失,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惩戒的类型和期限,做到既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又不得随意损害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二、及时。惩戒的作用大小与实施时机有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监狱在发现所属监狱人民警察有违纪违法行为时,应从发现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公开。惩戒公开能对其他监狱人民警察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第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惩戒的同时,必须辅之以思想教育,以充分消除其抵触情绪,促进受惩戒者痛改前非,实现惩戒的目的。

(3)监狱人民警察惩戒的程序。对监狱人民警察惩戒,必须按图4-2的流程进行。

图4-2 监狱人民警察惩戒流程图

其中,立案环节,需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权限或案件管理范围,履行立案审批手续,不得违反管理权限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形成调查报告环节,必须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被调查人陈述,被调查人有权就调查结果进行申辩,也可委托其他人为自己辩护。作出处分决定是对监狱人民警察惩戒的关键环节,要求做到证据确凿,定性恰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要予以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受处分的监狱人民警察对处分不服,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监狱领导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经过复议或受理申诉,原处分确属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或撤销原处分。但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4)监狱人民警察处分的解除。监狱人民警察在受除开除以外的处分后,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审批机关可以解除其所受处分。一般来说,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半年后可解除处分;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后可解除处分;受撤职处分的,两年后可解除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监狱人民警察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 /vhg/p3TOsm2fXsbY1vZlL0f7vWSGgkN1a9ZYgYhQIZMyiv8kGo+1iDhfRxBdn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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