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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狱人民警察录用和职务任免、升降管理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是监狱人民警察人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录用工作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供了源头活水,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能最大限度实现人岗相符、人适其用,对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提升警务效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管理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工作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监狱的管理效率、刑罚执行的效果和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成效。规范和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管理,为监狱选拔优秀人才,对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涵义和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是指监狱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监狱人民警察系统之外符合条件的人员吸收任用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范围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不包括监狱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和相当于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

为了向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输送更多优质人才,必须严把监狱人民警察“入口关”,在录用时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监狱在人民警察录用的过程中,必须就录用的政策,对象和数量,资格条件,拟任职务,报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考试、考核、体检的科目、程序、办法、时间、结果以及最终录用等情况,通过各种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应考人员对考试评分结果、考试和录用程序可以提出疑问,并获得答复。公开有利于扩大选贤纳才的范围,也有利于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克服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维护监狱良好的形象。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在报考监狱人民警察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凡具有报考资格的公民均可应考,不因公民种族、区域、职业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出身等条件差异而受到歧视或区别对待,同时也不因上述原因而享有特权。

(3)竞争择优原则。竞争择优原则是指所有报考人员,按照主考机关设定程序参加考试考核,主考机关按照预设的一定标准确定等次,鉴别优劣,把考试考核中最优秀的人才充实进监狱。

(4)德才兼备原则。德才兼备原则,即在录用监狱人民警察时,要从“德”和“才”两方面去衡量,不仅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考核其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2.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监狱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前提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前提条件是指录用工作必须在监狱的编制员额内进行,并且要按照警察职位空缺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增人计划指标进行。

(2)资格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资格条件是指国家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录用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自愿从事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身体健康。同时,法律规定,年龄、文化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3)限制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限制条件是指针对某些特殊人员在报考监狱人民警察时作出的约束性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报考者如果出现任职回避的情形,必须适用任职回避。

(4)否定条件。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否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得报考或者不得录用为监狱人民警察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报考或不得录用为监狱人民警察。

3.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采取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当前,监狱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录用一般由省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了录用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编制录用计划。监狱在行政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和监狱工作实际,编制拟招录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位职数和报考条件等,并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向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报批。

(2)发布招考公告。监狱人民警察录用考核前,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把考试录用的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广播等)进行公告和宣传,招考公告一般包括招考单位、报考条件、招录职位、报名办法、考试方法和内容、录用方式等内容。

(3)报名与资格审查。在报考者办理报名手续的同时,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对其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各类证件、政治条件、岗位资格等。

(4)公开考试。公开考试主要分为笔试和面试,以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笔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面试。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层次进行。

(5)考察与体检。考试结束后,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考察是指对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守法情况、业务能力等作进一步的审查,以及是否存在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况。体检是指对报考者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必要的还要安排体能测试和心理健康测试。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6)公示、审批或备案。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培训与转正。新招录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有一年试用期。监狱在新招录监狱人民警察试用期内要对其进行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可正式任职;需进一步考察者,监狱可决定适当延长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录用特殊职位的监狱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者简化。

4.监狱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纪律。监狱人民警察录用工作,既关系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效和监狱运转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公平、公正”的社会风气和监狱的形象,也关系到报考者的切身利益。强化监狱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纪律,加强对录用工作的监督,对于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录用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分别予以取消一定年限内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录用等处理;对在试用期间、任职定级后查明的,予以取消录用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有其他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录用工作人员发生协助作弊、伪造资料等徇私舞弊、工作失职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一方面是指被赋予监督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监狱录用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法律规定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狱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监督主体另一方面是指包括考生、群众在内的任何主观上具有监督愿望的公民,在发现监狱人民警察录用环节中存在问题时,都可以向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上级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举报。

(3)权利救济。考生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任免管理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任免是监狱人事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活动,对于完善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管理、提升监狱人民警察综合素质、强化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任免的涵义。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任免,是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具体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命监狱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或者免去监狱人民警察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职务任免在我国监狱人民警察人事管理制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人事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合理选拔使用监狱人民警察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任免得当,才能做到适才适位,人尽其才,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它是实现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晋升、降职、交流、退休等,都必须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有利于实现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

2.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任免具体内容。根据监狱人民警察产生特点,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任免主要适用委任制公务员 职务任免的相关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任免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即主体、条件和程序。主体即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条件即可以进行职务任免的情形。程序即职务任免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1)任免机关。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的任免机关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限的监狱及上级管理机关。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的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任免机关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监狱人民警察的任免权归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共有,其他任何机关对监狱人民警察不具有任免权。同时,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分级享有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任免权。一般来讲,各监狱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以下人员,由本监狱负责其职务任免,但本级监狱无权任免同级党委、监狱的领导成员。监狱党委成员和监狱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管理机关行使任免权。

(2)任免条件。任免条件指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任免的情形,包括任职情形和免职情形两种。

任职情形。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任职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六种情形:一是新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资格人员的任职,如通过新警招考录用、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人员的任职,它既正式确认其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份,也正式确认其与任免机关的职务关系;二是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发生变化时的任职,如晋升或降低职务,转任或挂职锻炼,免职后新任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的任职等情况,这种任职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

监狱人民警察的任职,必须按照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以相应的职位空缺为前提,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出编制数额和职数任意安排监狱人民警察任职。同时,拟任职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同时应当符合公务员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任职。

免职情形。免职情形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职务变化而免去原任职务,如职务晋升、职务降低、转任、辞职或调出等情形;二是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而免去原任职务,如非组织选派而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退休等情形;三是因某种原因而自动免职的,如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被辞退、机构变动失去职位、死亡等情形。

根据上述情形,可以将免职和撤职区别开来。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的监狱人民警察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而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即可以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监狱人民警察,但相对于撤职其过错程度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合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同时,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要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

(3)任免程序。任免程序包括任职程序和免职程序两种。

任职职序。任职的一般程序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填写任用审批表,报送监狱领导或上级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人事管理部门发布任职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对任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免职程序。免职的一般程序是:提出免职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人事管理部门发布免职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三)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管理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是监狱人民警察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狱人民警察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活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监狱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1.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涵义。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包括职务的晋升和降职两个方面。它是指监狱管理机关或监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狱人民警察本人的工作表现、业绩情况等,依照法定程序,提高或降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与级别的人事管理活动。

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是监狱人民警察人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是保证各个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主要途径。合理的职务升降能为各个职位配备适当人选,做到职得其人,人事相宜,保证监狱的正常运转。其次,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是合理使用警力、充分发挥警力效用的有效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晋升其职务或级别,能做到适才适用,人尽其才。再次,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是选贤任能、优胜劣汰的重要手段。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有利于把真正有才能的人员选拔到最需要的职位上来。第四,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升降是激发斗志的显著动力。职务升降往往伴随着监狱人民警察在组织中所处地位的上升或下降,职权的加重或减少,同时也意味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或降低,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监狱人民警察职务晋升具体内容。我国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制度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优良传统,吸取了近年来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借鉴了外国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有益做法,具有中国特色。

(1)职务晋升的原则。职务晋升的原则,是指职务晋升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大政方针。监狱人民警察职务晋升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这是指在选择和确定晋升人选时,应根据监狱人民警察的德才表现,对德才表现优秀者加以提拔重用,以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作为衡量能否晋升的主要依据。遵循这一原则,能够有效防止职务晋升的条件失之空泛,缺少客观标准,有利于激励监狱人民警察多干实事,争创一流工作成绩。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这一原则是要求进一步落实广大群众对监狱人民警察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监督权,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公平竞争的方法,真正选贤任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监狱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活力。

逐级晋升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应当逐级晋升。但对于特别优秀的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2)职务晋升的条件。监狱人民警察职务晋升的条件具体包括前提条件、标准条件和资格条件。

前提条件。监狱人民警察职务晋升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晋升,二者都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晋升监狱人民警察职务。

标准条件。标准条件即对监狱人民警察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晋升职务时,必须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主要是对拟任职的监狱人民警察在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要求。为了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有利于客观判断评价、选拔合格人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晋升巡视员、副巡视员和调研员、副调研员职务,应当分别任下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五年、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职务,应当任下级职务三年以上。学历方面,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如要求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等。另外,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但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监狱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当然也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3)职务晋升的程序。晋升程序是指监狱人民警察晋升职务时必须经过和完成的规程,即由若干个环节所构成的晋升实施过程。晋升程序是晋升方式的具体化。监狱人民警察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晋升程序是: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按照管理权限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晋升职务;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监狱人民警察晋升职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的,应责令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否则,其职务晋升应视为无效,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晋升了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但如果原级别是在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之内的,则不再晋升级别。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对新晋升的监狱人民警察,一般还要求参加任职培训。

3.监狱人民警察降职的具体内容。监狱人民警察的降职是一种降低职务与级别的人事管理手段,和职务晋升一样,都是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为监狱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

(1)降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日常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降低职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的。不称职和不胜任是略有区别的。对不胜任现职的,如果是由于安排使用不当,专业不对口等因素造成的,应采取转任同级职务的办法解决,如果确属本人德才缺乏所致,就要坚决降职。

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对此类情况的降职,一定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确实无同级较合适职务安排的或某一较低职务确实需要其担任的,方可实施。

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对本人确属力不能及,主动提出降职的,应当批准其申请,予以降职。要注意调查分析,实事求是作出恰当处理,而不宜轻率做出降职决定。

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2)降职的程序。降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监狱人事部门提出降职建议,包括降职的理由、降职后的去向安排。降职建议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所在监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求,也需要走这一步。

第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第三、按照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任免机关发布降职命令,被降职的监狱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监狱人民警察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降职的监狱人民警察,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允许有申诉的权利。 ixSgQULHpbJDYKsQi+4LSGALHvIFTqVn4kFdr05IsD0H0v1SJVoKc3RsxlzO5n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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