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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环境

监狱内部环境是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平台,是监狱人民警察置身所处的微观环境。监狱人民警察与监狱内部环境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必然受到监狱内部环境因素的制约,使其执法行为与当前的环境相适应;另一方面,监狱人民警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善监狱内部环境,使得监狱内部环境顺应时代的发展。当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与其环境相适应时,就促进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的发展,有利于发挥监狱人民警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相反,就会严重阻碍、制约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给其管理带来障碍。因此,分析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内部环境,认清其内部环境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政策,制定管理措施的前提性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内部环境主要包括监狱职能、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警察构成、押犯结构、物质保障、监狱文化等。

(一)监狱职能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面对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狱内在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更要明确并不断强化自身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狱职能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终极目标,也是监狱及其人民警察所追求的最高工作目标。新时期监狱工作同样面临着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加快发展的历史重任,这就要求必须以正确的行刑理念为先导,努力夯实发展基础,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强化监狱刑罚执行的基本职能。

首先,充分发挥监狱的保障职能。保障职能,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监狱工作成效的高低,罪犯改造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大力加强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在从严治警、依法管警、素质强警、切实保障的同时,也要坚持从优待警,满足警察的个性化需求,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适应新时期罪犯改造工作需要的新型高素质警察队伍,为监狱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其次,劳动改造与惩罚职能。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通过组织其参加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劳动而进行改造的一种执法活动。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改造是我国改造罪犯的特色之一,也是一种基本改造手段。通过组织劳动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思想、矫正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通过劳动,让罪犯明白自身的价值,在劳动中学习技能,为以后的新生打下基础。罪犯进入监狱,就是来接受改造,接受国家法律对其的惩罚。对监狱而言,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惩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而劳动改造就目前而言,是惩罚罪犯的方式之一。监狱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劳动与惩罚的关系,要时刻明白罪犯也有人权,不能一味地强调惩罚,超负荷、超体力、超时劳动,忽略罪犯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后,矫正职能。矫正罪犯是指矫正其思想,矫正其行为,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西方发达国家,把监狱称为感化院、习艺所,犯罪人就是在感化院、习艺所矫正其恶习和不良行为的。目的刑思想的代表李斯特就讲:“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不使为害。”这样,刑罚对于可以教育矫正的罪犯应施教育矫正的手段,而对于那些不能矫正或无法矫正的不使为害。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广泛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矫正罪犯的恶习作为监狱工作的宗旨。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在当前提倡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监狱警察对罪犯的认识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罪犯在监狱接受惩罚的同时也在接受再社会化教育。

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的执法者和管理者,监狱一切职能的发挥归根结底要靠监狱人民警察来完成。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道德修养、身体及其心理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监狱职能发挥的程度。与此同时,明确监狱职能对建立一支什么样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紧紧围绕监狱职能来不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综合素质,使得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和管理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监狱组织机构

监狱组织机构是指监狱按法定程序将组织元素采取纵向和横向分化编排而成的网状结构。机构设置是行政组织的核心,监狱的机构设置是决定其行刑效率的关键。我国监狱法对监狱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划分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监狱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由于监狱法对监狱内设机构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省市的监狱内设机构数量和名称并不统一。一般来讲监狱的组织结构设置为:监狱为正处级,直属监狱管理局直线管理,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设监狱长、政治委员,均为正处级职务,主抓监狱的全面工作;副监狱长、政治处主任、纪委书记分别为副处级职务,分管党建、政工、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安全生产、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生活卫生等工作;监狱设政治处、纪律检查委员会、警务督察室、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支队)、生活卫生科、财务科、办公室、安全生产科、科技信息科等职能科室,若干个监区和直属单位(医院)。监企分离的监狱还设有企业总经理,为正处级职务;副经理若干名,为副处级职务;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科技装备部等职能科室,来负责监狱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目前,随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和监狱布局调整的全面铺开以及互联网为核心的监狱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启动,监狱的办公方式、工作理念、罪犯改造手段等将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监狱组织机构还有待于进一步优化。牟九安在《论监狱组织结构的优化》一文中,对我国监狱组织结构存在的不足做了全面的剖析:纵向层级结构方面存在信息流动不畅,一线警力紧张,影响一线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监区与分监区之间有些职权划分不规范,职权具有较大重合性等弊端;机构职能定位方面存在一些监狱的职能机构定位不够准确、职能机构的职能交叉或不明等不足;职能机构命名存在不规范不科学等缺陷 。这些客观存在的不足之处,制约了监狱人民警察的行刑效率和罪犯教育改造的改好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和改进的环节。

(三)监狱警察管理制度

监狱警察管理制度主要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各省市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的制度、规定、办法等组成的相关制度体系,公务员制度、培训制度、警衔制度、职称制度构成了监狱警察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对监狱人民警察管理起着最为直接的作用,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主要依据。

1.监狱警察公务员制度。目前,关于公务员制度的解释大致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公务员制度不仅包括对公务员管理的制度,而且还包括对公务员职责与权力履行的规范或部分规范。狭义的公务员制度,则仅指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其内容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律责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等 。监狱警察公务员制度开始于2000年,其依据为《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常所讲的监狱警察公务员制度侧重指狭义的公务员制度,即与监狱警察管理有关的公务员制度,既包括一般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即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还包括监狱系统自身关于监狱警察管理的一些法规体系,如监狱法、警察法、警衔管理条例以及司法部颁布的一些规章等。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监狱警察公务员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公开考试、省级统考、择优进人”的考试录用制度全面实行;建立了以“德、能、勤、绩、廉”为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逐步推广;监狱警察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出口”机制逐步形成;监狱警察队伍机构与素质得到优化,效能得到提升等。

2.培训制度。培训是世界各国提高警察队伍素质的普遍做法。监狱根据工作和职位要求,有必要通过不同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为提高监狱警察个人和团队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和训练活动。监狱警察培训是保证监狱工作效率与质量的重要措施及监狱警察取得任职资格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其实质是采用培训手段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在我国,由于监狱警察身份的双重性,既是公务员、又是警察,所以其培训制度由两块组成:一是公务员培训制度部分,二是警察培训制度部分。

3.警衔制度。监狱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是指监狱人民警察的衔级制度体系。警衔是现代警察衔级制度的简称,是区分警察级别、表明警察职业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授予每一个警察的崇高荣誉。警衔制度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根据我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其中警监、警督、警司分为三级,警员分为两级。警衔制度,促进了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国家对监狱人民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助推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和管理。

4.职称制度。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成就。我国职称制度一般包括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监狱警察职称制度是对监狱人民警察专业技术评价和使用的管理制度,是监狱系统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监狱系统中有从事会计、工程、卫生、农业、档案、经济等专业技术性工作的警察,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而大量的从事监管改造的监狱警察不参与职称评审。随着监狱警察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发展,不仅以上传统岗位称为技术性岗位,从业人员可以评审专业资格,教育、矫正、管教等岗位也赋予了技术含量,现在许多省市监狱管理部门开始探索警务技术职称建设,如江苏省监狱系统正在试点警务技术职务。另外,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分类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也为监狱警察职称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职称制度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管理,有利于激励监狱人民警察立足自身岗位钻研业务技能,有利于激发监狱人民警察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无论现在还是未来,职称制度都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监狱警察构成

从人员构成上来看,目前我国监狱警察队伍主要是三类人员构成。第一类是在实施公务员制度之前的在编警察,通过转制进入公务员队伍。第二类是社会招警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司法警官院校的毕业生、招录的司法干警等)。第三类是通过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进入警察队伍的部队转业军人,除此之外,还有从其他单位调入的少数人员。这三类监狱人民警察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上都有差异。第一类人员即实施公务员制度之前的在编警察,他们有着丰富的监狱工作经历,对各项监狱工作业务的掌控能力比较强,实战能力强,但是他们的初始学历较低,虽在工作期间经过参加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继续教育获得大专及本科学历,但实际知识水平仍然不高。第二类人员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的社会招警人员,基本上为大学毕业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这类人员较为明显的特征是其知识水平是较高的,但由于工作时间不长,缺乏丰富的工作经历,缺乏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第三类人员主要是部队转业军人,经过部队的熏陶与锻炼,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军事素质都很过硬,他们在监狱警察队伍中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比较缺乏监狱的相关业务知识,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来熟悉和掌握监狱的各项业务。在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上,目前我国监狱警察队伍中还缺少复合型人才,特别是缺乏高级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与监狱工作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给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增加了难度,也制约了监狱整体工作。例如年龄结构的失衡,不仅影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持续发展,也容易诱发各类监管事故;专业结构的失衡,凸显了监狱工作瓶颈,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知识结构的失衡,影响了监狱人民警察综合素质的发展,容易出现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或管理工作的“短板”现象。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监狱人民警察实施管理,来达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与监狱实际工作需求的平衡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

(五)监狱押犯结构及罪犯心理特征

在押犯的结构是反映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内各类罪犯的犯罪类型、性别、年纪、数量等静态或动态比例关系。 当前,在社会急剧转型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社会财富再次分配失当,造成了收入差距日益加大,社会保障体系滞后,劳动就业率较低,流动人口加剧等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浙江2005年刑事立案达512001起,发案率为111.25起/万人;2008年刑事立案473683起,发案率为103.04起/万人。 由于犯罪率一直处在高位,从人数上看,已经突破150万人;从类型上看,侵财类、外省籍、流窜类、黑恶类、涉毒类、职务类、智能类等罪犯日渐增多。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监狱押犯结构、数量将会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狱押犯人数稳中有升。尽管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减少监狱押犯的情况,如未成年和老年人符合其他缓刑条件的应当缓刑,以及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假释从宽掌握的情形,如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老弱病残犯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但绝大多数条款会增加监狱押犯数量,并且有些罪犯特别是限制减刑的长刑犯的数量,将会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增长,导致在押罪犯服刑的时间变长,流动性变差,押犯人数会自动积累增加。二是监狱重刑犯将会持续增加。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的取消势必将造成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增加,推动重刑犯人数的增长;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得假释的重刑犯增加,也导致了监狱在押重刑犯人数的增加;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等一些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这无疑增加了重刑犯的人数。三是未成年犯和老年犯会有所减少。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而规定了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规定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些对未成年和老年犯的“照顾”,无形中减少了未成年犯和老年犯的人数。

不同性别、年龄、类型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所表现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在当代多元化的价值观引领下,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表现为无畏悲观心理、埋怨恐惧心理、实惠心理、攻击报复心理等。在这些心理特征的支配下,罪犯行为特征也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偏激冲动和冷漠内向。性格外向的罪犯爱拉帮结伙,打架斗殴,以强欺弱,藐视监规纪律,顶撞民警;性格内向的则沉默寡言,不爱交友,超出自制力时则暴发激情,行为失控,凶狠残忍,行为不计后果,易造成严重影响。二是预谋性和隐蔽性增强。罪犯在服刑当中产生不良动机后,往往经过深思熟虑,有较长的准备阶段,不论是个体或是团伙实施不良行为都有周密计划,不易察觉。这类罪犯很“滑头”,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爱玩花样,耍手腕,欺骗监狱民警。三是语言的挑衅性和行为的攻击性增强。部分罪犯不思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身份意识淡化,行为养成不合规范,为所欲为,排斥、攻击他犯,很多案例都是因语言挑衅所引起。四是盲目性和残暴性。为了达到目的或泄私愤,盲目冲动,手段残忍,不计后果。

罪犯是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和管理的对象。这种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决定了作为执法和管理主体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对罪犯总体及其个体特征进行分析,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执法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实践表明,分析和判断罪犯结构,认识和掌握罪犯心理和行为特征有助于监狱人民警察在教育改造工作中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改善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明确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的需求和再学习方向等等。与此同时,罪犯结构和特征的变化也会引起监狱人民警察一系列结构的变化,间接影响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需要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培养和管理做出调整来适应罪犯结构特征的变化。如关押暴力犯和重刑犯的监狱与关押轻刑犯的监狱,在警力部署、调配、数量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六)监狱物质保障

我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第九条规定:“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由此可见,国家给监狱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但由于受到我国生产力和经济状况的影响,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只能提供有限的物质资源,监狱生产的收入是监狱经费的重要来源,经费困境桎梏了监狱职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满足监狱基础建设、罪犯教育改造和民警生活保障的基本需求,监狱十分注重罪犯的劳动改造以及监狱企业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和民警队伍的全面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导致了监狱警察执法理念的错位;二是重视企业经营,忽略了教育改造的攻心治本作用,大大增加了监狱警察监管安全的压力;三是长时间的组织罪犯劳动,工作时间远远超出八小时,导致监狱警察身心疲惫,滋生了职业倦怠心理;四是物质保障的不足,造成了监狱警察工作环境不及社会的平均水平,也严重限制了民警队伍的培训再学习;五是物质保障的缺位,导致了有专业技能的优秀监狱警察人才的流失,他们或千方百计调离工作单位,或二次就业。

随着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的物质保障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截至2009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初步建立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物质保障的问题,给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带来了机遇。这主要表现为监狱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有大幅度的提升,工作环境逐步得到优化,监管安全设施得到根本的改善,罪犯生活、劳动、学习条件得到空前的改变等等。这些不仅仅彰显了物质基础的保障性功能,也大大鼓舞了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信心。

(七)监狱文化

文化资源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能力中的传统力量,是一种影响巨大而又持久,且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潜在无形“软”力量。它以思想力、感召力、凝聚力、信仰力的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监狱人民警察的信仰、工作理念、执法行为以及生活学习态度。监狱文化是在监狱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体现监狱特色,展示监狱功能,反映监狱执法特点的有关监狱管理理念、价值判断、制度设施、行为模式以及相应附属物的总称。监狱文化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行刑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行刑结果优劣的重要因素,是推动监狱发展的动力源泉。

1.监狱警察文化。监狱警察文化是指在履行其职能以及自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为全体警察所认同遵循的基本信念,职业价值观念和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监狱警察文化是监狱组织管理在精神领域方面的核心和本质。如果说监狱机构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硬件,那么警察文化就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软件,它是一股无形的力量,对警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也是深远长久的。任何机构管理措施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细致入微,然而不足却可通过良好的组织文化加以弥补。监狱警察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即把警察的行为动机引导到警察组织目标上来。警察文化强调警察组织目标和警察个人目标的一致性。它既是警察个体目标趋向警察组织目标的内在动因,又是个体目标发展的“航标”体系。监狱警察文化具有规范作用。监狱的各种规章制度构成了警察的硬约束,而警察文化则通过“文化优势”创建群体价值准则,形成对民警的“软约束”,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硬约束对警察心理的冲击,缓解自治心理与被治现实之间的冲突,削弱由此引起的心理逆反,从而使民警的行为趋于和谐一致,并符合监狱目标管理的需要。监狱警察文化具有凝聚作用。警察文化强调组织目标和警察个体目标的一致性,强调警察群体的基本信念,共同的价值观以及组织对警察吸引和警察对组织的向心力,警察组织文化是民警的黏合剂。也就是说,警察文化可以把组织内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警察都团结在组织目标的旗帜下,并使每一个警察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感情和命运与组织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产生深刻的认同感,与组织同甘共苦,形成共同发展的强大力量。正是这种监狱警察主流文化的引导和驱动,使得监狱人民警察能够严格、公正、文明、科学地执法,热心、细心、耐心地教育转化罪犯,树立刚毅、廉洁、奉献的道德情操,彰显了法律精神和尊严,体现了现代监狱的法治与文明。

在监狱警察主流文化下滋生的警察亚文化,也根植于监狱警察群体之中。监狱民警亚文化是在监狱主文化的背景下,监狱警察在长期的执法职业中形成的,偏离于监狱警察主文化的思想观念、工作习惯、价值标准、行为模式的一种非主流、局部的文化现象,其形态往往形影相随于监狱警察的行为,内存于监狱警察的意识之中,发生于监狱民警的行为过程,是与主文化相偏离、相抵触、相冲突、相碰撞的文化心理、文化习俗、文化惯性以及文化定势。这些确实存在的亚文化不仅仅对监狱民警公正执法产生负面影响,也阻碍了监狱法制化建设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进程。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的消极影响,比如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理念尚未全覆盖,时有体罚罪犯、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事件发生;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监狱工作围绕着企业产值运作;罪犯在接受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还未完全认识,现代教育理念缺乏创新,还延续着民警高高在上的说教式教育等。二是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负面影响,比如妥协性执法、经验性执法、枉法性执法等。三是不利于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整体发展,比如监狱民警仅仅满足于罪犯的“关得住、管得住”“万金油式”的监管能力,忽视职业化、专业化、信息化等综合素养的提高;对自身的要求不高,对监狱机关的各类培训、学习存在一定的抵触反感情绪,往往马虎应付或敷衍一下等。四是对罪犯群体的消极影响,“身教”重于“言传”,由亚文化指导的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和教育言行往往是不够客观、不够公正的,甚至是违规违纪行为,这些言行严重削弱了教育改造的效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损害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

监狱警察在双重文化背景下工作、生活,不仅受到主流文化的激励和塑造,还受到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积极建设监狱警察主流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调节和干预监狱警察思想和行为,培育和激发监狱警察内在的力量,才能增强监狱警察队伍抵御亚文化侵蚀的能力,抵制或消除不利影响。

2.罪犯群体文化。罪犯群体文化更多地被视为一种不良文化,而事实上由于这一群体的特殊性,罪犯文化也确实更多地体现为不良文化的特性,毕竟这种文化的本质是与监狱主流文化相背离的。但是这并不表示监狱服刑人员亚文化没有任何的可取之处。我们从实践改造的角度或者说从实际刑罚执行的角度来说,不难发现监狱服刑人员亚文化同样包括两个方面:监狱服刑人员不良文化和趋向改造的积极文化。

罪犯不良文化主要指的是服刑人员犯罪前社会不良文化在监狱内的迁移和变形,主要表现为罪犯的腐朽观念、亚审美文化、亚道德文化、罪犯暗语、罪犯特定的服刑心态、某些禁忌和仪式、监狱经验、监禁反应等等。当然这种不良文化在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押犯监区,受当时当地的社会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服刑人员组成结构、犯罪类型等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与监狱主流文化的对立与消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这种对立和消极给监狱警察教育改造工作设置了一道无形的屏障,增加了监狱工作的难度,迫使监狱警察创新教育改造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和途径,否则难以跨越屏障取得实效。

罪犯群体不良文化是监狱主流文化必须要消除的一种亚文化。但是罪犯趋向改造的积极文化对监狱主文化来说还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是监狱主流文化在监狱服刑人员中产生积极作用的体现。部分监狱系统进行的“以人为本”的教育改造举措在监狱服刑人员趋向改造文化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积极的实践意义。如浙江省乔司监狱的监区文化建设,文化育人,在罪犯群体中产生了积极的趋向改造的群体文化氛围。同样,百名专家进监帮教、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通过利用社会资源来解决服刑人员的法律问题,消除服刑人员心中的心结,从另一种角度解开乃至彻底消除了服刑人员心中的不良心理。 J6397IU3kmD/04hK5Njo8AUTHVY/+05FhC9fIYK3SewXmb9uUvpX8QK4i/2R2w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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