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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外部环境

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文化等因素都包含在监狱的外部环境之中。它们对于监狱的内部环境有着显著的影响,并间接影响到从事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外部环境影响监狱的方式是造成一个“大气候”,如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的繁荣或衰退、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变化等等,使得存在于这个大气候当中的监狱,不得不对它做出反应;或者外来力量可能促成某个因素最终变为监狱利益或事务的相关者。由于外部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影响着监狱正在进行的决策和计划,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必须实时地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并积极采取应对策略,使得外部环境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狱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体制、方针政策等,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和管理的制约、影响等方面作用的总和。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就是政府治国安邦的韬略。政治环境是监狱执法活动的外部政治形势和状况,可分为国内政治环境和国际政治环境两个方面。国内政治环境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局势、经济体制与宏观政策等。对它的分析主要是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对监狱执法活动和监狱警察队伍的影响。比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等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与调整,特别是以人为本理念下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等,对监狱执法工作和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政治制度、体制、方针、政策等通过国家公权力的运行所产生的结果,即树立政治公信力来对社会公民产生影响。如果政府缺失公信力,则必将导致社会民众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道德伦理规则的淡漠或拒不执行。如果社会公众对道德和法律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怀疑,则民众的社会安全感、社会责任感将逐步丧失,相应的社会不信任性和不稳定性将会增大。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我国仍处于深刻变革之中,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仍然繁重。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安全稳定的根基,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提供了政治保证。与此同时,监狱人民警察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监狱管理者,依法治监、保障罪犯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促进了政治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当前国家间经济上日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以及逐步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机制和规范,这些都对稳定和谐的国际政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局部政治环境上并不乐观。例如联合国改革的呼声很高但进展缓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无力应付日益扩大的国际金融动荡;能源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上的全球合作机制远未建立;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原则和规则争议很大;国际社会缺乏处理民族分离主义倾向的共识等等。从国际政治环境的角度看,监狱应重点了解“政治权力”与“政治冲突”对监狱执法活动的影响。“政治权力”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正式手段对外来权利予以约束限制,以保护本国利益。例如对国外矫正罪犯方法和技术的借鉴并本土化,国际上对我国监狱人权无端指责和攻击的回应和辩护等等。“政治冲突”是指国际上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对监狱执法活动的影响,如战争、动乱、暴狱等直接冲突及不同政治观点在国际事务中产生的摩擦等带来的间接冲突。这些国际政治环境使得监狱人民警察在对外交流、监管外籍罪犯和涉外案件中必须坚定政治立场,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也要体现国际友谊;既要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也要尊重外籍犯的人权;既要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的矫正理念和技术,也要防止不加辨别地全盘吸收等等,这一系列的要求考验了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也加大了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的难度与深度。

(二)法律环境

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当前,我国法律由宪法统领下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当前,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正处于国家法律法规较为完备的历史时期,这给监狱警察管理的法治化、专业化、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分析监狱警察管理法律环境,主要是对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如省、市、自治区)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办法等的认识和领会,包含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也包括《联合国宪章》以及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特别是管理监狱警察的公务员法、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狱警察的管理规定,且密切关注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的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监狱警察管理的与时俱进,实现依法治监、依法教育改造罪犯,发挥监狱改造与惩罚罪犯的职能。例如《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法律法规的变更和实施,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罪犯的教育改造带来了新的冲击,监狱也必须对警察的管理采取措施,通过业务知识的培训,来提高警察履职能力,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三)经济环境

经济因素直接影响国家财政对监狱的投入,从而影响到监狱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保障。我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国家对监狱的财政保障,主要取决于国家财政收入,而国家财政收入又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即宏观经济因素直接影响到国家对监狱各项经费的保障。回顾我国监狱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在经济发展缓慢、物资匮乏的年代,监狱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现发不出工资的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清河农场干警的工资真的要迟发一个季度,1月份的工资可能在4月份才能下发,清河农场机关甚至曾经连续五个月发不下来工资”。 监狱不仅仅肩负着改造罪犯的艰巨任务,而且还承担着自给自足的劳动生产任务,监狱普遍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致使监狱生产中偏重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监狱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抑制,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这段史事记录证明了这一切——“监狱警察无法安心工作,人心思走,设法调离的现象愈演愈烈。监狱只能靠政治手段硬捂着,不给档案,不办调离。但即便如此,大多数干警仍然千方百计想离开监狱,有些人甚至抛弃档案,下海创业而去。1992年,由于要求调离的监狱干警实在太多,并且不停向北京市监狱局打报告,北京市监狱系统决定放开试一试。这一年,北京市监狱系统一下子走了数百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家财政对监狱的投入力度日趋增加,监狱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造罪犯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相对于劳动改造),监管警戒设施日趋完善,监狱各项经费基本保障到位,监狱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大量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加入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等等——经济的发展对监狱、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及其管理的影响之大可见一斑。

(四)技术环境

技术环境是监狱用来从事执法、监管、教育、劳动等活动的工具以及机能、信息、知识的集合,既包括自然科学发展带来的装备技术,也包括社会科学进步带来的管理技术。

1.技术因素调整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岗位结构。21世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监狱将实现执法和管理的信息化、公正执法的文明化、罪犯行为矫正和心理矫治的专业化、监狱企业管理的职业化等等,使得监狱需要一批掌握专业知识、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并善于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创新型监狱警察。传统的看守性和一般事务性工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这类人员的需求将会减少,甚至个别岗位将会消失,如专业打字、印刷人员等。同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岗位需求,如信息装备管理人员、信息公开发布人员、舆情监督处置人员等。

2.技术因素解放了部分监狱人民警察人力资源。它不仅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改善了工作质量,特别是在监管和罪犯教育管理方面。例如监狱大门的智能识别系统、罪犯活动现场高清摄像的监控系统、罪犯教育改造的信息化集成系统等的运用,改变了过去一味靠监狱警察严防死守和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工作任务的境况,不仅保障了监管安全的可靠性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可信性,而且释放了部分警力资源,从而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中去。

(五)社会文化环境

一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环境是由历史与时间的积淀所形成的,它深深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思维以及对事物的喜恶程度。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监狱人民警察管理诸多外界因素中最复杂、最深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由特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伦理道德规范、审美观念、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等内容构成,影响着制约着监狱人民警察的需求欲望、工作方式、执法理念、教育改造观等。

1.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事物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的评价标准。个人的价值观一旦确立,便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就社会和群体而言,由于人员更替和环境的变化,社会或群体的价值观念又是不断变化着的,传统价值观念会不断地受到新价值观的挑战。对各种事物的看法和评价在心目中的主次、轻重的排列次序,构成了价值观体系。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是决定人的行为的心理基础。价值观的作用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价值观对动机有导向的作用,人们行为的动机受价值观的支配和制约,价值观对动机模式有重要影响,在同样的客观条件下,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其动机模式不同,产生的行为也不相同,动机的目的方向受价值观的支配,只有那些经过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可取的,才能转换为行为的动机,并以此为目标引导人们的行为;价值观反映人们的认知和需求状况,它是人们对客观世界及行为结果的评价和看法,从某个方面反映了人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反映了人的主观认知世界。由此可见,价值观念直接支配着一个人的行为意识。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重在价值观念的引导和塑建,使其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法治观念,在日常监狱执法行动中体现出公正、文明,教育改造过程中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而低层次的社会价值观,如拜金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等,严重影响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安全与稳定,会滋生出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生活作风腐化等不良行为,甚至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伴随着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分配的复杂,当今社会价值观呈现多元化,一些非主流价值观正在蔓延,给监狱警察忠于职守、忠于法律的传统价值观念带来强烈的冲击,滋生了一些拜金享乐主义现象,导致不择手段地牟利以满足自身膨胀的欲望,影响着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安全与稳定。如某市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等监狱领导滥用刑罚执行权,大肆受贿,纵容犯罪,造成监狱执法管理混乱,狱内犯罪严重。该监狱主要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毁掉了班子,搞垮了队伍,带坏了风气,导致一个不到300名警察的监狱,有64名警察涉嫌违纪违法。监狱领导班子中有6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处分,8名监狱中层干部受到严肃处理 。此外,社会价值观念对罪犯群体在改造过程中的行为方式的巨大影响,也间接地影响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

2.文化传统。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形式、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的作用而形成的文化积累。它不仅以程式化的经典文献、制度等客观形式存在,而且广泛地以长期历史过程中积淀而成的思维模式、知识结构、价值系统、伦理规范、行为方式、审美情趣等主题形式存在着。这些文化积累以生物遗传和社会遗产的形式世代延续,已经深深融化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中,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生活方式、工作理念、执法行为等等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文化传统中的“尊道贵德、律己修身、仁爱孝悌、诚信好礼、精忠报国、天下为公、以义制利、勤俭廉正、务实宽厚、自强不息”等等,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监狱人民警察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理念大有裨益。与此同时,文化传统中的糟粕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发展产生着消极影响。传统中人们对监狱的印象是社会的藏污纳垢之地,监狱狱卒在狱中瞒上欺下、横行霸道、敲诈勒索、无所不为。这些传统的“有色”认识,导致了社会对现代监狱人民警察的认识误区。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传统的法律文化对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影响最为深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如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指中国人更讲究人情因素,并将之视为高于法律的规定。在古代的“皇帝开恩”,也表明了法律在中国古代从来都不是解决纠纷与矛盾的最后防线,而毋宁是求助于人情和权威。重刑主义是古代社会刑罚思想的一大特色,并且一开始便以野蛮、残酷的肉刑制度表现出来。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集权的国家政权,夏朝已经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较为完备的刑罚体系,中国古代早期法律制度的重刑主义已经初露端倪。重刑主义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一平如水”的法律精神的角度看,重刑主义与公平的法律原则是相悖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我们从现代文明的角度审视重刑主义时,应当清醒地看清其“法制糟粕”的本质。但是,重刑主义毕竟在中国沿用了几千年,即使在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形成之后,重刑主义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特别是在宋、明两代非法死刑盛行之时,重刑主义又名正言顺地占据了主导地位。直至中国近现代时期,重刑主义还时有抬头,尤其是在阶级斗争尖锐的非常时期,重刑主义更是肆虐横行。到了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重刑主义的余毒还有着一定的影响。法律文化特别是刑罚文化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影响一直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使得在管理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例如为了防止“人情因素”的影响,建立了执法回避制度;为了避免“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传统思维的干扰,监狱法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纪律的惩罚或法律的制裁;为了去除重刑主义影响,法律法规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管理规定都明令禁止体罚、虐待或指使他人体罚、虐待罪犯等等。

3.人口。人口因素是指年龄、性别、民族以及社会阶层等人口特征变化的结果。像其他因素一样,人口因素也会给监狱管理带来机遇和挑战。首先,人口素质特征的变化对监狱的影响。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国策,当前社会家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他们渐渐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主力军。独生子女有很多优点,例如绝大多数身体和智商发育良好,受到较高的文化教育,自我价值实现的意识较强。但是他们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例如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心和与人合作的意识,心理脆弱,经受不起磨难和挫折,缺乏耐心和宽容。独生子女的人格特征和素质能力在年轻一代的监狱人民警察和青年罪犯群体中都有所体现,这就要求创新方法和措施对青年一代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对罪犯中独生子女群体的教育改造也得转变思维,创新方法。其次,人口构成的变化给监狱带来的影响。一方面,监狱人民警察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过去监狱警察大多数是本地人口,工作与生活相对方便,随着从大专院校招录了大批监狱警察后,大量外省、市人口加入监狱警察队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给新一代的监狱警察管理带来了一定冲击。同时,监狱警察住房城镇化,而大多数监狱是在偏远的农村,这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家庭生活压力、交通安全、业余生活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给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增添了新的内容。另一方面,罪犯群体中属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地增加,他们的生活行为方式、风俗习惯以及思家念亲情绪等等给监狱的教育改造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外国籍罪犯、少数民族罪犯以及聋哑人、艾滋病感染者等特殊人群罪犯给监狱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监狱警察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pF5DzIhRRvGPMOUMXt8bLhPiONxqQzAnWhRNGz58xLMQwB/JI+r34AAkGarL3T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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