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雷(化名)与欢欢(化名)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某中学。2013年5月9日下午,小雷与欢欢在家里追跑打闹,导致两人摔倒,欢欢坐在了小雷的腿上,造成小雷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小雷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小雷先后到多所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经司法鉴定,小雷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雷一纸诉状将欢欢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里受到人身损害,家长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小雷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因其在与被告欢欢追跑打闹过程中造成的,小雷和欢欢作为初中学生,事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同等责任。家长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雷和欢欢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