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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奶牛场的环境评价

根据《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评。

(1)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上交相关手续,包括发改部门的立项手续、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手续和工商部门核准的工程名称等。

(3)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出环评报告表或报告书,然后经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交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4)批复后,在当地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下,按照环评进行施工建设。

具体的相关手续可以到所在地环保局进行咨询。 6hdZ9oib9gl2M5UmhRLlq1lsOJ/TGfQdry2ABaWl4WbpnC8xRc09Nobjzg2K4x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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