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讲解和记忆,以下对科目一试题具有代表性的内容进行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其中,交通警察的指挥效力要高于其他三种,当交通警察的指挥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一致时,车辆、行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1 交通信号灯
(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 如图3-13所示,红、黄、绿三色信号灯的排列,有水平排列和竖直排列两种。水平排列时,靠近路口内侧的为红灯,外侧为绿灯,中间为黄灯;竖直排列时,上方为红灯,下方为绿灯,中间为黄灯。
图3-13 信号灯的排列
①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如图3-14所示。
图3-14 绿灯通行示意
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如图3-15所示。
图3-15 黄灯通行示意
③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如图3-16所示。
图3-16 红灯通行示意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人行横道信号灯
①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②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3)车道信号灯 车道信号灯,如图3-17所示。
图3-17 车道信号灯
①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定方向通行。
②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4)方向指示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5)闪光警告信号灯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6)铁路道口信号灯 如图3-18所示,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图3-18 铁路道
2 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通过交通标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划分,可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见表3-6。
表3-6 交通标志分类
(1)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驾驶人、行人前方有危险信息的标志,道路使用者需谨慎行动。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形。“注意信号灯”标志的图形为红、黄、绿、黑四色。“叉形符号”、“斜杠符号”为白底红图形。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矩形,三角形的顶角朝上。科目一试题库中的警告标志如图3-19所示(有括号的表示在题库中两次出现,以下同)。
图3-19
图3-19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警告标志
(2)禁令标志 禁令标志表示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的含义,道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杠。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但“停车让行标志”为八角形,“减速让行标志”为顶角向下的倒等边三角形。科目一试题库中的禁令标志如图3-20所示。
图3-20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禁令标志
(3)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表示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含义,道路使用者应遵守。指示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蓝底、白图形。指示标志的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科目一试题库中的指示标志如图3-21所示。
图3-21
图3-21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指示标志
(4)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表示道路信息的指引,为驾驶者提供去往目的地所经过的道路、沿途相关城镇、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和行车方向等信息。指路标志的颜色,除特别说明外,一般道路指路标志为蓝底、白图形、白边框、蓝色衬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为绿底、白图形、白边框、绿色衬边。指路标志的形状,除个别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①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一般道路指路标志如图3-22所示。
图3-22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②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如图3-23所示。
图3-23
图3-23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高速公路和城
(5)旅游区标志 旅游区标志是为吸引和指引人们从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前往邻近的旅游区,在通往旅游景点的路口设置的标志,使旅游者能方便地识别通往旅游区的方向和距离,了解旅游项目的类别。旅游区标志的颜色为棕底、白字(图形)、白边框、棕色衬边。旅游区标志的形状为矩形。科目一试题库中的旅游区标志如图3-24所示。
图3-24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旅游区标志
3 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施划或安装于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实体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设施,它的作用是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道路交通标线的划分见表3-7。
表3-7 道路交通标线的划分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道路交通标线如图3-25所示。
图3-25
图3-25
图3-25 科目一试题库中的道路交通标线
4 交通指挥手势
(1)停止信号 如图3-26所示,左臂向前上方直伸,掌心向前,表示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图3-26 停止信号
(2)直行信号 如图3-27所示,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向前,向左摆动,表示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图3-27 直行信号
(3)左转弯信号 如图3-28所示,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表示准许左方的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图3-28 左转弯信号
(4)左转弯待转信号 如图3-29所示,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掌心向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表示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
图3-29 左转弯待转信号
(5)右转弯信号 如图3-30所示,左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掌心向左,表示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
图3-30 右转弯信号
(6)变道信号 如图3-31所示,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表示车辆应当腾空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
图3-31 变道信号
(7)减速慢行信号 如图3-32所示,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向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表示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图3-32 减速慢行信号
(8)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如图3-33所示,左臂向前上方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前下方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表示车辆应当靠边停车。
图3-33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1 随车凭证要齐全
驾驶机动车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2 实习期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如图3-34所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图3-34 实习标志
3 车道划分及变更车道
(1)没有中心线的道路 如图3-35所示,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两侧靠右行驶。机动车会车时,在确保非机动车、行人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靠向道路右侧行驶。
图3-35 没有中心线的道路
(2)双向两车道的道路 如图3-36(a)所示,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各自在右侧的车道内通行。如图3-36(b)所示,在对向没有来车的情况下,可以驶向左侧车道实施超车。
图3-36 双向两车道的道路
(3)双向三车道的道路 如图3-37所示,双向施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以道路中心虚实线为基准,各自在右侧的车道内通行。靠向道路中心虚实线虚线一侧的车辆,在不影响对向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跨越道路中心虚实线实施超车。
图3-37 双向三车道的道路
(4)双向四车道的道路 如图3-38(a)所示,双向施划有四条或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以道路中心双实线或者中央隔离带为基准,左侧为快速车道,供快速行驶的车辆通行,右侧为慢速车道,供车速较低的车辆行驶。如图3-38(b)所示,慢速车道内的车辆,可以利用快速车道实施超车;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动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
图3-38 双向4车道的道路
4 时速限制
(1)正常行驶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①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②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2)特殊情况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 机动车超车
如图3-39所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图3-39 机动车超车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①如图3-40~图3-42所示,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图3-40 前车正在左转弯时不准超车
图3-41 前车正在掉头时不准超车
图3-42 前车正在超车时不准超车
②如图3-43所示,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图3-43 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③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④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6 机动车会车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②如图3-44所示,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图3-44 有障碍路段的让行
③如图3-45所示,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图3-45 坡道会车
④如图3-46所示,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图3-46 靠山体的一方让行
⑤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7 机动车掉头及倒车
(1)掉头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倒车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8 通过交叉路口
(1)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如图3-47所示,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图3-47 左转弯
③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④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⑤如图3-48所示,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在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右转弯的后车不得从前车的左侧或右侧绕行,应当停车等候。
图3-48 不得绕行
⑥如图3-49所示,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图3-49 转弯让行
(2)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①如图3-50所示,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图3-50 环形路口让行
②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③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④如图3-51所示,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图3-51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⑤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⑥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9 通过拥挤的路口或路段
如图3-52所示,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图3-52 路口堵塞不得驶入
如图3-53所示,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图3-53 交替通行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0 通过铁路道口及人行横道
(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机动车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1 灯光的使用
(1)转向灯的使用
①如图3-54所示,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图3-54 左转向灯的使用
②如图3-55所示,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图3-55
图3-55 右转向灯的使用
(2)夜间灯光的使用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3)复杂路段灯光的使用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故障车灯光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如图3-56所示。
图3-56 故障车后设标志
12 临时停车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②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③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④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⑤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⑥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3 机动车禁止行为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②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③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④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⑤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⑥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⑦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⑧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4 高速公路行驶
(1)车速限制
①高速公路最高时速和最低时速的规定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②高速公路不同类型车辆时速的限制 高速公路不同类型车辆时速的限制见表3-8。
表3-8 高速公路不同类型车辆时速限制
③高速公路不同车道最低时速的限制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高速公路的驶入、驶出 如图3-57所示,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图3-57 驶入加速车道
如图3-58所示,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图3-58 驶离高速公路
(3)高速公路车辆的跟车距离及不良交通条件的限速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的限速及跟车距离,见表3-9。
表3-9 高速公路低能见度行驶
(4)高速公路上的禁止行为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②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③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④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⑤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5)高速公路机动车发生故障的处置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如图3-59所示,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图3-59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