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价值范畴是设计价值研究的基石,对设计价值的界定将决定整个设计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
价值原是一个经济学术语,现在在日常生活中也频繁地被使用。在经济学中,价值就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日常生活中,价值的含义有“好、坏、得、失”、“真、善、美、丑”、“有用、无用”、“有利、无利”等词语表达。19世纪中叶,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代表人物洛采和文德尔班将这一经济学术语运用到哲学研究中,发展出价值哲学。之后,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渗透到社会人文学科的各个领域,给研究者从新的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有益的启示。
[案例] 多功能婴儿手推车
在婴儿手推车上,虽然只能由父母来进行选择,但我们不能忽视真正的使用者仍然是婴幼儿。台湾实践大学的设计师杨智杰带来的Buggy Stroller就是一款从婴幼儿体验出发的童车设计,旨在增强婴幼儿与家长、环境之间的交互。这一概念有着简单和创新的结构,它的座椅可以左右360°旋转、上下90°调节,同时轮子可以直接放平,在用餐时间迅速变成一张儿童餐椅,好用、实用(见图1.3)。
图1.3 多功能婴儿手推车
价值问题也是设计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设计价值的认识,一般总是停留在“使用”的概念上,食物充饥、衣服御寒、房屋居住、车辆运输的着眼点在于这些对人实用的特殊价值上,而缺少或没有从价值哲学的高度去分析、理解设计艺术中的一般价值问题。因此,笔者尝试把价值哲学理论引入设计研究领域,希望能从新的角度就设计艺术的意义价值做出比前人深刻一些的探讨,也给当代学人准确地揭示设计艺术的本质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基础,走出设计艺术研究的一条新路。
对于设计价值范畴的界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为以下四项。
(1)不能用具体的特殊价值来界定一般价值
设计艺术具有实用的特殊价值,而我们寻求的是设计的一般价值,这种抽象意义的“一般价值”是对包括实用、功能、伦理、审美在内的各种特殊的、具体的价值形态的共性的考察,是对人类设计的普遍现象和活动内容的本质概括。因此,以设计中具体的、单一的特殊价值无法界定设计的“一般价值”。
(2)不能用实体来界定设计价值
设计艺术有物、有人、有实体,但设计价值不是实体,需要在物的创造的比较中显示出来,在物与物、物与人、物与社会、物与环境的各种关系中获得。
(3)不能用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设计价值
因为价值不只是需要的满足,设计价值也不是人的需求的产物。
(4)要确证设计价值的客观性
设计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人的创造实践活动的结果,起着完善人、服务生活、发展社会的作用。这四项原则是根据价值学研究成果,结合设计学科特性而确立的,其总目标就是要求对设计价值的界定能揭示设计价值最本质的东西。对设计价值的范畴作出分析和界定。
对设计师来说,设计什么、怎样设计,首先要考虑和了解用户的价值观念,它决定了用户对什么样的产品是认可的。这种认可涉及信仰、文化、情感、认知、思维、行为等方面。这些因素对每个人的行为、选择、行动、评价起着关键的作用。
(1)用户的价值观
什么是价值?菲德认为“价值是经验的有机总和,它涵盖了过去经历的集中和抽象,它具有规范性和应该特性”。价值给人们提供了判断标准,也是人们情感寄托的基础,影响人们对事件及行动的评价。任何文化都具有价值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认知标准
各种文化中都有多年沉淀下来的对一般事物的普遍看法及对真理的认同标准。比如,中国人认为女性生孩子以后一定要“坐月子”,不能碰凉水;而西方的文化里,女性生完孩子后第二天就可以吃冰激凌。
②审美标准
我们中国人的审美中普遍认可柔和、婉约的东西为美;西方国家则认可几何的直线形为美。
③道德标准
各种文化都具有道德的评判标准。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标准;而西方比较尊重个人的权利及隐私。
核心价值观念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社会普遍认可并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念。从社会层面上讲,中国以家庭为核心,“家和万事兴”。而西方,如美国的核心观念是个人英雄主义,认可个人奋斗实现个体价值。从产品设计层面上讲,工业革命二百年以内,人们都是认可“以机器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而直到今天人们才越来越认可“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
任何一个产品的设计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社会里一定人群的需要,那么了解他们的核心价值观念是至关重要的。设计师要抓住“以人为本”的价值核心,设计新的产品,满足人们的需要。而这些新的产品必须是符合人们的各种价值观念的,如审美观念、文化观念、认知观念等。
[案例] 可实时监控家居环境的智能灯
Subinay Malhotra设计了一款名叫DrOP的概念智能吊灯。它可以根据温度、环境、用户活动以及需求变换自己的颜色,并且还能发出警报和提醒声音;同时,还能通过专用的App进行远程控制。当周围出现烟雾、明火或陌生入侵者等紧急情况时会发出警报,并且自身变成红色,提醒用户采取对应的措施。DrOP以硅硼酸盐玻璃为主要材质,并且使用玻璃吹塑技术制造,可以在内部存储能量,即使在断电的情况下也可以正常使用(见图1.4)。
图1.4 可实时监控家居环境的智能灯
(2)目的需要和方式需要
对核心价值具体的描述分类称为目的价值,实现目的价值的各种具体方式称为方式价值。目的价值是根本,方式价值可以直接对产品设计进行指导。目的价值对应的是目的需要,方式价值对应的是方式需要。以交通出行为例,如图1.5所示。
图1.5 目的需要和方式需要
对于设计师来讲,发现目的需要很重要,设计的多样性主要来自方式需要。设计师要在了解社会核心价值及个体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分析人们的目的需要及人们目的需要下的方式需要,从方式实现目的入手,开发新的产品,引领新产品发展的方向,从而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设计价值如何确定,主要取决于人们对设计行为的认知、看法、观点与态度,取决于对各类设计现象所作的抉择与寻求的行为方式。这就是设计价值取向,是通过择取与比较的方式来确定的。设计价值的取向因时代、观念、文化、社会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和类型。
设计价值取向是从如何生活得好的角度来决定如何设计,有一个基本模式:设计的主体角色存在(取向者)——设计价值取向的立场与依据——取向者认为如何设计才能对主体发生最大、最佳效应,即设计客体对设计主体产生好的效益的作用和影响——在设计行为中注入择取的价值思想。这一模式中的设计价值取向者实际上就是设计主体人,这一角色存在是早就由这个角色所处的社会、文化体系给定的、不可更改的。也就是说,设计主体在价值取向问题上应该是理性的,不是感性的,是整体的,不是个体的,是根据这个社会“总体的喜好”来决定取向的。这一模式如图1.6所示。
图1.6 设计价值取向的基本模式
设计价值取向者并不是完全以自己个人的立场,而是以超越自己的眼光对各种社会、生活关系作理智的冷静思考,因此设计价值取向并不会有特别丰富的个性特点。但是人类设计主体的角色存在并非完全一致,世界各民族、各文化区域的主体角色均有较大的差异性,主体角色在各个历史时期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另外,设计主体在取向时的取向立场和取向依据也会因社会环境、科学技术、生产体系、生活方式等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取向时发生的种种变化,将产生设计价值的改变。当然,作为同一文化体系的价值取向,虽然基于上述的“社会”、“宗教”、“地域性”、“经济”、“生活”、“文化”等普遍性立场和依据而发生变化,但不论变化如何,在“价值取向”上其实只有“程度”和“类别”上的不同,而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同一文化体系的价值取向内涵应该是一脉相承的。
设计价值的取向是一个涉及人类物质活动与精神活动的诸多方面,并与人所生存的社会生活领域密切相关的问题。由于人类精神活动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人们在择取价值时会对价值的有无作出判断,对价值的大、小、高、低作出判断。因此,在价值取向问题上具有三个层面:第一,择取有设计价值的,放弃无设计价值的。这是首要层面,在有无设计价值上作选择。第二,择取有设计正价值的,否定有设计负价值的。这是第二层面,在正负价值之间作选择。比如装饰一般认为是有设计价值的,但也要用得好、恰到好处时才具有正价值,过度运用的烦琐装饰则会产生负价值。第三,择取设计价值高的,去除设计价值低的。这是第三层面,在高低、多少、大小价值之间作选择。
在以上三个设计价值层面的选择中,第一层面是确定有没有价值,第二、第三层面是确定好与不好或哪个价值更好、更完善。从前面的取向模式看,不同的取向立场、不同的取向依据会产生哪个有价值、哪个更完善的问题。事实上,人类历史上的设计价值体系是有不同的“类”的区别的,也就是有不同的类型体系的。这种类的形成除了都有自身的原因和基础,主要还是由价值取向决定的。下面列出了设计价值取向的五种类型,这五种类型并不能涵盖设计价值取向中的全部要素,但无疑在人类整个设计历史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有着“类”的代表性,而任何一类都是经过价值判断、经过若干层次比较之后择选出来的(见图1.7)。
图1.7 设计价值取向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