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停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问题。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如8.12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爆炸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质和储存量的多少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整装储存是将物品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储存。如各种瓶装、袋装、桶装、箱装或钢瓶装的物品。这种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物品的性质复杂,比较难管理。散装储存是指物品不带外包装的净货储存。量比较大,设备、技术条件比较复杂,如有机液体危险化学品甲醇、苯、乙苯、汽油等,一旦发生事故难以施救。
无论整装储存还是散装储存都潜在很大的危险,所以经营、储存保管人员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能马虎从事。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仓库建筑要求及养护技术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归为三类: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物品和腐蚀性物品。
易燃易爆性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在储存过程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
1.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如丙酮闪点为-20℃、乙醇闪点为-12℃。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丁烷,爆炸下限是1.9%、甲烷爆炸下限是5.0%;固体物质碳化钙(电石)遇到水发生反应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乙炔(电石气),乙炔的爆炸极限是2.8%~80%。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黄磷。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钠、金属钾。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
2.乙类
(1)28℃≤闪点<60℃的液体,如松节油闪点为35℃、异丁醇闪点为28℃。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液氨等。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重铬酸钠、铬酸钾等。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硫黄、工业萘等。
(5)助燃气体,如氧气。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丙类
(1)闪点≥60℃的液体,如糠醛闪点为75℃、环己酮闪点为9℃、苯胺闪点为70℃。
(2)可燃固体,如天然橡胶及其制品。
4.丁类
难燃烧物品。
5.戊类
非燃烧物品。
毒害性物品按毒性大小划分标准如下。
1.一级毒害品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 50 ≤50mg/kg,液体LD 50 ≤2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 50 ≤200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质量浓度LD 50 ≤2mg/L;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质量浓度LC 50 ≤2mg/L;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体积分数LC 50 ≤200mL/m 3 。
一级毒害品又分为两种,一种为一级无机毒害品如氰化钾、三氧化(二)砷等;另一种为一级有机毒害品如有机磷、硫的化合物(农药)等。
凡是一级毒害品都属于剧毒品。
2.二级毒害品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 50 =50~500mg/kg,液体LD 50 =20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 50 =200~1000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质量浓度LD 50 =2~10mg/L;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体积分数LD 50 =200~1000mL/m 3 。
二级毒害品又分为两种,一种为二级无机毒害品,如汞、铅、钡、氟的化合物等;另一种为二级有机毒害品,如二苯汞等。
按腐蚀强度和化学组成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酸性腐蚀品,一级酸性腐蚀品、二级酸性腐蚀品;第二类为碱性腐蚀品,一级碱性腐蚀品、二级碱性腐蚀品;第三类为其他腐蚀品,一级其他腐蚀品、二级其他腐蚀品。
(1)一级腐蚀品 能使动物皮肤在3min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能在3~60min再现可见坏死现象的,同时产生有毒蒸气的物品。
一级无机酸性腐蚀品,如硝酸、硫酸、五氯化磷、二氯化硫等。
一级有机酸性腐蚀品,如甲酸、氯乙酰氯等。
一级无机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化钠等。
一级有机碱性腐蚀品,如乙醇钠、二丁胺等。
一级其他腐蚀品,如苯酚钠、氟化铬等。
(2)二级腐蚀品 能使动物皮肤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在55℃时对钢或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6.25mm的物品。
二级无机酸性腐蚀品,如正磷酸、四溴化锡等。
二级有机酸性腐蚀品,如冰醋酸、醋酸酐等。
二级碱性腐蚀品,如氧化钙、二环己胺等。
二级其他腐蚀品,如次氯酸钠溶液等。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及其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②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