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一、危险品使用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包装的一般规定

危险货物必须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中,容器必须足够坚固能够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必须能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必须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封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险残余物黏附在容器、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外面。这些规定酌情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以及新的、再次使用的、修理过的或改制的中型散货箱和新的或再次使用的大型容器。

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

(1)不得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2)不得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

必要时,这些部位必须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每个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内容器除外,必须酌情按照第4章的要求成功地与通过试验的设计型号一致。若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必须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得在55℃下装满容器。但中型散货箱必须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确保在平均整体温度为50℃时,中型散货箱的装载率不超过其水容量的98%。在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容器也必须按照国际空运规章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差而不泄漏。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必须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容器中。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必须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得遭到重大破坏。危险货物不得与其他货物或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反应并造成:①燃烧和/或放出大量的热;②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③产生腐蚀性物质;④产生不稳定物质,则是有危险的。

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必须使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如中型散货箱上串联地安装两个以上的封闭系统,离所运物质最近的那个系统必须先封闭。液体只能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内容器。在包件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可能产生压力的情况下,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可安装一个通风口。如果由于物质的正常分解可能形成压力过大的危险,须安装通风装置。但所释放的气体不得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等问题而造成危险。通风口的设计须保证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在容器处于运输中的状态时,不会有液体泄露或异物进入等情况发生。空运时,不允许包件排气。

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或修整过的或经过定期检修的容器和修理过的中型散货箱必须能酌情通过第4章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必须对每个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每个中型散货箱必须检查其辅助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得再使用,或必须予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任何显示出与经测试过的设计型号相比强度已有下降的中型散货箱,不得再使用,或者必须经过整修或定期检修,使之能够承受设计型号试验。

液体仅能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标有分别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和中型散货箱,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

(1)根据15℃的装载温度和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或中型散货箱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在55℃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2/3;

(2)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4/7;

(3)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2/3。

拟装运液体的金属中型散货箱不得用于装运蒸气压力在50℃时大于110kPa(1.1bar)或在55℃时大于130kPa(1.3bar)的液体。

二、使用中型散货箱的附加一般规定

当中型散货箱用于运输闪点等于或低于60.5℃(闭杯)的液体时,或运输易于引起粉尘爆炸的粉末物质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静电放电。中型散货箱在要求的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期满之日或要求的最近一次定期检查期满之日后不得装货并提交运输。不过,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期满之日前装货的中型散货箱可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期满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内交运。此外,在下列情况下中型散货箱可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期满之日后交运。

(1)在卸空后清洗前,以便在重新装货前进行所要求的试验或检查;

(2)除非主管当局另有批准,在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或检查期满之日后不超过6个月的期间内,以便将危险货物或残余物运回作适当处置或回收。这一情况应在运输票据中注明。

31HZ2型号的中型散货箱,必须装至外壳体积的至少80%,并始终用封闭的运输装置运载。除非金属、硬塑料、复合和软体中型散货箱的例行维修是由其国家和名称或指定代号已耐久地标记在中型散货箱上的中型散货箱所有人进行的,否则进行例行维修的当事方必须在中型散货箱上靠近制造商的联合国设计型号标记处耐久地作如下标记:

(1)在其境内进行例行维修的国家;

(2)进行例行维修的当事方名称或指定代号。

三、有关包装规范的一般规定

适用于第1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的包装规范载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除非另有规定,每个容器必须符合可适用要求。包装规范一般不提供关于相容性的指导,因此,使用者如未核对物质是否与所选择的容器材料相容,则不应选定容器(例如,大多数氟化物不适合用玻璃储器)。如果包装规范允许使用玻璃储器,那么陶瓷、陶器和粗陶瓷容器也允许使用。联合国《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出了每个物品或物质必须使用的包装规范和适用于特定物质或物品的特殊包装规定。每一包装规范酌情列出了可接受的单容器和组合容器。对于组合容器,列出了可接受的外容器、内容器和适用时每个内容器或外容器中允许的最大数量。

如果联合国《规章范本》的包装规范允许使用某一特定型号的容器(例如4G;1A2),带有相同容器识别编码的容器,按照要求在后面附加字母“V”、“U”或“W”者(例如4GV、4GU或4GW;1A2V、1A2U或1A2W),也可按照有关包装规范,在适用于使用该型号容器的相同条件和限制下使用。例如,只要标有“4G”的组合容器允许使用,标有“4GV”的组合容器就可以使用,但必须遵守有关包装规范对内容器型号和数量限制的要求。符合包装规范制造要求的所有气瓶、气桶、压力桶和气瓶捆包,允许用于运输任何液态或固态物质,除非包装规范中另有说明,或“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另有特殊规定。气瓶捆包和气筒容量不得超过1000L。

适用的包装规范中未明确地允许使用的容器或中型散货箱,不得用于运输物质或物品,除非得到主管当局特别批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1)代替容器符合本部分的一般要求;

(2)如危险货物一览表所示的包装规范如此规定,代替容器符合第6部分的要求;

(3)主管当局确定代替容器提供的安全程度至少与物质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所示的特定包装规范中规定的方法包装时相同;

(4)伴随每一托运货物或运输票据的主管当局批准书列有代替容器得到主管当局批准的说明。

对于第1类物品以外的无包装物品,如果大型坚固物品不能够按照要求包装而且必须空着、未清洗和无包装运输,主管当局可以批准这种运输。主管当局这样做时须考虑到:

①大型坚固物品必须很坚固足以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碰到的冲击和装卸,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运,以及从托盘卸下供随后用手或机械搬动;

②所有封闭装置和孔口必须密封以便不致发生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因震动或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因高度不同造成的)可能引起的内装物漏失,不得有危险的残余物黏附在大型坚固物品外部;

③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大型坚固物品部位:必须不受这些危险货物的影响或明显地变弱;必须不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

④装有液体的大型坚固物品必须仔细地堆装和紧固以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渗漏或永久变形;

⑤它们必须固定在托架上或装入板条箱或其他搬运装置,使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松动。

四、第1类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必须符合上述“一、危险品使用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包装的一般规定”。

第1类货物的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

(2)完整的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

(3)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预见的堆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具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至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第1类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示的详细规定的适当包装规范包装。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必须符合第四章的要求,达到Ⅱ类包装试验要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密封,不得使用Ⅰ类包装的金属容器。可以使用符合Ⅰ类包装试验标准的金属容器以外的容器。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必须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必须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必须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可溶于水的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必须封闭以防止浓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当容器包括中间充水的双包层,而水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结冰时,必须在水中加入足够的防冻剂以防结冰。不得使用由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

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得穿入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够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件内的放置方式必须能使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必须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没有用外壳封装的爆性物质的物品必须互相隔开以防止摩擦和碰撞。内容器或外容器、模件或储器中的填塞物、托盘、隔板可用于这一目的。制造容器的材料必须是与包件所装的爆炸品相容的,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必须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塑料容器不得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发、引燃或启动。

五、第2类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本节规定适用于使用压力储器运输第2类气体和装在压力储器的其他危险货物(例如UN1051氰化氢,稳定的)的一般要求。压力储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必须能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因包括振动或者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海拔不同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压力储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部位必须不受这些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减弱并且不会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用于UN1001(溶解乙炔)和UN3374(乙炔,无溶剂)的压力储器必须充满均匀分布的多孔物质,这种材料必须是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要求和试验的型号,并且必须:

(1)与压力储器相容,不与乙炔或与溶剂(如果是UN1001)形成有害的或危险的化合物;

(2)能够防止乙炔分解在多孔物质内扩散。

如果是UN1001,溶剂必须是与压力储器相匹配的。

用于装某一种气体或气体混合物的压力储器,包括其封闭装置,必须按照具体包装规范要求选择。本节也适用于构成多元气体容器的压力储器。可再充装的压力储器,不得充装与原先所装者不同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除非经过必需的改变装载气体检修作业。改装压缩和液化气体的检修作业,应根据情况按ISO 11621:2005进行。此外,原先装过第8类腐蚀性物质或具有次要腐蚀危险性的另一类物质的压力储器,除非已经过规定的必要检查和试验,否则不得用于运输第2类物质。

在装货之前,装货的人必须对压力储器进行检查,确保压力储器允许用于装运该气体并且符合本规章的规定。阀门在装货之后必须封闭并且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封闭。发货人必须验证封闭装置和设备无泄漏。压力储器必须按照适用于待装具体物质的包装规范规定的工作压力、装载率装货。活性气体和气体混合物的装载必须是气体完全分解情况发生时的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储器的工作压力。气瓶捆包的装载不得超过捆包中任一气瓶的最低工作压力。压力储器包括其封闭装置必须符合其规定的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要求。如规定要有外容器,压力储器必须紧固在外容器内。除非详细的包装规范另有规定,一个或多个内容器可装入一个外容器内。

阀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之本身能够承受损坏而不泄露内装物,或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加以保护,以防损坏造成压力储器的内装物意外泄漏。

(1)将阀门放置在压力储器的颈部内面并用螺纹塞或帽加以保护;

(2)阀门用帽盖加以保护,帽盖必须有截面积够大的排气孔能在阀门漏气时将气体排空;

(3)阀门有护罩或保护装置;

(4)压力储器放在框架中运输(例如捆包);

(5)压力储器放在外容器中运输。供运输的容器必须能够通过规定的Ⅰ类包装性能水平的跌落试验。配有上述(3)和(4)所述阀门的压力储器,必须符合ISO 11117:2008的要求;本身有保护的阀门,必须符合ISO 10297:2006附件B的要求。

六、进出口危险品包装规定

(一)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等有关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关于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的规定,奠定了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其中,《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汽车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是《商检法》关于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管理规定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由于关于危险品运输及包装的国际规章,均源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及其《规章范本》,中国关于危险品包装检验的各种类型管理办法也是基于有关国际规章而制定。因此,这些管理办法在对危险品包装检验与管理的职责划分,人员要求,检验、管理、查验模式及要求等方面具有很大共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品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均依据《商检法》及《建议书》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各种运输方式的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主管机关均为检验检疫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出口危险品包装的检验工作。从事各种运输方式的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国家对出境危险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境危险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才允许从事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

(2)出境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包括性能鉴定、使用鉴定 性能鉴定由取得许可证的包装生产企业申请,使用鉴定由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企业或出口单位(包括出口代理)申请。出口危险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提供厂检合格单。首次申请性能鉴定的,或者性能鉴定合格后包装的设计、材质、加工工艺发生改变的,在申请性能鉴定时应当同时提供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及原材料检验合格单等。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采取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指上次容器性能鉴定与下次容器性能鉴定之间的间隔时间)之内,企业可凭周期检测报告、厂检合格单、企业质量声明办理性能检验结果单。

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根据包装容器的材料性质和所装货物的性质确定。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2个月;其他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2个月;所有包装容器如果盛装腐蚀性货物,从灌装之日起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即为包装容器的使用有效期,包装容器如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需重新进行性能鉴定。

(3)包装容器生产单位应依据有关国际危规及中国技术法规的强制要求,在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上铸压或者印刷包装标记、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单位或出口单位,在对包装容器使用情况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凭企业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首次出口的危险货物应同时提供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首次使用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塑料容器、带内涂或渡层容器)同时应提供相容性报告。使用单位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者国外客户自备的包装容器,必须附有生产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建议书》要求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包装容器。

由于运输方式不同、涉及的出口环节不同,因此,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细微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申请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时,对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需提供每个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合格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汽车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分别适用于由铁路口岸、公路口岸直接出口的危险货物。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周期分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各获许可证企业起始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验合格者,则其检验周期升一挡;凡出现一次周期检验不合格,则其检验周期降一挡。汽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运常压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2个月。在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查验方面,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海事或港监部门负责核查性能鉴定结果单、使用鉴定结果单;港务部门凭以上两种证单安排装运,并负责进行现场查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民航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负责核查性能鉴定结果单、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现场查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铁路承运部门负责核查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在承运前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现场查验。汽车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交通部门设立的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核查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现场查验。交通运输管理站将每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留存一年。

(二)小型气体容器、烟花爆竹、打火机管理制度

随着世界各国安全、卫生意识的加强以及中国外贸出口的扩大,中国对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逐步由包装检验管理扩大到一些危险物品的管理,目前以正式实施检验的包括出口小型气体容器、烟花爆竹、打火机三种。

(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根据国检务联[1995]第229号《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①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点火器、气体充灌容器;

②容量不超过1000cm 3 ,工作压力大于0.1MPa(100k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容器。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并按总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企业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凭性能检验报告、包装件厂检单、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SN/T 0324—2014),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逐批实施检验,经检验鉴定合格的签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结果单。各地海事或港监部门对申报小型气体容器出口的危险货物核查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结果单及其外包装的性能鉴定结果单。港务部门凭以上两单对包装件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给予装卸和承运。

(2)出口烟花爆竹根据《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对出口烟花爆竹包装企业进行考核,并对经考核合格的企业发放登记代码,并报国家局备案。出口烟花爆竹包装生产企业登记有效期为3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用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申请出口烟花爆竹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对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作出承诺。

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地检验包括以下方面。

①烟花爆竹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

②烟花爆竹品质安全项目(常规项目)检验。烟花爆竹品质安全项目检验在其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合格的基础上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口换证凭单。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有效期为12个月。

③出口烟花爆竹的包装使用鉴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包装实行逐批使用鉴定,一般可结合常规项目检验同时进行。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达到Ⅱ类危险品包装要求,并应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经使用鉴定合格的烟花爆竹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否则不予放行。

出口烟花爆竹的口岸查验按以下方式进行。口岸局应按《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烟花爆竹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凡由产地以集装箱运至口岸直接出口的烟花爆竹,由产地局负责监装、施加集装箱封识,并在出口换证凭单备注栏上注明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序码,口岸局查验时核查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序码即可。经查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口岸局予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根据《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检检函[2001]231号)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细则》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企业进行考核,由各直属局对经考核合格的企业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登记代码,并报国家局备案。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质量许可管理

《关于公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所有企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和后续管理工作。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局或分局提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经所在地直属局或分局依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预审,并对其生产的包装抽样、封样送国家质检局认可的包装检测试验室进行检测。上述工作合格后,由质检总局组织3~5名具备资格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依据《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评定工作。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如3年后企业将继续生产应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获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及包装质量进行监督审查。对于变更质量体系,改变产品设计,增加新类型产品或迁移生产地址须报发证机关审核或重新考核。检验检疫机构在获证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一年内发生因包装质量索赔、退货或发生运输事故的;半年内累计检验合格率低于80%或连续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实施细则》的,并逾期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被吊销的企业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ATDIv49nHFCC1i/+jA1CP76HRGWtFnsVyV2JTQYGN3rpI0m7CgxlbQ0DERnIybDu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