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自2010年8月7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外,其他危险货物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按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物质的包装类别决定了包装物或接收容器的质量要求。Ⅰ类包装表示包装物的最高标准;Ⅱ类包装可以在材料坚固性稍差的装载系统中安全运输;而使用最为广泛的Ⅲ类包装可以在包装标准进一步降低的情况下安全运输。由于各种《危险货物品名表》对所列危险品都具体指明了应采用的包装等级,实质上即表明了该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四种试验方法,即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
堆码试验:将坚硬载荷平板置于试验包装件的顶面,在平板上放置重物,定堆码高度(陆运3m、海运8m)和一定时间下(一般24h),观察堆码是否稳定、包装是否变形和破损。
跌落试验:按不同跌落方向及高度跌落包装,观察包装是否破损和洒漏。如钢桶的跌落方向为:第一次,以桶的凸边呈斜角线撞击在地面上,如无凸边则以桶身与桶底接缝处撞击。第二次,第一次没有试验到的最薄弱的地方,如纵向焊缝、封闭口等。Ⅰ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1.8m,Ⅱ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1.2m,Ⅲ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0.8m。
气密试验:将包装浸入水中,对包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或在桶接缝处或其他易渗漏处涂上皂液或其他合适的液体后向包装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Ⅰ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30kPa(0.3kgf/cm 2 )压力,Ⅱ类、Ⅲ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20kPa(0.2kgf/cm 2 )压力。容器不漏气,视为合格。
液压试验:在测试容器上安装指标压力表,拧紧桶盖,接通液压泵,向容器内注水加压,当压力表指针达到所需压力时,塑料容器和内容器为塑料材质的复合包装,应经受30min的压力试验。
其他材质的容器和复合包装应经受5min压力实验。试验压力应均匀连续地施加,并保持稳定。试样如用支撑,不得影响其试验的效果。
试验压力:采用温度50℃时,以蒸发压力的1.75倍减去100kPa(1kgf/cm 2 ),但是最小试验压力不得低于100kPa(1kgf/cm 2 )。容器不渗漏,视为合格。
盛装化学品的包装,必须到指定部门检验,满足有关试验标准后方可启用。
由于包装伴随危险品运输全过程,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因此各国都重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进行立法。我国自1985年以后相继颁布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黏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4)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并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储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10)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11)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
①盛装液体爆炸品容器的封闭形式,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
②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
③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隙缝。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
④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
⑤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
危险货物包装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性能试验,各项指标符合相应标准后,才能打上包装标记投入使用。如果包装设计、规格、材料、结构、工艺和盛装方式等有变化,都应分别重复作试验。试验合格标准由相应包装产品标准规定。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为了保证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储运人员注意的一些图示符号。如小心轻放、禁用手钩、向上、怕热、怕湿、重心点等,供操作人员在装卸时能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
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是用于铁路、水路、公路和航空储运危险货物的外包装上,表达特定含义。不同化学品的危险性、危险程度不同,为了使接触者对其危险性一目了然,《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0—2009)规定了危险货物图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标志图形21种、19个名称。
3.包装标记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标记代号是根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需要按有关规定采用的标识记号。包装的标记代号分为:包装级别标记代号,包装容器标记代号,包装容器的材质标记代号,包装件组合类型标记代号,以及其他标记代号等,它们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英文大小写字母、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的组合来表示。比如,阿拉伯数字“1”表示桶的标记代号,“4”表示箱、盒的标记代号,“7”表示压力容器的标记代号;小写英文字母“x”表示符合Ⅰ、Ⅱ、Ⅲ级包装要求的标记代号;大写英文字母“A”、“H”、“L”分别表示包装容器材质为“钢”、“塑料材料”、“编织材料”的标记代号。“1A”表示包装件组合类型为“钢桶”的标记代号;“6HA1”表示内包装为塑料容器,外包装为钢桶的复合包装的标记代号。
钢桶(新桶)的标记代号“1A 1 /y/1.4/160/2010”表示何种意思?
其中“1A 1 ”表示包装类型是小开口钢桶,“y”表示包装级别符合Ⅱ、Ⅲ级包装要求,“1.4”表示包装内物品的相对密度为1.4,“160”表示试验压力为160kPa,“2010”表示制造年份为2010年。
4.包装标志、标记的制作和使用
包装标志、标记可以印刷、粘贴、涂打、钉附。钢制品容器可以打钢印。
包装标志、标记的使用方法:
粘贴的标志——箱状包装,粘贴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捆包装,粘贴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形包装,粘贴于桶盖或桶身。
涂打的标志——用油漆、油墨或墨汁,以镂模、印模等方式,按粘贴标志标打的位置涂打或者书写。
钉附的标志——用涂打有标志的金属板或木板,钉在包装的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如“由此吊起”和“重心点”两种标志,使用时要根据要求粘贴、涂打或钉附在货物外包装的实际位置上。
标志的文字书写与底边平行。出口的货物要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要保证在货物储运期间内不脱落。储运的货物其包装应按有关规定确定打某种或某几种标志。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果改换包装,包装则由发货单位标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