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②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③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④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2.1条的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6的规定。
表2-1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 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 3 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 3 ,总容量不大于200m 3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7的规定。
表2-1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 3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 D 。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 D 。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 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 3 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2-18的规定。
表2-18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②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表2-17的规定确定。
(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 3 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如图2-35所示。
图2-35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
②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③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④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⑤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⑥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如图2-36所示。
图2-36 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9的规定。
表2-1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 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 3 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0的规定。
表2-20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表2-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的规定。
(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表2-22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 3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 5 Pa)的乘积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2-22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2-22的规定确定。
④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⑤容积不大于20m 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图2-37)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2-37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①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②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③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④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10 5 m 3 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3的规定。
表2-2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 3 )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 5 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③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3的规定。
⑤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⑥容积不大于50m 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1m 3 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 3 气态氧。)
(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3)中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 3 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②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 3 ,总容积不宜大于20m 3 ;
②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③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3)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的规定。
(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4的规定。
表2-2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表2-27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5的规定,与表2-25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表2-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2-26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①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7的规定,与表2-27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表2-2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 3 ,总容积不大于400m 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2-2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 3 ,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 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②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 3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③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④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 3 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⑤Ⅰ级、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9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 3 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表2-29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⑥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①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0的规定。
表2-30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 3 或一个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②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6和表2-30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③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1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2-3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