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达国家学术团体主导型标准化管理体制不同,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是国家标准的主管机构,也负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有关卫生、环保、工程建设和用于军事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和国防科工委负责管理。国家经贸委是传统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其他各部、委、局及授权的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也分工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的标准体制。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