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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 8

确定欠款的类别

普通意义上的欠款范围很广,就企业欠款而言是有特定范围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欠款都属于应收账款,比如,应收账款的利息、长期债券等均不属于该范围。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欠款有不同的类型。因不同类型的债务,偿还期限、标准以及涉及的债务人都不同,在进行收款之前,销售人员有必要搞清自己所催收的是哪种欠款,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那么,欠款通常有哪几个类型呢?具体如表2-1所列。

表2-1 欠款的类型划分

(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违背某一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具体如下。

(2)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顾名思义,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之上。通常来讲,前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后者则复杂得多。

(3)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已经特定化;而种类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只是建立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达成的某种协议。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之为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约定的标的履行,没有其他选择余地;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其中选择一项履行权利和义务。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任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各债权人、债务人也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要求其他享受,或清偿全部债务。同时,债权人或债务人,享受或承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任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中,享有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偿清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异同如表2-2所列。

表2-2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异同

(6)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务为前提、能够决定债务的命运的债务;从债是以主债存在为前提的,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消失而消失的一种辅助性债务,目的是为主债起担保作用。

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

(7)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交付一定财物而履行的债务,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需以提供一定劳务而履行的债务。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也可强制履行,而劳务之债因其人身属性,不得代替和强制执行,如表2-3所列。

表2-3 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区别 b0ZEUK4MV+jZ+nDW5yyMAEkraF5sIdyep8SoHK5wWNj0vEe5gyp1K2UmO40Ud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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