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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缘起:对一个模糊概念的考察

据统计,1994年至2003年十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至2003年的6万起。2005年之后,群体性事件数量继续攀升,由当年的8.7万起增至2006年的超9万起。2010年更是突增至18万起,平均每天近500起。

另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亦呈上升趋势,爆发数量逐年递增,2003年至2005年增速较快,2005年至2009年增速放缓,2009年至2012年陡然增大。自2009年开始,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每年都在200起以上,2012年甚至高达455起。2013年之后稍有回落,但仍保持在平均每天超1起的水平之上(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历年数量统计

除了数量上的特征之外,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机理也不断呈现出新特征。于建嵘研究认为,2015年群体性事件不仅数量仍在增长,而且还具有新的表现:引发原因由经济利益冲突为主朝日益复合化方向发展;事件动员与宣传日益依靠互联网自媒体且线上线下联动频繁;事件参与者和同情者日益超出地理界限;事后救济型维权转变为事前预防型维权的发展趋势。

无论在网上还是网下,如此众多的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表明中国社会进入到一个“危机常态化”阶段,而且事件愈发和互联网、新媒体结合在一起甚至更加依赖互联网。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和新媒体在事件中的作用已经超越了信息传递、动员宣传的工具价值和意义,愈发和时代特征、社会类型、特定社会阶段相联系,这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需要重视的背景和现实。

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社会类型和社会阶段?它呈现出怎样的具体样貌?它和网络群体性事件有着怎样的勾连?

一、现实背景

1.技术变迁与“新社会场景”的形成

中国自1994年4月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起,迄今已逾20年。20多年来,互联网技术经历了从Web 1.0到Web 2.0乃至当下热议的Web 3.0阶段;上网硬件设备从20年前的台式机(苹果机)到便携式电脑(笔记本)再到如今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上网基础设施经历了从最初的拨号到宽带再到无线网络的演进。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中国网民从1994年互联网引进之初的62万,到2017年年底的7.72亿,一半以上的中国人开始利用互联网进行沟通交往、信息获取、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活动。经过20多年的互联网普及,网民结构不断和国民结构趋同。互联网和新媒体已不仅仅作为外在工具而存在,而是为人们营造了一个新的社会场景,网络生活成为人们全新的生活方式。

特别是近几年来,以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社会化媒体(social media)或自媒体(we media) 的崛起,使得传统媒体时代自上而下的大众传播被个人化双向沟通所代替,信息不再由大众传媒“推给”(push)消费者,而是人们把所需要的信息“拉出来”(pull),并参与到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 。其更为重要的社会后果,一是促使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出现并改变了人们的结群方式,社会原有的刚性的、自上而下的、结构化的组织形式开始动摇;二是媒介系统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征,原有的稳固的传播体系被打破,各种自媒体如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的先后登场加剧了舆论场“众声喧哗”的状况。

互联网和新媒体对中国社会的意义,正在于通过技术这一中介,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权力关系。从现实的层面来看,最主要的就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right)转变为现实的权力(power)。因此,“新传播革命”改变了信息传播的固有格局,为社会新形态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它不啻为一场社会革命

2.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组织新形式的萌生

互联网接入中国的20多年,也是中国社会急剧变迁的20多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形成了一个阶层之间、城乡之间结构断裂的两级社会。到21世纪初,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分化,十大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这种结构趋于稳定。2008年改革开放30年时,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碎片化社会:改革开放前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构成的“整体型社会聚合体”逐渐解体,被以碎片化、多元化为特征的社会利益群体所代替。

与阶层分化、结构断裂并行的是,三十年来中国社会的个体化程度不断增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个人的主体意识开始萌发,个体力量开始展现,个人从刚性的组织中逐步脱嵌,中国社会固有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组织方式开始松动,社会流动性大为增强。

但是,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是孤立的存在,结群是人的本质属性,脱嵌一方面意味着个人与原有群体关系的调整,另一方面又“再嵌入”新群体。因此,这个过程一方面是个体崛起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出现的过程。具体来说,这种新组织方式是基于多元利益和多元表达而形成的,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自组织,即不依靠权威或领袖人物的力量,而是因成员共同的利益、价值观等自发形成。自组织是社会变迁的另一表征和重要后果。

3.虚拟与现实的日益模糊和“新世界”的出现

互联网与新媒体为我们创造了一个机遇,使得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世界” 。就技术应用来说,互联网和新媒体只不过是新的技术工具,但这一新技术、新工具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人们将越来越多的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使得其不再是一项新技术、一种新工具,而是依此建构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从而造就了新的文化。一个新时代,即互联网时代正在形成。

互联网行为赖以存在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并不是与现实社会相对的虚拟社会,互联网行为的缘起、指向及结果并不囿于互联网空间,而是逸散出其边缘,扩散至现实社会。换句话说,互联网空间与现实社会并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共在、共通的社会空间。网络空间具有真实性,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并不全然是虚拟的,它是现实行为的延伸。

因此,虚拟和真实、虚拟空间和真实空间这样的二元对立概念已不能描述当下的互联网。互联网所带来的并不是一个所谓的与现实相对立的虚拟世界,而是构成目前人类整体生活的一部分,而且还处于不断扩大的过程中,这部分与现实的部分互相纠缠、互相构建,难以截然分开。这两部分构成了人们完整的生活世界,即“新世界”;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或称之为“第三网络社会” 。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对立统一,形成网络行为的最大特色 。人们通过在这两个空间即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如表达、交往等个体与集体的行动,建构了一个新的主体。

4.舆论多元与新型“知识—权力结构”形成

由于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崛起为社会多元利益群体提供了利益表达的渠道,中国社会不再是舆论一律,而是呈现出舆论多元的特点。总体上讲,“以党报、国家电视台、新闻网站为代表的官方舆论场,和以民间口头交流,特别是互联网、自媒体为代表的民间舆论场” 之间的隔阂和对话并存,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有学者认为还存在第三个舆论场,即海外舆论场。官方舆论场所仰仗的是政治资本、权力资本,是刚性权力;民间舆论场所依赖的是社会思潮、社会权力、社会网络,主要通过论坛(BBS)、博客、微博、QQ群、微信圈等传播;海外舆论场以西方的自由、民主等价值观起作用,背后的力量是符号资本

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展开较量的主阵地,是各种利益的博弈场。以互联网和新媒体为主要表达渠道的民间舆论,所代表的是社会权力的崛起。在互联网时代,权力正向信息和知识的拥有者转移,掌握了信息及信息的发布权、解释权就等于握有了切实的权力。社会结构逐渐被“知识—权力”再组织,整个社会正走向一种新型的“知识—权力结构”为基础的新型社会形态。

从权力变迁的视角来看,社会权力的兴起,改变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权力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与个体觉醒、技术赋权等关系密切。在新的权力格局中,国家、社会、市场、媒体、个人、群体等作为权力主体对社会发展各自起着作用,在权力的互动中也难免产生冲突甚至对抗。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酝酿、发生、发展、结束。

5.新挑战与政府政策变迁

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层出不穷,折射出“危机常态化”阶段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复杂性。这些事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生等众多领域,反映出社会各行业、整个国家疆域内的现状和问题,以及民众对此的看法和意见。这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当然也为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命题。

2004年,中共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的表述首次进入执政党正式文件,意味着建立和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成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这一主题,提出“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7年,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公民“四权”建设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同年,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强调了保障公民“四权”的重要性。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分析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开始被官方强调。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又对保障人民的“四权”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从根本上来说,只有掌握“新世界”的各种特点才能透析“危机常态化”背后深刻的社会、政治、技术等诱因,才能提出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良治之策。胡锦涛强调,“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 ,“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 。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广开渠道,倾听民声民意,运用虚拟社会管理智慧,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释放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减压。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意味着将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均视作社会治理的主体。这也表明以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经济改革进行了30余年之后,以调整政府和社会关系为目标的社会改革就此拉开序幕。

二、研究问题的界定

在上述现实场景下,从不同视角、不同学科出发的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或称为网络舆情事件的研究,已有十余年之久,并有大量论著问世。但这些研究或多或少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事件参与主体——网络群体的深入研究。仅从对这一群体的命名来说,相关研究既未取得共识,也未深入到技术与社会互动的内在关联之处。

关于互联网上行动者的名称,使用较广泛的有“网民”“网友”“网络受众”“网民总体”“网络用户”“网络族群”“网众”“网络行为主体”“网虫”等称谓。使用最为普遍的“网民”,其意义主要在三个层面上:其一是指与不上网的那部分人相对的人群总体,其二是指在互联网上展开各种网络行为的个人或群体,其三是在网络调查中以各种人口统计学数据表征、“描摹”的互联网使用者。这个概念,在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意义上,是一种二元的和将人群总体分类的概念。第一层意义因互联网使用者的急剧增长,互联网和新媒体成为一种交往工具、生活方式而逐渐失去其分类意义,二元的概念也正在被打破。第二层意义上的“网民”,则因网络行为的多样化、难以体现差异而渐渐显示出其描述力的不足。第三层意义因市场调查出现并被理解、默认,或有些许调整,如更具体化为“网民总体”,借以了解网民的整体状况

从传播结构的角度出发,即基于传统的“5W”模式,“网络受众”也成为一个较常见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在Web 2.0时代已失去了解释力,一则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上网者难以用传播者和受传者截然区分;二则它忽视了互联网的其他功能,如交往等。针对“5W”模式已然难以完全解释互联网传播这一现状,有学者逐步修正了“被动的受众”“主动的媒介使用者”“积极的网络化用户”等概念,而提出“网众”的概念——社会性媒体的使用者,身兼网络信息接受者与网络内容生产者等多重身份,是创造网络新世界的积极群体

就传统社会学来说,群体是介于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桥梁,群体成员通过共享群体的意义与规范,形成群体认同感 。互联网使用者“受互联网或者类似的数字化系统影响”,同样也会因“共同信仰或人生观”而形成“网络族群” 。这个层面上的网络族群也是一个相对于不上网者的概念,但“网络族群”也可意指互联网上分化的“小群体”,他们因在网络空间中参与不同社区、从事不同网络行为、所持观点和价值观不同等而分化形成

群体不仅有着群体意识,也有着群体行动;行动(action)是由行动者(actor)这个主体发出的。“主体”强调了行动者的能动作用和主体性,主体是行为活动的策划者和发出者。据此,有学者提出“网络行为主体”的概念,认为“网络行为主体是指那些在电子网络空间里面,或依托于电子网络空间,而展开网络行为活动的人”,“网络行为主体最终还是由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来充当”

至于“用户”的称谓,则是来源于市场营销学和早期的电脑软硬件业,前者中“用户”和“消费者”是同义语,后者中“用户”则侧重电脑软硬件和互联网使用者。而“网虫”的说法,则是在互联网早期对迷恋互联网者的戏谑之词。这两种称谓,并不是严格的学术概念。

命名,不仅是为事物给予一个称谓,更是设法确定事物的本原与起因。为事物或现象赋予一个科学概念,是为了反映事物对象的本质属性。概念之间的连接形成了关于世界的知识。构建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认识、把握世界。“就学术研究而言,概念和术语的界定和厘清对学术研究的有效性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哲学社会科学中的许多长期纠缠不清的争论,很多源于学者间对同样一个概念的含义(就词语表达上言,即denotation)和隐指(即connotation)理解上的差异。这充分说明概念界定对于论述的重要性。通常,在一个尚未成熟的研究领域,由于其处于科学哲学家库恩所谓的‘前科学时期’,概念的表达和使用尤其会较为混乱。”

那么,如何界定网络群体?网络空间中的群体与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有何不同?在现实与虚拟已然交融的情况下如此区分是否还有意义?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新世界”中人们的结群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又当如何?这一群体的形成机制、内部结构及运作方式又是怎样的?它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如何以主体的身份采取行动?事件的过程与结果是否因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这一系列的问题均说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事件的研究,首先在于认识网络群体,将这一常识层面的称谓转化、构建为学术意义上的概念,不仅是概念表述问题,更是实体的规定性问题。

构建这一概念的维度,也就是本研究提出的问题:

(1)技术变迁和社会变迁这两个因素如何交织在一起改变了人们的结群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

(2)这种新的群体形式,与以往各个社会阶段的社会群体的区别是什么?它能否表征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新社会形态?

(3)在不同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这一新型群体是否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是否也有类别的区分?

(4)这种新型群体,与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关系如何?能否作为多元社会中独立的一元行使社会权力,参与社会治理?

三、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和既有研究的不足,立足“新世界”或称“第三网络社会”的现实,本研究重构了网络社群的概念。本书认为,网络社群是网络社会中人们全新的结群方式、交往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与农业社会的社群或机械团结、工业社会的社会或有机团结相对应,网络社会中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是网络社群。

本研究将网络社群作为网络社会中人群的组织形式,作为网络社会的表征之一,并将其和传统社会中的社群相比较,不仅是对社群概念的丰富,也是对所谓“虚拟社区(社群)”等概念的厘清。这具有一定的社会学理论意义。正如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说:“由于高科技所导致的时空关系的扩张和自我认同在地方化与全球化辩证两极中的重组,现代社会学的研究主体受到了挑战。重构信息时代的后现代社会学,是摆在当代社会学家面前艰巨而又神圣的任务。”

网络社群也是一个具体概念,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主体,也是今天知识生产和传播的主体,还是产品创意、生产和分享的主体。换句话说,它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个人和刚性的机构,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目前关于知识社群、社群经济的研究已相当普遍,但关于将网络社群作为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研究却非常薄弱。

本研究的选题,正是来源于上述问题意识。在当下中国,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就是多元社会、多元利益、多元表达、多元冲突的外在表征,是社会权力兴起过程中和国家权力博弈的展现。对它的研究,跨越了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传播学等多个领域,理论源流多有交汇,研究方法多种多样,但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怀。本研究将立足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建构关于网络社群——网络时代社会组织新形式这一概念。借此挖掘出丰富且独特的理论资源,进而呈现、预测当下与未来中国社会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建构本地化的媒介技术和社会化媒体与人、社会的关系理论。

网络社群不仅是一个具体概念,也是互联网相关研究,如网络舆情研究的理论起点和分析框架。在这个理论框架下,网络舆情研究也就有了多维度的展开,如网络舆情的技术基础、社会背景、发展趋势,网络舆情的内容,如身份认同、意见表达、群体抗争等。多元网络舆情也就可以界定为多种网络社群的观点表达、情绪释放以及利益抗争,进而形成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集体行动。这就为网络舆情研究注入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学术养分,使网络舆情研究不再局限在监测、应对的“策”和“术”的领域。 CJ3AjEOMuzDD9B5eVJZTn89wG6ayP8fVym9KpyG/7J4BrbHNC8DHh3ja0uKUss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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