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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技术赋权: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构

计算机从中央控制的大型主机转变为个人电脑,实现了计算机从精英向平民的过渡。互联网的兴起,尤其是Web 2.0时代的到来,使信息垄断的局面被打破。这两个意义重大的转折意味着权力的分化和对集权控制的颠覆。因而,“一部电脑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从集权不断趋于分权的历史” 。技术变迁带来的分权,突破了技术层面而逸散到社会层面。一旦与社会变迁逻辑相结合,技术变迁便生发出更为剧烈的社会后果。这一后果即技术赋权及其社会影响。

一、权力与技术赋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ICT产业的蓬勃发展,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后果都显而易见。这提醒我们必须关注和思考新传播技术与现实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近年来,在关于技术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的研究领域,“技术赋权”成为一个构建政治学分析的框架和视角

赋权(empowerment,又译“增权”),常常与参与、权力、控制、自我实现和影响联系在一起。赋权理论出现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向第三世界推广的“批判教育学”中 ,并逐渐流行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 。八九十年代,赋权理论广泛应用于美国社会科学关于个体、组织、社区的研究中 。赋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体系,在不同的学科中侧重不同的意涵。“从心理学的个体动机角度来看,赋权是‘赋能’(enabling)或是一种‘自我效能’(selfefficiency),即通过提升强烈的个人效能意识以增强个体达成目标的动机,是一个让个体感受到能控制局面的过程。” 因而,国内学者谢进川主张将empowerment翻译为“增权”,以强调主动获取,而非单纯的被动接受 。“增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理论和实践、一种目标或心理状态、一个发展过程、一种介入方式。”

那么,既谓“赋权”,此中的“权力”又指什么?

权力(power)是人类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现象,被视为“某些个体与团体能够借以支配他人,甚至面临反对与抵制也能贯彻和实现自身特殊目标与利益的手段” ,亦即如文森特·莫斯可(Vincent Mosco)所言,是“得到他人不想让你得到的东西的能力”。权力是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学科的核心概念之一,“在社会科学中,没有比权力更基本的概念了” 。但不同学科对权力的理解却并不尽相同。社会学的“权力”是一个泛化的概念。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迈克尔·曼(Michael Mann)、丹尼斯·朗(Dennis H.Wrong)、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等都对权力作过精辟的论述。例如韦伯把权力定义为:“行动者哪怕在遭到与其有社会关系的其他人反对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可能性。” 福柯则认为权力是“一组确立人们的地位和行为方式、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力量” 。在社会学中,“权力成为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之中,行使着非强制性的、浸润性的但又极具影响的控制力”

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权力是建构于关系网络之中的,故而对权力的理解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有意义。权力就是一种关系,是行动者之间的一种关系格局。以关系性概念的权力为框架理解赋权,赋权就是一个动态的、多层次的概念体系,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 。我们可以从个体、人际关系和社会参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分析赋权

在政治学中,权力更多地被视为法定的“使他人服从的制度化能力”。英国学者阿兰·布洛克(Alan Bullock)和奥利弗·斯塔列布拉斯(Oliver Stallybrass)认为“权力是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者服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 。中国学者张循理认为,“权力是特定的主体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拥有的对社会或者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

在法学领域,一个具有法律意味和法学意识的权力概念认为“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曾提出三种关于权力的定义:(1)权力是做某事的权利、职权、能力或权能(faculty),权力是授权人自己合法做某行为的职权(authority);(2)权力是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以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改变这种关系的能力;(3)狭义的权力指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他人利益处理不动产、动产或赋予某人处理他人利益的自由或职权 。从法学意义上的权力概念看,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等国家运行层面上的权力,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公权力”,强调的是它的支配属性,是现代政治权力的典型含义和主要形式。

权力具有扩张性特点,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权力赋权太多且限制不够,就极可能造成公权的扩张和滥用,从而侵害私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序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总是在不停地寻找最大边界的过程中试图扩张自己的运用范围。

中国法学家郭道晖从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二元化和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引申出“社会权力”这一概念。“社会权力”是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下,社会主体拥有自己的社会资源和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从国家与民间相对应的视角,即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的社会权力” 。本书认同社会权力的概念及社会权力理论,但更为关注权力的边界、来源和生发,以及在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社会权力形成及其与国家权力互动的问题。这也是基于将权力视为一种关系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格局的视角。

传播学关于赋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始于1967年的加拿大,之后在全球扩展开来。在议题所属上,赋权属于发展传播学领域。赋权的路径,一些学者认为可以从双向传播、训练和组织化来实现;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可以结合种族、性别和阶层弱化的事实,主张通过参与式传播实践,将以前控制他们的实践技巧反用来发展反抗的战略,从而实现增权的目的” 。“关于大众传播的增权效果,尽管能明确传播以及传媒与增权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但最终的效果却并不是那样明确。”

但当互联网和新媒体兴起,并以之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使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这又引起权力概念的变化——权力越来越依赖于对信息和知识的掌控。这不仅意味着信息权力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权力,也寓意着世界范围内的一场范式革命:权力不再主要依赖物质资源和刚性的制度,而是越来越软化,成为一种约瑟夫·奈(Joseph S.Nye)所说的“软权力”(soft power)——“使别人被某种观念吸引或者能够决定别人喜好的能力”

于是,当被认为具有分权本质的互联网和新媒体兴起,人们对新媒介赋权、传播技术赋权又寄予厚望,特别是在具有特殊媒介传统和现实的中国,这种期望更为强烈。因而,近年来关于中国社会现实中信息技术赋权的研究日渐兴盛。根据郑永年的叙述,所谓技术赋权,是指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技术本身对社会人群、社会发展日益重大的影响和决定意义。郑永年认为,技术赋权“将互联网与社会的快速发展联系在一起,而且将社会科学中技术与政治相互促进、抵牾、互动、冲突等繁复关联无穷撕扯联系在一起”。“于是,互联网和新媒体、政府权力、社会力量等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空间中的博弈对抗,互联网上此起彼伏、无限增量的PK、角力、混乱与清澈、绝望与希冀,都完整地呈现出来,有助于我们洞悉现时代的中国舆论场甚而理解一个完整的中国。”

我们回溯技术赋权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究新传播条件下社会权力是如何形成并通过哪些主体行使这一权力的,进而弄清互联网究竟如何影响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权力如何与国家权力展开互动。这三个问题由浅入深,有助于我们探讨网络社群这一新型社会组织形式的诸多本质问题。

技术并不单纯是客观、中立的工具,被平等、均匀地赋予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而是存在着偏向。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实现也就成为一种以媒介技术为中介的关系,权力实践的过程也就是权力关系形成的过程。正如前文提及的各类统计资料、数据所显现,中国的互联网使用呈现出多种特征,新媒体技术向社会中下层扩散,并成为他们的信息传播工具和人际关系交往平台。中国社会主体——社会中下层,已经成为新型传播工具的制造者、管理者和拥有者,“中国的社会信息化过程已由20世纪90年代精英垄断的局面进入到更广社会内部信息中下层和中低端信息传播技术紧密结合的新阶段” 。当互联网和新媒体被广大的社会中下阶层所掌握,作为信息传播工具在信息沟通与人际交流、关系构建中就产生了权力关系的多种表现。而事实证明,信息传播技术在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形成了中介化的关系。

二、个人层面的权力关系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执政党以权威文件的形式正式确认“四权”——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应有之义。但公民表达意见、言论自由的权利因囿于现实原因,比如缺乏表达的渠道和媒介,而难以完全落实,大多数个人的声音很难被公开传播。而新传播技术的兴起,在社会现实的层面上,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right)切实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权力(power);而在本质上,则是新媒介的中介意义使得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更新了既有关系。

1.知情权的扩大

在中国古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统治观念禁锢了社会信息传播,信息的生产、传播以及信息内容、信息量的控制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及至当代,即使大众传媒愈加发达,但又因体制所限,公众只能知晓有限的信息,对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知之甚少。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平等。当ICT产业兴起并迅速惠及社会,互联网特别是自媒体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易得大大便利了公民获取、生产、传播信息,社会信息流动陡然增强。公众不仅关注生活信息,也能从各种渠道获取社会公共信息。除了新媒介赋权之外,知情权的逐渐实现也与政府政策改进有关,如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发言人制度等的施行。这表明,个人与国家之间被遮蔽的关系因为新媒介的中介得以生发出来。

2.表达权的回归

“人是政治的动物”,表达是人的基本需要。当互联网和新媒体普及,为民众提供了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的渠道,从而赋予民众以自由表达的权力,一个众声喧哗、众说纷纭的时代开启。互联网上民众的各种声音、观点和情绪,正是公众对现实社会生活的评判,反映了公众个人及群体主体意识的萌发、觉醒。正是在个体及群体的表达中,主体被重构,个人的主体性即主体意识才得以建构、重塑、形成。

3.参与权的实现

互联网和新媒体赋予公众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大众政治时代,公众不再仅仅依靠代表或“被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事务,而是广泛利用新媒体参与。新媒体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个人、群体与远方的人和群体之间产生关系。在近年来的诸多事件中,公民的这一权力彰显无遗。例如,“孙志刚事件”中,公众个人利用博客这一新兴媒介,参与到收容制度的讨论中,最终“推动了一部恶法的废除”;再如,自2007年起各地发生的“反PX项目”事件中,暂且不论这一行为的后果是否正义,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若没有互联网和新媒体则无从谈起。

4.监督权的行使

根据中国现行政治制度,公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各级政府的监督权。但代议制制度的弊端在于这种监督的滞后和缺乏效率。在新媒体时代,政府及官员被置于聚光灯下,产生一种“聚光灯效应”。官员的一言一行及公权力的实施被置于“众目睽睽”之下,稍有差池便被放大。“围观”“聚焦”“放大”,是新媒体和网络监督的特点。在媒介个人化、社会媒介化的背景下,“看”的重要性和价值被凸显出来,如何“看”甚至比“看见”什么更重要,因此,透过新媒体而产生的“围观”效应就远比通过传统媒体的唯一视角更有监督的实质意义和强大力量。虽然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是严格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监督,而且网络舆论监督还存在无序、违法(比如因“人肉搜索”引起的网络暴力)现象,或带有民粹的成分,产生了不良社会后果,但互联网和新媒体毕竟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和方式。

三、社会层面的权力关系建构

信息传播技术增强了使用者的信息生产和传播能力。它超出了此前受众研究所描绘的“意义生产”,也不仅限于目前较受关注的“用户生产内容”(UGC,usersgenerated content),而是“涵盖了生产媒介内容、生产媒介渠道以及生产连接用户的网络或用户身处的社群等诸多方面,充分展现了主体性,也带来了社会传播生态的根本变化” 。从传播的视角来看,传播是赋权的催化剂 。“赋权作为一个互动的社会过程,离不开信息的沟通与人际交流,所以它与人类最基本的传播行为有着天然的联系。” 赋权的过程,也是关系和意义生成的过程。

因为技术进步和渠道创新,技术赋权才得以实现。今天,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等互联网应用,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工具或手段,而成为渠道和内容的结合体。这种“结合”具备以下特点:(1)无限的传播力;(2)丰富的内容生产和再生产;(3)及时、灵敏的传播反馈机制 。这些基本特点,为塑造新的社会交往关系奠定了技术和物质基础。在社会关系的层次上,技术赋权体现在四个层面。

1.群体意识的形成

群体的建立,首要的是身份的确定和获得认同。根据费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的定义,社会群体首先是一个精神共同体。因此,中外不少学者认为互联网的应用有助于社群“回归”。只有价值观趋同、利益相近,才有可能形成精神共同体。例如,2007年“厦门PX事件”中网友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组织起线上、线下的集体行动,不仅有效参与了公共事务,也在这一参与中确认了“我们”这一群体身份,建构了群体 。新媒体使得互联网的使用和群体认同之间有着积极的关联。

2.社会资本的增加

有研究者以豆瓣网为案例探讨了社交网站,发现“用户通过使用豆瓣网,促进了文化参与,拓展了社会关系,增加了文化资本” 。另一项研究则通过对博客、网络大众分类网站和社交网站的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的实证调查,发现“使用者比非使用者具有更多的网络社会信任、更广更多样的社会网络,以及更倾向于认为上网增加了或没有降低他们的网下社会参与”,“所以,随着网民对以上三种网络应用使用的时间增加,他们的社会资本也相应增加”

3.自组织形态的网络社群的出现

“所谓自组织,即指没有外界干预,只有控制参量变化,通过子系统间的合作,能够形成宏观有序结构的现象。” 在社会领域,自组织不仅不需外力介入而形成,而且还可以使成员之间保持长时间的互动,易于实现分工和协作。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非常易于聚集人群,因而易于形成一种常态性的自组织。

这种自组织,首先是基于共同兴趣、话题的网络社群,例如明星的“粉丝”团体,某一款游戏玩家,或者像“科学松鼠会”、“自然之友”网站、果壳网网站注册网友形成的科学共同体,以及像“色影无忌”论坛成员等。其次,是因突发性事件而组织起来的社群,如因外交事件聚集起来反对西方及西方媒体不实报道的民众,反对PX项目落地的人群,或是因“华南虎照片”形成的“打虎派”或“挺虎派”。这些网络社群都是在网友的互联网接触与使用中建构起来的,但后一种社群的流动性更强,他们因事而聚,事毕则散,形成一种流动性的关系。

有西方学者如此论述社会关系层面上的赋权:“赋权这一概念联结了个体的力量和能力、自发的互助系统和对社会政策和社会变革采取的主动行为……并力图创造一个守望相助的社群(a responsive community)。” 也就是说,网络社群的形成是社会变迁和信息传播技术变迁双重逻辑交叠的结果。随着无数网络社群被“生产”出来,整个社会的组织方式也将随之被改变。而且,虽然网络社群扎根于网络空间,但它“所牵涉的人际关系却是真实的,它弥补了社会的团结性匮乏,在增进社会联结、提升社会团结性方面,它与线下的社群拥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4.社会参与的实践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互联网和新媒体已经是中国人群体意识和社会政治意识的一个重要来源和推动力量,技术中介不仅建构了社群关系,也使得公众个人和群体迅速由以往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积极的社会行动者。因技术中介而形成的网络社群是舆论场上的新兴力量。作为行动者的个体和群体,他们大多直接以群体性行动向社会决策者施加影响。他们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有效组织人群,发起集体行动,参与社会事务,监督公共权力。技术中介不仅促生了网络社群,而且还赋予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追求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待遇的权力。

技术中介的意义不仅在权力的获得与使用上使弱势群体、无权群体有了参与社会事务、政治事务的权力(包括渠道、途径等),也在社会组织形态的层面上,将社会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权力政治视角看,权力只有通过具体的人际间互动才能得以实现并发挥作用。其中,互动参与中的信息交流、意见表达、群体意识建立和集体行动四个环节,本身既是赋权的过程,也是权力的实现过程 。这一过程也是网络社群形成并被赋予精神内核的过程。 AcqycQopdWGVx4HLqAQ9rIbla06peKKCHLOpxrP/+hFtK6U1Ygx0W50MZA9sts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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