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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1940)

我知道,我们根本不可能去争辩基本的价值判断。如果有人赞成将人类从地球上灭绝,人们就无法基于理性来反驳这种观点。但是,如果对某些目标和价值达成了共识,人们就能够理性地辩论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那么,我们不妨指出两个目标,它们很可能会赢得几乎所有读到这些文字的人的认可。

那些应该用来维持全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工具性产品,应让所有人耗费最少的劳动即可将其生产出来。

满足生理需要其实是人类理想的生存状况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但它本身是不容易满足的。要想心满意足,人们还必须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培养智力和艺术能力。

在前面提出的两个目标中,第一个目标是需要促进与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相关的所有知识研究,即促进所有的科学研究工作。因为科学事业是个天然的整体,其各部分之间相互配合。毫无疑问,谁也无法预料其互动方式。然而,科学进步的前提是,所有的成果和判断都有可能不受限制地进行交流,即在所有智力活动的领域都能够自由地表达和指导。我所说的自由是指以下这种社会状况:人对常规和特殊的知识问题可以发表意见和主张,而社会不会对发表意见者造成危险或重大不利。这种交流的自由对于科学知识的发展和扩展是不可或缺的,是具备重大实际意义的考虑因素。首先,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光靠法律并不能保障言论自由;为了确保每个人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不受惩罚,所有人必须具备宽容的精神。这种外在自由的理想永远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如果我们想要尽可能地推进科学思想并在整体上推进哲学和创造性思维,就必须不懈地追求这个目标。

如果想要实现第二个目标,即所有人都有精神成长的可能性,就必须具备第二种外在的自由。人不应该为获得生活必需品而被迫工作,以至于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力量从事个人活动。如果没有第二种外在的自由,言论自由对他来说毫无用处。如果合理地解决了劳动分工的问题,技术的进步就会为实现这种自由提供可能。

科学的发展,以及总体上的精神创造活动的发展,还需要另一种自由,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内在的自由。这种自由包括思想的独立性,它不受专制和社会偏见的约束,通常也不受缺乏哲理的惯例和习俗的限制。这种内在的自由是大自然罕见的馈赠,也是值得个人不懈追求的目标。然而,社会也可以做出大量努力来促进实现这种自由,或至少不妨碍它的发展。因此,学校既可以施加专横的影响力并将过重的精神负担强加给年轻人,从而干扰其内在自由的发展,反过来学校也可以鼓励独立思想,从而促进这种自由的发展。只有不断并自觉地追求外在和内在的自由,才有可能实现精神的成长和完善,从而改善人们外在和内在的生活。 Ou5hQ1n2jCEQtPDtHVe5tORib4vODEr/AzJsgOJ/cCeNhb2iSD4uw6uGhOtdDL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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