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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存异,万物革新 |
南阳太守岑公孝,
弘农成瑨但坐啸。
——(东汉)佚名《东汉歌谣》
曾经的普六茹坚已经是隋文帝,北方的各族人民也已经团结在他的周围。他建立的是一个版图广阔的帝国,比起曾经那些地方小国,大隋更加难以管理。如果沿袭旧制,大隋同样将步前朝之后尘。睿智的杨坚早已洞察这一切,无论前路如何艰难,他都要大刀阔斧,誓为万物革新。
新旧王朝的交替是国家的一次重新洗牌,随之而来的是多如牛毛的问题。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杨坚要解决的应该是最重要、最主要、最棘手的问题。其中就包括:对中央官制的改革,地方建制的改革,法制建设的改革。只有解决这些关键问题,那些小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国家才能逐渐步入正轨。
政府内部的建制对国家至关重要。杨坚要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他要将北周的六官制改成三省六部制。在北周以前使用的是六官制度,六官(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分别为大冢宰、大司马、大司徒、大司寇、大宗伯、大司空。这六官的等级互相平行,当时朝廷中由鲜卑人和汉人构成,如此可以保证当时的汉人与鲜卑人官职的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大的隋朝需要一个金字塔式的政治体系,六官制则与时代格格不入。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杨坚将汉、魏的两种制度巧妙融合,创设“三省六部制”。其中三省分别为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内史省主要负责起草诏令,其长官为内史令;门下省负责诏令的审核工作,其行政长官为纳言;尚书省主要负责诏令的执行,其行政长官为尚书令。因为尚书令位高权重,因此通常位置空缺,执行主要靠副官左、右仆射。而国家的宰相由三省的领导共同担任,杨坚命高颎、李德林、苏威分别掌管尚书省、内史省、门下省,再加上掌管禁军的杨惠,构成了开国的四大柱石。
尚书省下设六部,分别为:吏部、礼部、都官、度支、工部、兵部。这些机构是国家主要的政务执行部门,主管国家的经济、礼仪、工程、军事等各个方面。
三省六部制与汉代的三公九卿制相比有很大改进。首先,宰相由某个个体变成了机构的负责人。汉朝时期宰相(太尉、司徒、司空)权力很大,天子与宰相之间矛盾突出,隋时则是先有机构后有个人,宰相的职位是流动的,如此一来宰相的权力被削弱了,皇权就得到提升。其次,这种制度意味着决策权与行政权的分割,将诏令的起草、审核、执行权力分工,也就意味着对宰相权力的分割,从而提升皇权。再次,对于决策的程序性分离,意味着只要决策的其中一个环节没有通过,就不能执行,这样可以避免许多行政失误。
其制度主要达到三个目的:加强君主集权、分割宰相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只有符合社会的发展进程,才能够富有足够的生命力,而这三个基本原则都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三省六部制”创立后,一直被沿用到清朝。
不仅中央官制需要进行改革,地方建制改革也迫在眉睫。隋朝建立之初采用北周的制度,当时国家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管理,州、郡、县的数量非常之多,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划分得太过细致,以大隋的国情来看,根本不需要如此繁多的地方机构。
其实,前朝各国早已了解此建制的弊端。由于中原各国分裂对立,各国为了笼络人才,就用官职拴住他们。官职不够用就扩充数量,过多设置机构,就是为了赏赐功臣。如此一来,每个机构都需要许多财政开支,百姓赋税加重,形成了“十羊九牧”的局面。
大臣杨尚希给杨坚上了一道奏文,他的解决方案是“去闲存要,去小为大”。但是,这种方法很难实施,因为什么是“闲”,什么是“要”,非常难以界定。经过反复斟酌,杨坚决定直接砍掉一个层级,把郡全部撤销。政策实施以后,地方行政开支明显下降,有效地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杨坚打起了地方佐官的主意。自秦汉以来,对于地方的管理,朝廷只派几名主要长官,地方佐官(中、下级官员)都由地方长官直接任命。地方长官通常会任命地方高门大族作为佐官,这些高门大族不仅对当地的情况了如指掌,而且自身在当地就有很强的威慑力,非常方便管理。这种方法虽然方便管理,但有一利必有一弊,久而久之,地方长官会完全倚仗地方佐官,整个天下也就变成了高门大族的天下。全国的地方大族把持地方政治,对中央形成巨大威胁。
隋文帝庙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杨坚裁掉所有地方佐官,这些职位由中央派人担当。为了保证这些官员的行政能力,中央实施考核制度,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根据成绩决定去留。高门大族再想搞割据就非常困难了,这种制度也使国家内部更加稳定。
隋文帝的泰陵
隋文帝杨坚不仅英明睿智,而且很有远见。他非常重视法律,认为只有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国家才能走向正常轨道。遥想当年,就是因为北周法律制度不健全,杨坚才有机会篡权,因此他要吸取前人的教训。
杨坚纠集一众大臣修著法律,经过君臣的努力,终于著成了法律典籍《开皇律》。《开皇律》是中国古代法典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之后又传到周边国家,产生深远影响。
《开皇律》规避了前朝法律的几大弊端。首先,前朝法条有一千八百多条,由于法条过于细碎化,导致百姓会莫名其妙地犯罪,久而久之,激起百姓破罐子破摔的态度。百姓干脆不再守法,国家法律失去了作用。杨坚以法律从简的原则,将大隋法律减少到五百多条,百姓知道什么事不该做,就规避了动不动就犯法的现象,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国家也就趋于稳定了。
隋朝的法律在量刑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将一些灭绝人性的酷刑废除,剩下的只有死刑、流放、徒刑、杖刑、笞刑。在定罪方面,隋文帝不赞成刑讯逼供,如此一来,减少了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
经过一番整顿,中央集权更加稳固,国家逐渐走向正轨,而今后的路还很长,建设大隋依然任重而道远。
【知识链接】
“十恶不赦”这种说法是从隋文帝时期开始的,十恶就是十大罪状,这十大罪行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即使隋朝法律宽容,也不会对这十条罪名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