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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反腐株连无辜

诏旨丁宁画一颁,

尽驱黠吏革贪官。

若行两事无他事,

民命那无一线宽。

——宋·陈杰《贾鹿泉屡约一出小诗代行十首其一》

太祖朱元璋一直认为,元朝乃至所有朝代的覆灭,都和贪官污吏的腐败盘剥有极大的关系,所以在治理贪污问题时,特用重典驭下,律令具体规定为: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官吏受贿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九十,每增五贯罪加一等,至八十贯绞;监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贪污银子六十两以上者即枭首示众,并剥皮楦草,以正视听。“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之触目惊心。”空印案和郭桓案都是在整顿吏治、严惩贪腐的背景下发生的。

明朝时,地方政府每年都需派人至户部报告财政收支账目,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数据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

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就有的习惯性做法,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元时,官府于文书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

按《剑桥中国明代史》的解释来说,这是因为钱粮在运输过程中肯定会有损耗,所以开始运送和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官吏们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就地填写实际的钱粮数字。

但“皇帝对任何不忠的表现都是极其敏感的”。原本朱元璋对此事是全然不知的,后来偶然获知此事后勃然大怒,认为这是官员相互勾结的欺君重罪,其中必有奸情,因而下令处罚所有相关官员。各布政司、府、州、县衙门的主印长官全被处死,佐贰官(副手)则一律杖罚一百、发配充军。一时之间,株连者甚众,死者数百人,发配者数千人。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以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

《明史·刑法二》在记载郭桓案时,曰: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明代官印

洪武十八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郭桓利用职权,勾结李彧、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贪污,其事项有:

一、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降低朝廷岁收。

二、私吞浙西的秋粮,浙西秋粮本该上缴四百五十万石,郭桓只上缴两百多万石。

三、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如车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中饱私囊。

【知识链接】

《大明律》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四百六十条。

《大明律》在内容上较《唐律》有许多变更,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增加了“奸党”一条,其中有些规定如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大明律

郭桓等人总共贪污两千四百多万石粮食。为此,明太祖决心趁机扫荡全国贪污官员。其后为了追赃又牵连到全国各地的小富百姓,遭到抄家破产的人家不计其数,“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百姓对此怨恨极深。

最后,朱元璋为了平息民怨又将审刑官吴庸等人处死,并称折算赃粮实有两千多万石,“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胡惟庸案、蓝玉案、空印案、郭桓案,统称为明初四大案。因四案而死者至少十万人。

官员们不仅要防止政治牵连和腐败,连说话写字都要小心翼翼,因为祸从口出,太祖可是连谐音都不放过的。 0bmu2rmWLJTCoyDYsJl7YOdVrVJXVmSUtEg8ZKKRphJHb0nJpnfzGqXzdye7XM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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