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光眼的治疗强调稳定控制眼压,尤其是峰值眼压。对青光眼治疗效果的评价是依据患者随访期间眼压值、视盘形态及视野检测结果做出综合判断。眼压是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但视盘形态和视野的改变更有意义。临床中发现,有些患者明确诊断后接受药物治疗,但很少检查眼压,对于“眼压必须达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临床医师常将眼压控制在21毫米汞柱内作为评估青光眼治疗成败的指标。但这只是将统计学上的正常眼压值高限(21毫米汞柱)绝对化了。虽然统计学上的正常眼压范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临床意义,但在治疗青光眼时,要注意到“目标眼压”常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临床上常可见到眼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的部分青光眼患者视野仍在继续丧失,其中一部分患者的昼夜眼压有明显波动,因此应注意检测不同时间的眼压值,准确掌握眼压的峰值高度和波动规律,制订个性化的降眼压方案,确定其安全“目标眼压”。
眼压是复杂的曲线值,存在波动。正常状况下,一天中眼压的高峰大多在上午,但也有部分患者的眼压高峰是在下午或晚上。因此,青光眼的治疗应强调稳定控制眼压,尤其是峰值眼压,因其所造成的危害更大。青光眼治疗过程中还应注意季节性影响,冬季眼压较难控制。
伴有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低血压、高脂血症等)及高度近视等患者,其视神经承受压力的能力降低,因此目标眼压也应较一般患者更低。青光眼治疗不能仅满足于控制眼压在统计学正常上限值(21毫米汞柱)内。尤其是基础眼压并不很高的患者,要从视乳头形态和阈值视野的检测结果观察其病情变化。
降低眼压可以减缓青光眼导致视功能丧失的速度。由于视神经对眼压的耐受性存在个体差异,治疗的基本要求是眼压从其基线水平降低25%~30%。临床理想的眼压控制范围参考原则为:①轻度视盘、视野损害,眼压<20毫米汞柱;②进行性视盘、视野损害,眼压<18毫米汞柱;③严重视盘、视野损害,眼压<15毫米汞柱;④个别患者的眼压应<10毫米汞柱。
美国眼科学会建议理想的眼压标准:视功能轻度损害者眼压应下降≥40%;正常眼压性青光眼患者眼压应下降<30%;原发性开角性青光眼患者眼压<30毫米汞柱者眼压应控制在14~18毫米汞柱;进展期青光眼患者眼压控制应<15毫米汞柱;高眼压症患者眼压>30毫米汞柱者眼压应<20毫米汞柱或下降20%。
青光眼的治疗是长期的,包括药物、激光和手术。不管采用什么方法都应持之以恒。手术成功,眼压控制后,也应定期复查,以免视力由于各种原因进一步下降。药物治疗者,一定要坚持按时、按量用药,定期复查,在治疗的起始阶段应每2周复诊一次,眼压稳定后可改为1~2个月复诊一次。
青光眼只要早期诊断,就有办法治疗,如果到了晚期,就会失去治疗的时机,因此应强调早期诊断的重要性。建议一般人群在35~45岁时最好做一次眼部和青光眼有关的初步检查,尤其是有青光眼高危因素的人群,如高眼压、视盘陷凹扩大、高度近视、糖尿病及全身血管病(特别是低血压)。有青光眼家族史的人最好在20~30岁时做眼部和青光眼有关的检查,最迟不宜超过40岁。
(沈念慈)
○摘编自《家庭用药》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