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妇而后有亲子,有亲子而后有兄弟姊妹。兄弟姊妹者,不唯骨肉关系,自有亲睦之情,而自其幼时提挈于父母之左右。食则同案,学则并几,游则同方,互相扶翼,若左右手然,又足以养其亲睦之习惯。故兄弟姊妹之爱情,自有非他人所能及者。
兄弟姊妹之爱情,亦如父母夫妇之爱情然,本乎天性,而非有利害得失之计较,杂于其中。是实人生之至宝,虽珠玉不足以易之,不可以忽视而放弃者也。是以我之兄弟姊妹,虽偶有不情之举,我必当宽容之,而不遽加以责备,常有因彼我责善,而伤手足之感情者,是亦不可不慎也。
盖父母者,自其子女视之,所能朝夕与共者,半生耳。而兄弟姊妹则不然,年龄之差,远逊于亲子,休戚之关,终身以之。故兄弟姊妹者,一生之间,当无时而不以父母膝下之情状为标准者也。长成以后,虽渐离父母,而异其业,异其居,犹必时相过从,祸福相同,忧乐与共,如一家然。即所居悬隔,而岁时必互通音问,同胞之情,虽千里之河山,不能阻之。远适异地,而时得见爱者之音书,实人生之至乐。回溯畴昔相依之状、预计他日再见之期,友爱之情,有油然不能自已者矣。
兄姊之年,长于弟妹,则其智识经验,自较胜于幼者,是以为弟妹者,当视其兄姊为两亲之次,遵其教训指导而无敢违。虽在他人,幼之于长,必尽谦让之礼,况于兄姊耶?为兄姊者,于其弟妹,亦当助父母提携劝诫之责,毋得挟其年长,而以暴慢恣睢之行施之,浸假兄姊凌其弟妹,或弟妹慢其兄姊,是不啻背于伦理,而彼此交受其害,且因而伤父母之心,以破一家之平和,而酿社会、国家之隐患。家之于国,如细胞之于有机体,家族不合,则一国之人心,必不能一致,人心离畔,则虽有亿兆之众,亦何以富强其国家乎?
昔西哲苏格拉底,见有兄弟不睦者而诫之曰:“兄弟贵于财产。何则?财产无感觉,而兄弟有同情,财产赖吾人之保护,而兄弟则保护吾人者也。凡人独居,则必思群,何独疏于其兄弟乎?且兄弟非同其父母者耶?”不见彼禽兽同育于一区者,不尚互相亲爱耶?而兄弟顾不互相亲爱耶?其言深切著明,有兄弟者,可以鉴焉。
兄弟姊妹,日相接近,其相感之力甚大。人之交友也,习于善则善,习于恶则恶。兄弟姊妹之亲善,虽至密之朋友,不能及焉,其习染之力何如耶?凡子弟不从父母之命,或以粗野侮慢之语对其长者,率由于兄弟姊妹间,素有不良之模范。故年长之兄姊,其一举一动,悉为弟妹所属目而摹仿,不可以不慎也。
兄弟之于姊妹,当任保护之责,盖妇女之体质既纤弱,而精神亦毗于柔婉,势不能不倚于男子。如昏夜不敢独行;即受谗诬,亦不能如男子之慷慨争辩,以申其权利之类是也。故姊妹未嫁者,助其父母而扶持保护之,此兄弟之本务也。而为姊妹者,亦当尽力以求有益于其兄弟。少壮之男子,尚气好事,往往有凌人冒险,以小不忍而酿巨患者,谏止之力,以姊妹之言为最优。盖女子之情醇笃,而其言尤为蕴藉,其所以杀壮年之客气者,较男子之抗争为有效也。兄弟姊妹能互相扶翼,如是,则可以同休戚而永续其深厚之爱情矣。
不幸而父母早逝,则为兄姊者,当立于父母之地位,而抚养其弟妹。当是时也,弟妹之亲其兄姊,当如父母,盖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