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中国伦理学说以前,对于有关伦理思想的阶级本质的若干问题,应该先作一些分析。必须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着手研究中国的伦理学说。而在说明这些关于伦理思想的阶级本质的问题以前,又需要以唯物主义观点,对于道德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作一些简单的解释。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把唯物主义原则贯彻到社会领域,给道德现象以科学的解释,建立了科学的道德学说,并且奠定了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指出了道德的阶级性以及共产主义道德在推翻剥削者社会建立没有阶级的新社会的过程中的伟大作用。
道德就是关于人们的行为的规矩或准则,也就是人们对于家庭,对于本阶级以及其他阶级,对于本民族以及其他民族,所采取的行为的一定的标准。道德在本质上是为了某一范围内的人们的利益而提出的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或裁制。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道德是没有阶级性的。自从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阶级,道德也就带上了阶级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是加强统治、巩固其阶级利益的工具;而被压迫阶级的道德则是进行反抗斗争的武器。
在阶级社会中,实际上没有统一的全民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是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它冒充为全民的道德,但那只是一种欺骗而已。被压迫阶级有自己的道德,有其自己关于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三种不同的道德,有“基督教的封建的道德”,有“近代资产阶级的道德”,还有“未来的无产阶级道德”。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是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但劳动人民(主要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也有自己的道德。
然而,所谓道德的阶级性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一个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设立一种道德标准,这道德标准是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它如何为阶级利益服务呢?应该指出,道德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团结本阶级中的人,消弭阶级内部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是影响其他阶级中的人而使他们也屈从于本阶级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道德便是这样一方面调整本阶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又柔化人民,使人民驯服化、软弱化。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既有对本阶级中人讲的德目,也有对被压迫阶级中人讲的德目;既有规定本阶级中人的行为的准则,也有规定被压迫阶级中人的行为的准则。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这些不同阶级的不同道德,是否彼此都是平列的,都是从本阶级看来是正确的、从别的阶级看来是不正确的,因而其间没有优劣是非之可言呢?那又不然。马克思主义反对关于道德的相对主义,认为可以有一个客观的标准用来判断不同阶级的不同道德的优劣;可以判断哪个阶级的道德是进步的,哪个阶级的道德是保守的或反动的。这个标准就是社会发展的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利益就是最高的客观标准,是判断一切社会思想的价值准绳。列宁说过:“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社会发展的利益高于无产阶级的利益。” (《列宁全集 》第 4卷 ,第 207页 。人民出版社 ,1963年版) 无产阶级的利益所以是正当的,就因为它是完全与社会发展的利益一致的。在阶级社会中,每个阶级都在创立自己的道德,但不同阶级的不同道德之间有价值上的区别。资产阶级的道德相对主义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我们承认不同的道德之间有进步与反动的区别,凡是适合于社会物质生活发展需要的就是进步的,反之就是反动的。
因为我们有判断道德的进步与否的客观标准,我们就有可能来说明道德的进步与道德堕落的现象。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关系也不断改变,道德也有一定程度的进步。原始社会的道德是淳朴的,然而在原始社会中,杀死俘虏是经常的事情。到了奴隶社会,把俘虏转变为奴隶,从保留俘虏的生命这一点来讲,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是可以由主人随意杀害的。到了封建社会,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允许随意杀害农民,这比奴隶社会又进了一步,但是封建社会中的农奴或佃农还受着惨重的超经济剥削,还有很严重的人身依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在形式上摆脱了人身依附,获得了形式上的平等,从这点说来,也是一个进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际上劳动者还受着严重的经济压迫与政治压迫;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得到了团结起来进行斗争的比较良好的条件,得到了开展解放斗争的比较宽广的地盘,这也是一种进步。所以,我们可以说:在阶级社会的演变过程中,生产关系的每一种新的形式都标志着劳动人民在反奴役反压迫的斗争中向前进了一步,因而在道德方面就向前进了一步。
但是,在阶级社会中,道德的进步常常是片面的,曲折的,在道德的进步之中,包含了道德的堕落。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已经指出:从原始社会转到奴隶社会,“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卷 ,第 94页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卷 ,第 173页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 在阶级社会中一方面表现了道德的进步,一方面也表现了道德的堕落,道德的进步与堕落是交互错综的。
在某一阶级社会形态的相对发展的时期,其中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某一方面可能表现相对的进步性。到了那一阶级社会形态的没落时期,其中统治阶级的道德就接近破产了。道德堕落是一切剥削阶级在其衰落时期的特点。腐朽的旧统治阶级,在它接近末日的时期,常常是反道德主义(亦称非道德主义)的宣扬者。反道德主义,极端的利己主义,就是剥削阶级在其末日来临的时期道德堕落的特征。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各有不同的道德。这些不同道德之中是否也有些共同的东西呢?应该承认,也有其一定的联系,也有一些共同范畴或者共同原则。但是这些共同范畴共同原则的大部分只是在形式上共同的,而在实际上,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对之有不同的了解。举几个例子,如“爱人”,可以说是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各类道德中共同包含的一个原则,但爱什么人?如何爱?不同的阶级的了解是很不相同的。又如“诚实”、“信”,也是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各类道德中所共同含有的一个原则,但对谁守信?在哪些事情上诚实?不同的阶级也有不同的了解。恩格斯在批评费尔巴哈的道德学说时指出:这个道德论“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卷 ,第 236页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 。这个批评是非常深刻的。一切关于永恒道德或永恒正义的学说都是空洞的无力的,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道德所包含的共同的因素的大部分只是形式上的。
除了形式上的共同原则之外,是否也还有实质上的共同要素呢?或者,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不同道德中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是否完全是形式的呢?事实上,没有完全脱离实质的形式。既然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之间,有其共同的形式,那末其内容也就有共同之点了。例如封建时代忠君的忠,资本主义时代忠于资产阶级民族的忠,社会主义时代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的忠,实际上所服务的对象是不同的,然而其服务的态度却有共同之点。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有其一定的共同要素,从人类历史的延续性来看,这些共同要素是存在的。
人类社会中有一些“人类的公共生活规则”,这是共同生存于一个社会之中的任何人与人之间所应该遵守的简单规则。这些“公共生活规则”是任何阶级的道德的基础,也可以说即是不同阶级的道德所含有的共同要素。然而,这些“公共生活规则”,在阶级社会中,却不是普遍遵行的。统治阶级的分子经常为了自私的利益而破坏这些基本的“公共生活规则”,虽然他们在口头上也要加以推崇。只有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阶级对抗以后,这些“公共生活规则”,才能够成为人们的实际生活的规则。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制所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卑鄙的现象,也就会逐渐 习惯于 遵守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自动地遵守这些规则…… 不需要 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 特殊机构 。” (《列宁选集 》第 3卷 ,第 247页 。人民出版社 ,1960年版) 这些人类的“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是不同时代的不同道德中的共同要素。这些共同的道德原则是一些最简单的规则,而且是在阶级社会中不可能普遍实行的,然而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这些“公共生活规则”是数千年来久已存在的。人们曾经提出过这些“公共生活规则”,是一件事实。
道德是有阶级性的,关于道德的学说更是有阶级性的。不同阶级的理论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伦理学说;不同的伦理学说反映了不同阶级或阶层的利益。
然而,思想学说与阶级斗争的联系是非常复杂的。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中,有在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这些思想是那在当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的理论表现,起到了巩固、维持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的作用。其次,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中,经常出现一些新的思想学说,这些思想学说反映了被剥削阶级的利益与要求,表达了人民大众的情绪与愿望。它不是巩固当时的经济基础的,而是倾向于破坏当时的经济基础的。任何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都包含着对抗性的因素,任何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剥削另一个阶级的关系。被剥削阶级经常展开反对剥削阶级的斗争,这种反抗斗争,以及人民的要求与愿望,在思想学说方面必然有所反映。这些反映被剥削阶级利益的思想学说,就是先进的新思想。
列宁提出了两种文化的著名理论。他指出:“每个民族的文化里面,都有一些哪怕是还不大发达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文化成分,因为每个民族里面都有劳动群众和被剥削群众,他们的生活条件必然会产生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 (《列宁全集 》第 20卷 ,第 6页 。人民出版社 ,1963年版) “每一个现代民族中,都有两个民族。每一种民族文化中,都有两种民族文化。有普利什凯维奇、古契柯夫和司徒卢威之流的大俄罗斯文化,但也有以车尔尼雪夫斯基和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大俄罗斯文化。” (《列宁全集 》第 20卷 ,第 15页 。人民出版社 ,1963年版) 列宁所讲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显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封建社会。
现在需要讨论一个问题:在阶级社会中,那些反映劳动人民的要求与愿望的思想学说是哪一阶级或阶层的人所提出的呢?按照列宁的解释,这些民主的思想是劳动群众和被剥削群众的生活条件的反映。但是,这些思想是否就是劳动人民自己提出来的呢?当然,劳动人民也能够提出一些表现他们的要求的简单观念或简单口号来,但是比较完整的与统治阶级思想体系相对立的新的思想学说,却常常是统治阶级中的先进的思想家或进步的知识分子所提出来的。列宁曾经明确地指出:“工人当时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而社会主义学说是由有产阶级中学识丰富的人即知识分子创造的哲学、历史和经济的理论中成长起来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按他们的社会地位来说,也曾经是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 (《列宁全集 》第 5卷 ,第 342—343页 。人民出版社 ,1963年版) 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工人阶级不可能自己提出彻底的革命理论,那末,封建社会里的农民就更是如此了。
统治阶级的知识分子为什么会提出反对统治阶级的利益的革命的新思想呢?这是由于,在社会转变的时期,统治阶级的知识分子是有可能改变自己的阶级立场的。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指出这个阶级立场转变的事实:“在阶级斗争接近决战的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整个旧社会内部的瓦解过程,就达到非常强烈、非常尖锐的程度,甚至使得统治阶级中的一小部分人脱离统治阶级而归附于革命的阶级,即掌握着未来阶级。所以,正像过去贵族中有一部分人,转到资产阶级方面一样,现在资产阶级中也有一部分人,特别是已经提高到从理论上认识整个历史运动这一水平的一部分资产阶级思想家,转到无产阶级方面来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卷 ,第 261页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 知识分子改变自己的阶级立场,转过来为劳动人民的革命斗争而服务了。
其次,还有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思想家改变阶级立场,他是否一定能做到彻底的转变呢?是否可以这样说:假如转变,就应该是彻底的转变;假如没有彻底转变,就不能算转变,就是仍然站在统治阶级方面?彻底转变的情形是有的,最显著的例证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的启蒙思想家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但是,不彻底的转变的情形,恐怕更要多些。我们可以举托尔斯泰做例子。列宁在《托尔斯泰和现代工人运动》一文中写道:“就出身和所受的教育来说,托尔斯泰是属于俄国上层地主贵族的,但是他抛弃了这个阶层的一切传统观点,他在自己的晚期作品里,对现代一切国家制度、教会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作了激烈的批判……” (《列宁全集 》第 16卷 ,第 330页 。人民出版社 ,1963年版) 这就是说,托尔斯泰是有所转变的,他的转变并不彻底,但是列宁并不因为托尔斯泰转变得不彻底而否认他的转变。这正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历史上有很多的思想家,在一方面,他还接受一部分的传统思想,就是说,他还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他却突破了传统思想的束缚而提出一些新的观点新的主张,就是说,在某几点上他离开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走到与人民同休戚共悲乐的地步。这样的情形是屡见不鲜的。
一个剥削阶级出身的思想家所以能够冲破传统思想的束缚,就中国历史上的情形来看,大致由于两种原因:第一,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斗争,使一些被排挤的不当权分子遭受到相当凄惨的命运,因而他们能够同情于劳动人民的悲惨生活。而且人民群众的英勇斗争也常常有“震聋启聩”的力量,使一些本身也遭受一定压迫的知识分子对于人民生活的客观需要有所认识。统治阶级中不当权的知识分子,一方面也靠剥削别人来维持生活,而一方面也遭受压迫,因而对于劳动人民的艰难困苦能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与了解。这些人常常能够认识到或感受到经济制度方面的弊病,反对那过甚的阶级压迫,要求对劳动人民有所让步。第二,在种族矛盾或民族矛盾特别激化的时候,种族矛盾提到第一位,本族的统治阶级的长久利益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有了一致之处。虽然腐朽的统治集团宁肯牺牲人民而出卖种族或民族的利益,而统治阶级中比较清醒的知识分子却能够进行反对统治集团的投降活动的斗争,这样也就符合了人民的要求。
一个思想家一方面接受了一些传统思想,另一方面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这样,在他的思想里,就呈现出矛盾错综的复杂情况。一个思想家的思想包含矛盾,是常有的事,其中可以有正面的东西,也可以有反面的东西;可以有新思想的发端,也可以有旧观念的残余。一方面他能够痛切地责斥旧社会的罪恶,另一方面他却又害怕即将升起的太阳所射出的光芒。
思想家的思想中的矛盾常常是他所在的时代与他所处的环境中所呈现的矛盾的一种反映。列宁在论到托尔斯泰的矛盾的时候,曾经给我们以深刻的启发。他在《列·尼·托尔斯泰》一文中写道:“托尔斯泰的观点中的矛盾不仅是他个人思想的矛盾,而且是一些极其复杂的矛盾条件、社会影响和历史传统的反映……” (《列宁全集 》第 16卷 ,第 323页 。人民出版社 ,1963年版) 我们了解一切思想家的矛盾都应该这样来了解。
再次,在阶级社会中那些代表统治阶级的伦理思想是否一定具有反动性呢?那也不尽然,还要看具体的历史条件,要看它出现在那个阶级社会存在的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它或者是在那个阶级社会成立的初期,或者是在它相对地发展或相对地稳定的中期,或者是在它腐朽没落的末期。这三种情况是有区别的。历史上每一种阶级社会,在其成立的初期,它是比前一社会形态进了一步的,因而那些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学说,起了促成或巩固新的社会形态、经济基础的作用,那就有相对的进步意义。封建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都是如此。在其相对地稳定的中期,生产力还有发展的可能,因而那些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有巩固基础的作用,也常常有调整经济制度的作用,所以是保守的,而不是反动的。到了一种阶级社会形态的末期,新生产力已经成熟了,旧的经济制度已成为生产发展必须克服的障碍了,这时那些旨在维护已经丧失了前途的经济制度的思想学说也就成为腐朽不堪的了。
我们判断一个学说的进步与否,有一个明确的基本标准,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判断一个学说的进步或反动的标准就在于那个学说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或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假如那个学说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的,它就是进步的。反之,就是反动的。
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个概括的观念,其中包括复杂的实际内容。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需要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生产关系的需要,然而,改变生产关系,有其不同的情况。假如旧的生产关系已经成为新的生产力发展的不堪忍受的束缚,非突破它不可,那就必须有革命的变革。在另一种情况下,生产力虽然还没有提高到必须打破旧生产关系的地步,但是,旧的生产关系却发生了严重的弊病,致使劳动人民(主要的生产力)遭受摧残,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旧的生产关系加以调整,而不是加以推翻。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也会发生人民的起义,但还不可能有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制度的彻底的革命,在中国的长期封建时期内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的。马克思说过:“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3卷 ,第 9页 。人民出版社 ,1960年版) 中国封建社会所以延续的时间很长,正是因为其中生产力还有充分发展的余地,而新的生产关系赖以建立的物质条件还没有成熟。总之,在不同的情况下,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需要也是不同的。
思想学说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思想学说与阶级斗争的联系,都是极端复杂的,我们不应该简单化,不能够用一些抽象的公式去替代并埋没那生动复杂的实际。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对于一切思想进行阶级分析,马克思主义也要求我们坚决地反对阶级分析的庸俗化。
由以上的讨论,我们达到了几点基本认识:
(1)在阶级社会的任何时期中,不同的阶级各有其自己的道德。不同阶级的不同道德之间有先进、保守或反动的分别,同时各阶级的不同的道德之间也有种种联系。
(2)在一定的历史阶段,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学说,也有反映人民的生活条件的先进思想学说。统治阶级的知识分子可以由于种种原因而冲破统治阶级利益的限界而采取同情人民赞助人民的态度,因而他们可能提出对于当时社会制度的批判,即具有批评因素的思想学说,而这些思想学说的批判性质也可以有种种不同的程度。
(3)那些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作辩护的伦理思想,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可以有不同的作用。
伦理思想都有其阶级本质,然而,对于一个哲学家的伦理思想进行阶级分析,也需要深入地考察其中的复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