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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委托代理问题在家族企业中的体现

对于家族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第一类(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和第二类(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代理问题。因为家族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独特性,所以这两类问题在家族企业中也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性质。

之所以会发生第一类委托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家族企业中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企业股份的所有权是相互分离的,因此家族企业能够降低代理成本,代表了一种高效的治理模式。 从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来分析,我们可以认为通过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渐被集中,能够使代理成本不断地降低。如果企业的所有者兼具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代理成本就会忽略不计。家族企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所有权掌握在具有血缘关系的代理人手中,因此不会侵犯其他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这样也会降低大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很多国内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是很低的。以安格(Ang)为代表的众多研究者,从产权结构和代理成本的关系角度出发,揭示了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偏低的规律。 克里斯曼(Chrisman)提取了1140家企业的相关数据,经过分析发现企业所有者经营的企业,其代理成本基本上是没有的。 安德森(Anderson)和里布(Reeb),他们两人都认为家族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了如指掌,能够高效地监督职业经理人,把代理成本降到最低。

家族企业之所以能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源自于其独有的一些特点。首先,大的家族成员股东由于股权比较集中,因此就成为了企业的大股东,家族财富的创造能够体现出股权的含金量。所以控股家族出于为家族创造财富的需要,加强了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这就降低了分散的小股东“搭便车问题”。 其次,家族比较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对信息进行掌握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进而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人做出的有损公司声誉和利益的行为,达到监督的既定目标。再次,家族的投资眼光比较成熟,能够凭借自己的投资经验发现职业经理人为了眼前利益而做出的短期投资决策。最后,控股家族可以让家族成员中有能力的人来担任企业的高管,从而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 家族职业经理人和控股家族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家族成员的经理人乐意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去学习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家族企业产生的归宿感是非家族职业经理人所无法比拟的。 可以说,家族对管理者的监督是有效的,正因为如此,通常情况下,家族上市公司的第一类代理问题相对较少。

理论上,相对于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家族企业可能存在更严重的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家族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家族中的控股人由于股权比较集中,因此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力,这就为控股人以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攫取利益提供了方便,这种投机行为一般会产生在内部治理不完善、对投资者不重视的企业中。 通过研究证明,家族中的控股人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和发行特殊股票以及控制小股东股权的方式来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除此之外,家族中的控股人可以主动干扰会计信息的质量,借助虚假信息披露等手段,对小股东进行权益上的侵害。 家族控股人为了集中企业的控制权,会和中小股东产生矛盾和冲突,例如金字塔结构、与股权分配比例不相协调的董事会人员安排、投票权的委托等,以上种种情况会致使企业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家族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对企业的资源任意支配。

在实证研究中,西欧和东南亚地区的学者研究证明了家族企业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以法西奥为代表的欧洲十三个国家学者的研究,证实了超过五成以上的上市公司被大的家族控股人控制,而且超过三分之二的家族企业都是钦定家族成员担任企业的高管,家族的控制权是占据优势的,这样就能方便大的家族控股人有积极性去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林斯(Lins)认为,投资人觉察出家族意欲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于是要求给予更高的风险补偿,使家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 以弗朗西斯(Francis)为代表的研究者研究发现,正是源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加之家族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家族大股东有积极性去控制会计盈利以谋取私利,譬如我们常提到的关联交易。 陈(Chen)等研究者发现,家族企业不会主动向社会透露企业的经营信息。

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控股家族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及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导致家族控股股东存在牺牲中小股东权益而牟取私有利益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不仅分离,而且控制权是占上风的。如此家族就能够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控制力,成为中小股东的实际代理人,这就为家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方便,家族控股人抛开道德的束缚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其次,家族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相比,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再加上拥有宝贵的公司控制权,促使家族主要控股人有能力为了一己私利而攫取企业创造的资产。这种家族超额的控制促使实际企业控制者变相地提高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结果导致投资决策的导向错误。 K1lp+780HRfLwgwqtAkSuN8UNNQ8hK5WQtFnJZVxF2LMBL6Jrel1jMj3XI7rTB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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