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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Berle)和法学家米恩斯(Means)在其出版的《现代公司私有财产》(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中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一命题之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契约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委托代理理论,由于非完备的公司契约,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便自然产生了委托代理成本。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管理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非完备的契约关系下连接在一起,这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信息的错位会引起各个利益方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矛盾。

根据委托代理问题涉及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现有研究中所关注的第一类委托代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企业的各个股东间的问题,是基于伯利和米恩斯范式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事实所有权没有掌握在同一类人手中,这就造成了实际的经营者会为了获得个人的利益而忽视甚至出卖股东的利益。由于管理者能够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加上他们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就可以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牺牲股东利益来达到自身的目标。第一类代理问题在欧美国家比较常见,这些国家公司的股权并不集中而且控股股东所拥有的股票比例并不高。第二类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对所占股份较少的中小股东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所以主要出现在新兴国家。 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企业现金流的控制权没有掌握在同一类人手中,这就造成了实际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控股股东会为了获得个人的利益而忽视甚至出卖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三类代理问题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将资金以借贷的形式投入企业之后,就可以享受到期拿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作为外部人,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劣势。因此,企业所有者可以通过投资高风险项目、将借贷资金用于发放股利等行为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内部和外部控制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LLSV组合(LLSV是拉波塔、洛西滋·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四位学者的简称)在总结了公司管理中出现的委托代理争议后所得出的观点。由公司的大股东和职业经理人构成所谓内部控制人,而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则组成了外部控制人。LLSV组合的主要观点包括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内部控制人可能在知悉了全部的内幕消息后,利用外部控制人的信息错位,通过各种“隧道行为”造成公司利益的受损,所谓隧道行为涉及投资机会、定价转移、担保等方面,最终实现大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最大利益。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延伸出的两大理论——利他主义和管家理论也被广泛应用到家族企业的相关研究中。理性经济人认为自利是人的天性,所以作为理性经济人,利己主义的行为其实有利于社会进步,因为利己主义带来了财富积累。利他主义则指通过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改善他人的福利,达到提升行为人自身效用的目的。所以,利他主义在根本上仍然属于自利,因为主体在采取各种所谓利他行动的过程中仍然是为了自身效用的提高。研究表明,利他主义在家族性企业的日常管理和代际传递中都有呈现。具体表现为让家族子女及其他成员较早参与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培养其关注家族产业、企业精神和各种社会联络的传承。为了后代平稳交接权力,实现接班,往往采取安排后辈出国求学、岗位锻炼、参加各种公开活动、选配得力助手等措施,这些措施都是利他主义在家族企业中的主要表现。 同时,对子女的这种慷慨和仁慈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关爱,更有利于父母自身效用的提升,这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家族成员所表现出来的特性。

学者们对家族的利他主义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褒贬不一。利他主义对于促进家族联系,集中股权 ,减少不对称信息带来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有利于企业形成长期的竞争优势。 但利他主义也会引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选聘流程的不公平对于企业发展的负面效应,以及为了袒护家族关系而漠视个别家族成员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导致内部歪风邪气日益蔓延。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家族利他主义产生的影响仍未形成定论,可以肯定的是,利他主义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是并存的。

部分学者认为利他主义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成长发展。其主要观点认为在利他主义影响下,家族成员能够互帮互助,积极巩固家族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市场贸易过程中利他主义效率低下,但是在家族企业管理效率方面作用明显。利他主义在企业中的实践,利用非正式契约来有效地降低各种成员之间的信息错位,进而实现代理成本的减少。 利他主义对于家族成员间的知识传播和沟通有效具有有利的作用,并促进了家族企业的决策过程不断完善。 此外,利他主义在风险分担方面的作用也十分明显。家族成员感受到其对家族财富具有一定的求索权,其对家族共同的远期利益具有明显的风险承担意识,并愿意为此改变自己的偏好。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企业度过初创期之后,诸如CEO顺风车、自我控制等由于利他主义的影响而产生的代理问题日益突出。 首先,CEO在利他主义的影响下有可能将企业的共有资源挪作他用,导致企业的投资率降低而消费率上升。其次,不对称的利他主义还会导致家族成员出现道德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核心边缘的家族成员无法与核心家族成员一样对企业忠心耿耿,尽职尽责。因为边缘的家族成员在岗位上无法获得最重要的信任,这必然在家族成员中产生一定的代理成本,就像职业经理人一样的代理成本。另一方面,利他主义的不对称还会导致各种代理问题在子女与父母间日益加剧,且父母的利他主义水平越高,子女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倾向越明显。子女被宠坏的概率与父母的单向关爱程度呈明显的正相关。这充分说明家族成员中的顺风车和推责现象,家族成员的利他行为不匹配和信息错位有明显关系,家族的很多善意经常被利用。 再次,在利他主义影响下,各种绩效考核合约,也难以真正得以实施,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业主不愿意实施,另一方面是无法客观评价家族成员的真实业绩,此外,为了家族关系的稳定和谐,业主很难把效率较低的家族成员辞退。 最后,由于非家族成员管理者在感受到各种不平等之后,往往会产生很多自我服务的消费行为,这种不平等主要是指家族成员总是能够在企业中获得更高的职位和各种特权,而这种职位和特权在其他企业根本无法获取,这些非家族管理者的行为,势必增加了相应的代理成本。这也是家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明显特征。

管家理论(Stewardship Theory)同样是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又不同于委托代理理论。二者的主要差异表现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需要签订非隐形合同,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这是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所需;而管家理论则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只需要签订隐形合同即可,更多的是强调隐形的契约管理体系,因为管家理论认为管理者并不是理性人。以利他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管家理论认为代理人会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首要考虑,进行理性行为,同时代理人也认为实现其个人的最大价值就是通过努力工作,并帮助企业或组织实现价值的最大化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管家理论是从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多角度多层次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研究,而不仅仅是从经济学角度将管理者看作企业的管家。管理者在个人价值追求和社会动机的推动下,将企业的利益和自身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不是仅仅考虑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为公司服务,成为公司的管家。因此,管家理论在解释家族CEO的行为和家族企业方面的研究更为有利。家族CEO在家族企业中会注重家族企业的使命达成并能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诉求,更像企业的尽责管家。 管家理论认为,过度依靠物质奖励对于企业绩效提升和CEO的合作愿望并无益处。一旦CEO成为家族眼中的投机者而被严加管制,那么CEO与家族之间的契约关系将很难实现健康持续。因此,内部成员往往成为家族管家,而缺乏足够的规则对其实施制约,并能获得足够的信任和支持。家族成员之所以会全力为企业服务,并不是为了践行契约,而是作为家族成员的责任心、自豪感和认同感在起作用。

结合家族企业的现实情境,米勒(Miller)等人指出管家行为通常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为企业的延续性。家族管家在实现个人事业发展和帮助家族其他成员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感,这种满足感促进了其延续家族企业并认同家族企业远期发展的信念。第二种为员工亲和性。管理者通过员工培训、责任分配以及创设一家人的文化氛围等三个方面实现对员工的鼓励、训练和价值观熏陶来达到与员工的共处。通过关注员工的个人发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使得员工干好分内工作的同时还能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并实现企业的远期发展目标,这些一直是家族企业管理者重视的方面。同时重视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感,调动员工对企业工作的投入。最后,创设具有包容性的企业文化,让员工有一家人的归宿感,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而抱团合作,对于实现员工亲和性来说也十分重要。第三种是顾客的长期性。实现顾客和企业的长期有效的关系,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加强与顾客的关系,是保持顾客关系长期性的关键。管家实现与顾客较为亲密的关系可以利用管理者之间的营销网络来进行联系。 u634o7f40UBMJM73SC3aW6wY58HZy3jcNvVjV0EleUmVX2GcgesgXXofNwlsjN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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