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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家族企业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人对家族企业进行研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对家族企业的界定没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家族企业最开始的概念是由钱德勒(Chandler)提出,是指合伙人与创始人非常亲密,并长期占有公司绝大部分股权。他们和企业的决策执行者维系着密切的人脉关系,在企业的重大战略方面拥有决策权和话语权,特别是在人力资源、企业的资金管理以及公司人财物的配置方面拥有实权。 在这以后,西方学者开始认识到了家族企业的重要地位,对其探讨分析更加的细致,使得逐渐有了对家族企业更加明确的界定准则。在现有的研究中,对家族企业的界定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视角:家族涉入的视角和家族企业本质的视角。

(1)从家族涉入的视角界定家族企业

在家族企业的传统定义中,很多研究都聚焦于从家族涉入的某些要素来界定家族企业,如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以及代际传承等。 汇总而言,较为普遍的划分标准主要关注三个方面,即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代际传承。

基于所有权来界定家族企业的观点认为,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必须掌控在家族手中。这种所有权可以是直接所有权,也可以是间接所有权。兰斯贝格(Lansberg)则认为家族企业是以经营权为核心的,由企业创始人及其亲属共同经营的合法性公司。 拜斯(Barnes)和赫逊(Hershon)则认为家族企业界定的关键应该是企业的所有权的掌控。 以盖尔西克(Gersick)为代表的学者们也认为界定家族企业的依据是企业所有权的分配情况。 之后的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界定有着更为深层次的探讨,重点研究了定义家族企业的持股比例的具体数值。弗罗利希(Frohlich)以及唐克埃尔斯(Donckels)认为家族企业中的创始人及其亲属持股应至少占据总股份的60%; 法西奥(Faccio)等则认为家族持股率在30%以上即可。 波塔(Porta)等认为家族企业所控制的股份一般不低于10%。 学者们对于持股率的差异认识,主要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的差异,重点在于持股率是否能获得实际控制权。中国学者朱文和苏启林则从终极控制人的角度阐释这个概念,他们认为终极控制人必须为最大股东且是个人或者其家庭。同时,必须有两位或者更多股东是终极控制人的姻亲或者血亲。陈德球评价道,家族性质的上市企业的首席股东可以是最终的控制者,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享有绝对的权力。

关于家族企业的界定有多种不同的方法,如果从经营管理权出发,当企业的运营和决策受到家族成员的影响或者控制时,我们将其视为家族企业。在对家族企业的认识方面,我国学者和西方学者还是存在着较大分歧的,主要在企业的控制权方面。学者利奇(Leach)认为在家族企业中,家族集体成员应该掌握至少超过半数的企业股权。 与之相对,莱姆(Lyamn)和戴利(Daily)认为,家族成员在企业的关键部门中任职,或者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这种企业就可以认定为家族企业。 汉德勒(Handler)指出,即使在家族企业中,大部分的核心岗位中的重要职位都是外部人员,家族成员依然可以通过董事会对企业的战略方向和人事任免拥有极大的影响力。 国内学者孙本治也以企业的经营权为视角,认为如果某家族或者多个家族掌握着企业的经营权,这种企业就被认定为家族企业。

从代际理论的观点出发,对家族企业的认定侧重于企业在家族成员间的代代传承的特点。学者沃德(Ward)认为,家族企业的主要标志在于,企业的决策权应该在家族成员中代代相传。 而学者丘吉尔(Churchill)和哈特(Hatta)一致认为,家族成员应该参与到家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而不仅仅是企业股权的持有者,而且家族企业的所有权是在家族成员间一代一代传下去,不存在所有权的市场交易;除此之外,这种代代相传的内容还包括企业的管理运营和经营策略。 有研究者认为凡是家族企业,其所有权以及企业的决策权应该被整个家族掌握,有的也可以是几个家族,并且在家族成员中进行代际继承。学者应焕红则认为,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跨度至少是两代,而且家族成员要控制着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管理层成员的关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还有一些学者的研究是从家族涉入的融合性理论出发来对家族企业进行定性的,这种研究持以下观点:倘若企业成为了某些家族的企业后,家族成员参与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这种企业就是典型的家族企业。在20世纪的80年代,罗森布拉特(Rosenblatt)和约翰森(Johansen)通过多年大量的分析调查后,对家族企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认识,如果家族管理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同时有两名及以上的家族成员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实际经营起到主要的作用,那么这样的一个企业就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家族企业。 克罗米(Cromie)认为家族企业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个:家庭成员对企业的效益影响很大,甚至决定着企业的未来愿景;家庭成员所持有的股份超过了半数;家族整体可以控制着企业的未来;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主要由家庭成员组成。 研究者霍兰德(Hollander)和埃尔曼(Elman),他们认为家族企业是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并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的企业,实际的控制者只要有家族成员即可。 阿斯特拉汉(Astrachan)和尚克(Shanker)的观点更具有前瞻性,他们以“牛眼模型”为理论基础,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家族企业的构成要素,首先家族中至少有一名成员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其次企业的创始人把企业的所有权交给直系亲属,家族其他成员只是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并没有被安排在企业的重要部门中担任要职;最后家族成员只在企业的战略决策中拥有决策权,原则上不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

此外,我国少数学者认为,家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由家族控制,家族有权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他们认为,家族干涉企业的经营程度是有分类的,据此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类。 国内学者储小平评价到:受到“泛家族”理论的影响,家族企业应该重新来进行定义。他认为,家族应该包括家庭,外延至家族和延伸的关系,这些都应该包含在家族范围内。我们应该把家族企业当作是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各种关键权力所持有的动态情况,而非静态的。 石峰和陈南岳从文化的角度来进行定义,认为家庭企业最标志性的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体现鲜明的家族文化,由单一或多个家族组成的团体,控制着企业的各种关键权力,在管理过程中呈鲜明的家长制特征。

(2)从家族企业的本质界定家族企业

有学者认为从家族涉入的视角定义家族企业,一来对家族涉入的具体要素缺乏精准的定义,二来难以从理论上论证为什么家族涉入会给家族企业带来不同于非家族企业的行为和绩效,所以很多具有相同家族涉入水平的企业并非都将自己划分为家族企业。 基于此,有部分学者提倡应从其本质来界定家族企业。

现有研究中从家族企业的本质对其下定义主要有以下要点:第一,家族可以影响企业的战略方向; 第二,家族希望保护和维持对企业的控制; 第三,家族涉入和家族与企业的互动可以带来独特的、难以分割的、协同性的资源和能力。 以上观点认为,家族企业之所以被称为家族企业,是因为家族系统和企业系统的融合创造了互补性的经济和非经济价值。家族和企业系统的结合形成了难以复制的能力和“家族性”,促进了家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此外,家族和企业系统的融合以及代际传承的意图也会提高家族成员的效用,并对他们的行为和决策造成影响。但也有研究提出,家族企业本质上的意图和行为是受到所有权和经营权传承影响的闭环结构,会限制家族企业对其特殊能力和“家族性”的创造与更新。 与此类观点相同,有学者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提出:利他主义和维持家族管理的意图,会促使家族和企业系统的融合从而导致特殊资源失效。

基于家族涉入和本质这两个视角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最大的分歧是条件的充分性。家族涉入的视角认为,家族涉入的要素已经足以证明一家企业为家族企业;而基于本质的视角则认为,家族涉入只是家族企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基于家族企业本质的视角,只有家族涉入使这个家族企业具有了有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行为特点之后,才可以将其视作是判断家族企业的凭证。虽然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家族涉入,但缺乏家族企业本质上的愿景、家族性和行为,因而就不能被认定为家族企业。针对家族企业界定上存在的分歧,有研究将家族涉入和企业本质两大研究视角进行了融合。有学者提出一家企业能否被认定为家族企业取决于家族涉入如何影响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将家族涉入量化成连续变量用于实证研究。 如果从家族涉入的视角能解释家族涉入通过影响企业创造了何种价值,就能有效地将两大视角融合在一起,更好地理解家族企业的内涵。总地来说,如何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最关键是要明确这一理论是否能够很好地区别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这需要研究者们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加以权衡与调整。

与本质视角相比,家族涉入的视角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实证研究中的应用较为广泛。从家族涉入的视角来看,相关研究中的企业到底属不属于家族企业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来做出判断的:一是股权在家族中的分配;二是家族成员对企业的控制权;三是在企业管理中家族成员所拥有的影响力或者以上三点中任意两点的组合。在特定的研究中,有的研究者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主要依据二分法,也有学者用连续变量衡量家族涉入程度或家族化(Familiness)程度来对家族企业加以研究。基于连续性角度的研究主要考察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并认为这是判断家族企业性质的有效方法,例如根据家族成员占用公司股份的多少或者在经营管理中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来界定家族影响 ,或者根据家族多年经营所积累的经验、企业特有的文化和家族在企业中的权力地位等不同的方面来研究家族的影响力等。 家族企业的二分法界定主要采用家族股权等指标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进行区分。 具体而言,家族拥有大部分股权和控制权,家族成员参与管理并影响企业决策的企业称为家族企业。

本书基于文献基础,结合中国家族企业特征,认为采用二分法从家族涉入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更具实操性,也更符合本书的研究目的和要求。由此,将家族企业界定为“由家族所控制,家族成员参与经营”的企业。具体来说,本书认为家族企业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公司年报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可以追溯到家族或自然人。

第二,最终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且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至少持有10%的公司股份或持有的股份至少大于临界控制股份。

第三,家族成员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中,担任除董事长以外如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者或核心技术人员等职务。

在后续研究样本企业的选取上,本书主要按照以上标准对家族企业进行筛选。

家族企业并非仅限于非上市公司,随着企业的绩效提升,同时迫于融资再发展的需求,很多家族企业选择公开上市。有研究认为,企业上市之后就成为公共企业,其股东数量等状况都发生了变化,与私人企业的概念互斥,因此对将家族上市公司归为家族企业的说法持怀疑态度。 然而,更多研究认为,从家族企业的定义出发,虽然上市之后股东数量大大增加,但家族仍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从这一角度而言,上市之后的家族公司仍然属于家族企业的范畴。而且从实证研究出发,上市家族公司在数据可得性上更容易,数据准确度和完整性更好,因此大部分有关家族企业的研究都将上市家族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本书从家族涉入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上市之后的家族公司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特征上均未发生本质变化,因此,本书认同大部分家族企业领域学者的观点,将家族上市公司归为家族企业的范畴,并将中国家族上市公司作为主要的研究样本。 eCRflImBNOdOq+q87VUQAAzurYGeErfXYSWPcZ65PoQCqx+5qfjLZMLhp4jd22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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