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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可转债推出,融资方式多样化

2017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两类企业发行双创债,一类是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公司,另一类就是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

2017年9月22日,为支持创新创业公司发展,沪深交易所与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发行主体为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大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从现有案例可知,双创可转债试点初期,在深沪两市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发行的全部是创新层公司;如果是非创新层的挂牌企业,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和券商出具专项说明意见,针对国家相关战略新兴产业规划,中国制造202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以及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认证要求,证明企业是创新创业公司。

对创新层公司而言,与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相比,双创可转债具有期限长、额度高、认购迅速以及可以规避利率上调风险的优势,而与股权融资相比,又具有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双创可转债的推出为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提供了一个新型的融资渠道。可转债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是一种更为便宜的融资方式,如果公司未来业绩欠佳,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一般可转债持有人将不会选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由于同一家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带可转股条款的利率水平会相对来说更低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够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债务融资。另外,双创可转债的审批时间也较短,对于双创可转债,中国证监会明确指出要设立受理及审核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这提高了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的工作效率。

对投资机构来说,投资双创可转债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同时未来可以获得转股权带来的期权价值,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红利。双创可转债券持有人将同时享受债权和股权的收益。在双创可转债发行主体未来实现了高成长性后,投资者可以选择转股,享受公司股价上涨的收益。同时,在发行主体未来发展不达预期的情况下,投资者仍可以获得利息收益,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提供了收益的保证。双创可转债的双重属性将使得其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在整体市场环境较差,投资机构相对来说更为保守的情况下,双创可转债容易被投资机构所接受,更有利于发行公司顺利完成发行目标。

截至目前,成功发行双创可转债的企业共有四家,其中有三家为新三板创新层企业:

旭杰科技,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60万元,期限6年,附加发行人第4年年末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6.5%,初始转股价格为5.3元/股。

蓝天环保,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3年。最终票面利率为第一年2%,第二年4%,第三年12%。附加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初始转股价格为5.2元/股。

伏泰科技,发行总额为4000万元,期限1年,票面利率为4.00%,附加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初始转股价格为30.6元/股。

注:P(putable)表示回售权,C(callable)表示赎回权。

资料来源:Choice。

相比之下,主板上市企业发行的可转债利率要低得多。这与新三板企业股票流动性不强,定价不准确有关。新三体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31日,交易所流通的可转债共有53只,平均票面利率仅为0.45%,远低于双创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从成交量上看,新上市的主板企业可转债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也较为活跃,日均成交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

另外,双创可转债在附加条款上也较为苛刻。上市企业发行的可转债一般都同时附有回售权和赎回权,而双创可转债一般附有投资人回售权,但企业不一定有赎回权。由此可以看出,主板市场是个卖方市场,企业有更多的选择权,而新三板市场却是个买方市场,投资人往往具有更多的选择权。 22rkf9ak6JXkQty7tb78RzfwqUFOhVeod9DFjXH1nB55PSLuUYZ1qD78N6Pckr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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