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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退市制度改革

随着各项市场基础制度优化完善,挂牌公司的数量会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但部分挂牌企业基于自身发展、稳定控制权和成本收益等方面的考虑,有主动退市的需求,同时也存在无成交、无融资、估值过低的“僵尸化”的企业,这类企业事实上占用了挂牌和监管资源,已不适合公开交易,有必要强制退市。所以,建立更优化的新三板退市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认为在退市制度建设方面,拥有更多市场经验的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是值得借鉴的。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负责制定退市标准,并在允许或勒令上市企业退市的决定上有较大的自主权。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制度分为主动退市(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被动退市)。主动退市是企业基于自身发展阶段、权衡成本与收益而基于其意思自治做出的退市决定,在市场化的制度中应得到尊重与保护。就退市标准而言,主动退市没有统一的退市标准。在没有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及违规违法操作的情况下,公司提出自愿退市申请并符合法定程序即可退市,一般无须说明退市理由。主动退市主要包括私有化(非公众公司)、暂停信息披露(摘牌退市,但保留部分外部股东)和转板(从纳斯达克转到纽交所)等退市方式。

而强制退市是指由于公司不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持续挂牌条件,交易所或监管当局勒令其退市。纳斯达克经过三次市场内部分层,由高到低三个不同层次市场,即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三个市场的企业需要满足维持上市标准才能不被强制退市,维持上市标准均比各自的上市标准低一些,包括量化标准和非量化标准。三个市场的非量化标准基本一致,均涉及报告可信性、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利益冲突的治理水平等方面。

量化标准方面,全球精选市场和全球市场的量化标准均分为:总资产/总收入标准、股东权益标准和市值标准,这两个市场的企业须满足三条件中至少一条才能不被强制退市。三个量化标准具体如下。

(1)总资产/总收入标准:总资产和总营业收入(最近一年数据或最近三年中的两年)均不低于5000万美元;公众持股数量不少于110万股,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15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不可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1美元;股东数量不少于400人;做市商不少于4家;满足公司治理标准。

(2)股东权益标准:股东权益不低于1000万美元;公众持股数量不少于75万股,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5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不可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1美元;股东数量不少于400人;做市商不少于2家;满足公司治理标准。

(3)市值标准:股票市值不低于5000万美元;公众持股数量不少于110万股,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15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不可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1美元;股东数量不少于400人;做市商不少于4家;满足公司治理标准。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三选一”量化标准包括:股东权益标准、市值标准和净利润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权益标准:股东权益不低于250万美元;公众持股数量不少于50万股,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1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不可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1美元;股东数量不少于300人;做市商不少于2家;满足公司治理标准。

(2)市值标准:净利润不低于50万美元;公众持股数量不少于50万股,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1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不可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1美元;股东数量不少于300人;做市商不少于2家;满足公司治理标准。

(3)净利润标准:上市证券市值不低于3500万美元;公众持股数量不少于50万股,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1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不可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1美元;股东数量不少于300人;做市商不少于2家;满足公司治理标准。

就强制退市的程序而言,纳斯达克通过机构设置和层层递进的机制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权利。具体步骤如下:

(1)纳斯达克内设的上市资格审查部,负责第一次判定企业是否满足维续上市标准,指出标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原因、发布退市决定和公开谴责。

(2)同时规定标的企业在收到退市决定书之后的规定期限(180天)内,对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事项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计划。

(3)若整改后经判定(第二次)仍未达标,则标的企业可以选择向纳斯达克听证委员会上诉,否则纳斯达克将立即将该股票停牌。

(4)如果上市公司对纳斯达克听证委员会的决定依然表示不服,可以继续向纳斯达克上市和听证审查委员会提起上诉。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听证委员会的决定,并进行复议。

(5)如果上市公司对上市和听证审查委员会的复议依然不满意,可以选择上诉到纳斯达克董事会以获得是否退市的最终决定。

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对于新三板即将推出的摘牌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纳斯达克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全面考虑企业主动退市需求,简化处理主动退市程序。二是强制退市制度综合使用量化与非量化指标,不同层次的市场使用差别化的量化指标,而非量化指标基本一致。新三板退市制度需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退市制度的建立需要在考虑市场扩容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财务质量、市值管理等与投资者利益紧密相关的量化标准,结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定性要求,更好地强化公司质量要求。基于目前市场中能够满足公众公司股东人数标准的挂牌公司占比非常小,退市的股东人数标准应适当降低。三是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强调投资者保护,从市值、股东权益和公众持股等投资者角度出发设计退市标准。新三板摘牌制度在保护投资者的制度设计中,应考虑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差异化特征,及时对上市企业持股内部人的违规行为进行量化惩处,并与股东补偿机制相挂钩。四是强制退市程序逐层递进,给予企业整改的同时,赋予当事企业逐级申诉的权利,充分保护了企业的权利。五是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纳斯达克强制退市的非量化标准中,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的结构和独立性、信息披露、股东权利与话语权等都是监管的重要依据。新三板摘牌制度中需要对这些方面给予细化考量,而非仅一般意义的概括。六是退市制度需要在产业维度上加以引导,鼓励新兴产业和创新创业成长型企业,避免“一刀切”的退市标准,强化新三板的市场定位。针对目前占比较大的传统行业,可以考虑执行相对严格的退市标准。此外,处于不同市场分层的挂牌企业应执行不同的退市标准。 wsPbU8ioChjSA6yZLeLp621OzUUlQZ4mEXQUbcc7HyxF2GQFebN7PxmfELjhfe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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