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普遍自由和解放是马克思一生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达成这一目标并不容易,寻找实现自由和解放的现实路径构成了马克思理论探索的重要议题。在德国思辨哲学的传统中,自由就是人自主(autonomy)或自决(self-determination)的能力;相应地,人的解放也就是消除自然欲望和既有观念对人的蒙蔽,使人成为只遵循自我规定的真正的人。在如何实现自由的议题上,德国的思辨哲学和政治实践都将法和国家当作实现自由的具体形式,个体服从法和国家也就是服从人自己的本性,一部良好的民法典是人实现自由本性的现实途径。然而在经过物质利益的思考后,马克思发现法和国家实现的只是有产者的自主和自决,无产阶级在现代社会中处在非人境遇之中。马克思因此转向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试图揭露法和国家的虚假意识形态及其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在对人类自由和解放的不断追问中,马克思不仅实现了对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批判,后来也完成了对英国政治经济学的批判。
从18世纪开始,自由成为欧洲各国知识界的共同追求,但是各国对于自由的理解各不相同。由于国家分裂并遭到入侵,德国知识分子对自由的理解往往与国家统一和民族自决的任务联系在一起,特别强调人的自主和自决。德国传统中的自由意味着不仅要免除自然对人的压迫,更要免除他人意志对个体的强制,并尤其关注历史和现实的维度。德国的思想家普遍相信,理性基础上的法和国家是人实现自我规定的伦理实体,这种传统深刻地影响了青年马克思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过,在离开《莱茵报》之后,马克思不再认同通过法和国家来实现自由的“德国道路”,并转向了经济学研究来寻找人实现自由的现实可能。
在哲学上,德国的自由道路始终与民族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紧密关联,体现为通过理性立法来实现对自主和自决的追求,并以此来批评英国和法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德国传统中对自由的追求极力地避免英、法的抽象讨论方式,逐步形成了通过立法和建国来实现自由的国家主义路线。康德用他的先天演绎证明了,尽管对象世界是自在的,但它并不会限制人的自由,人仍然可以运用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康德在政治上主张运用实践理性来确定人作为人应当普遍拥有的法权,并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而黑格尔则进一步证明了,理性本身实现的不仅是自为主体的主观设计,而且也是对客体的客观认识;人有能力用理性来发现法和国家的必然形式,这种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法和国家的实现同时也就是人的自我规定的实现,人将在法和国家的生活中获得真正的自由。因此,法学、哲学和历史学在19世纪的德国一般被看作同一个学科,象征着人类理性所蕴含的解放自身的力量。继承了古罗马法的思想资源,德国拥有悠久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传统。经过普芬道夫、莱布尼茨一直到黑格尔的理论探索,德国的古典法学在理论上开辟出了一条与英、法迥异的政治现代化道路。德国的现代化思路放弃了英国自然法传统对幸福的追求,转而以自由为现代政治秩序的核心理念 ;在自由的实现方法上也反对法国暴力革命的道路,主张通过法和国家的自上而下的渐进改革来保障自由的逐步实现。此外,德国的法学传统所关注的自由是人的自然法权,与重视社会秩序的英国自然法传统和重视政治启蒙的法国自然法传统有很大的差别。当现实与自由相背离时,实践的法学需要通过哲学和历史的方法 去重新界定自由人格得以实现的条件,进而在理论上将这些条件以法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最终以国家的形式来保证法权在现实中的强制性。
对于德国的知识界而言,法学是自由人格实现的理论中介,关于法权的抽象演绎在理论上优先于现实的法律条文。马克思在大学时期接受了这样的法学教育,并明显受到了体系主义 传统的浸染。他将《学说汇纂》的前两章翻译成了德文,并着手撰写一部宏大的法学著作,试图以完善法学的形上学基础来解决当时的法学困境。 这部被马克思称为“倒霉的作品”的法学著作没有保存下来,现在只能从马克思给父亲的一封信中了解它的篇章结构。 如果仅根据目录来看,马克思的法学著作确实乏善可陈 ,马克思自己也承认了其中的欠缺,并意识到对形式法或概念法进行抽象演绎的“努力都是不恰当的” ,此后“只从事一些实证 的研究” 。这次学术尝试的失败成为马克思加入青年黑格尔派的契机,因为青年黑格尔派的成员和追随者也在考虑精神和法如何在国家与社会中现实地发生作用。青年黑格尔派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黑格尔法哲学的封闭性导致它无法面向现实和未来,客观意志的自在和自为最终都只能指向其自身;如果要让法哲学指明通向现实和未来的道路,那就必然要将客观意志再次主观化,变成一种积极主动的意志。与青年黑格尔派的立场相似,马克思在法学中的“实证”态度同样要求理性突破抽象演绎的局限,在现实中保持对各种既有观念和现象的批判。不过,在这种“实证”思路中,普遍理性本身仍然高于现实;普遍理性与现实的差别及其对现实的批判,是现实世界发生改变的真正动力。
依据德国的学术传统和法学视角,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实践进行了批评,反对用民族、历史或传统等非理性的因素来为现实辩护,并追求普遍理性在社会中的真正实现。 法学是当时德国最主要的法学流派,其领军人物萨维尼主导了德国18世纪中期的法律制定工作,同时也是马克思大学时期最重要的教师之一。历史法学派基本立场深受民族主义 和浪漫主义 的影响,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存活于民族的意识之中” ,拒斥来自法国的启蒙理性和自然法传统;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不同,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间和地点的统一的自然法,每个民族和社会都有自己特定的历史生长环境,因而主张以历史为法律的主要依据,将法律以及其他制度看作历史的具体反映,并特别重视民族传统的传承、史料典籍的编纂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德国当时法律——包括“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案”——的制定都是在历史法学派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些历史主义的“实证法”遭到了马克思基于普遍理性的猛烈批判。
在普遍理性的视角下,人与动物法的差别就在于人可以超出自身的自然本能和给定条件而进行普遍的理性思考。历史主义将历史和传统当作法源(Fontes iuris/source of law)来对法律进行论证,实际上是让人服从于自己直接的既有生存条件,在法律上把人再次降低到动物的程度;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中,“只有动物的本性才是无可怀疑的东西” 。历史法学让人关注现实、关注历史,是为了让人放弃理性的批判和思考:“消除实证的事物中的理性假象,是为了承认没有理性假象的实证的事物”;“摘掉锁链上的虚假的花朵,是为了戴上没有花朵的真正锁链” 。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历史主义难免沦为对威权政体的无条件谄媚,“凡是存在的事物他都认为是权威,而每一个权威又都被他拿来当作一种根据”同 。因此,历史法学派演绎的法学理论和制定的法律条文在马克思看来都只是“把已有的法表述出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普遍的东西” ,把现实法权建立在非社会的自然状态和非道德的自利个人的基础之上,把国家建立在自然冲动和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按照马克思此时的看法,应该用现代“更加理想和更加深刻的观点”来从整体上将国家看作“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的伟大有机体 。,在这样的国家里,“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由此可见,马克思此时仍然延续了德国哲学的学术传统,将现实与普遍理性之间的矛盾当作改造世界的动力,认为只要通过批判使普遍理性得到认同,或使以普遍理性为标准制定的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的全面解放就有可能实现。
在被迫离开《莱茵报》编辑部之后,马克思开始认识到以普遍理性为中介不仅无法实现普遍的自由,反而还会导致普遍利益的全面丧失,即无产阶级的产生。“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 ,市民社会中通过理性立法来保障的法权只能实现有产阶级的自由,而这种自由的基础是无产阶级的普遍不自由。为了在理论上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马克思写下了他的第一部著作,即“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性的分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据MEGA2编者的考证,马克思在结束对第302节的批判之后停止了写作,中断之后的写作从第XXIII页对第303节 的批判开始重新进行。通过中断前后的内容对比,可以明显地看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思路的演进。
最初,马克思将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历史法学派当作同一种观点的两种形态来进行批判:历史法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说明今天的卑鄙行为是合法的……历史对这一学派也只是显示了自己的后背” ;黑格尔用更加抽象、更加思辨的方式重复了历史法学派的谬误,非批判地接受了旧制度的“动物”法。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几乎是全盘接受了德意志原来的政治体制,其行政权理论“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邦法” 。为了完成政治体制的论证,黑格尔一方面设定了一个抽象而超验的“主权”国家,另一方面延续了旧时代的等级制度。马克思批评道,“等级……把人变成直接与其规定性相一致的动物” ,旧时代的法是动物的法,基于等级的法是人类动物学。因此,黑格尔和历史法学派都犯了同样的错误,将“动物的法”强加给人:历史法学派是将现实的表象理解为观念,又以这种观念作为解释现实的依据;黑格尔的法哲学只不过是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思辨化的处理,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完成“克罗茨纳赫笔记”之后,马克思在批判第303节 时指出了产生这种“动物的法”的现实根源:
我们在这里找到了谜底。“私人等级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政治意义。”显然,私人等级是按照它现在的样子,即按照它在市民社会中的构成获得这种意义的……等级要素是私人等级即非政治等级的政治意义,这是定义中的矛盾。……私人等级并没有变成政治等级,而是作为私人等级它获得自己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它不是无条件地具有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它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是作为私人等级的私人等级所具有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因此,私人等级只有按照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才能进入政治领域。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成了政治差别。
在这里,国家的政治秩序不仅不是作为人的人实现其自身本质的场所,反而成为作为私人等级的私人等级将自身外化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人将无法在国家当中实现自身的普遍本质。因此,现代国家中的人不可能是作为人的人,而只能是作为私人等级的人;法和国家不过是市民社会中的私人等级实现自身的政治形式。自此,马克思不再纠缠于普遍理性在法和国家形式中的实现,转而开始深入地分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两个对立范畴的互动结构。马克思开始放弃早年间面对现实时所采用的德国传统法学思路,转而开始讨论现代政治国家中人的本质丧失的必然性。
论证现代社会中人的本质丧失的必然性,标志着马克思系统地放弃了早年间的法学立场,并以“无产阶级”为中介转向了对工业生产的经济学研究。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是人类社会始终的目标和追求。马克思认为,在德国当时没有阶级能够代表人的普遍本质,因此政治领域的角逐只是各个阶级之间特殊利益的争斗。德国这种落后的状况造成了思想界庸俗观点的横行,宗教的、哲学的和历史的理论都在描述人类的理想追求,但这些理论缺乏改变现实的物质力量,反而最终全部沦为对现实间接的理论辩护。马克思把德国的国家哲学、法哲学以及宗教、传统等等称为“副本”,它们都是以思辨或想象的虚幻方式对现代政治国家的不平等现状的解释。通过副本批判,马克思指出了这些意识形态的庸俗性,揭示了德国人在观念上的自我束缚,他们“没有想到迄今为止的哲学本身就属于这个世界,而且是这个世界的补充,虽然只是观念的补充” 。
但是,马克思批判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目的并不是要求人放弃对人的本质的追求,“这种批判撕碎锁链上那些虚幻的花朵,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采摘新鲜的花朵” 。从副本批判到原本批判的过渡过程,也就是寻找现实变革可能性的过程。马克思认为,德国未来的希望在于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和行动。无产阶级虽然由市民社会产生,但是他们已经丧失了一切私有财产,被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无产阶级所遇到的压迫是市民社会普遍的不公正,而不是某一个等级对另一个等级的特殊的不公正。因此,无产阶级本身的解放“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 。无产阶级的出现证明了现代社会普遍的非正义,同时也潜在地蕴含着扬弃这种非正义的可能。以无产阶级为中介,马克思找到了批判现代政治国家及其理论基础的现实路径。对现代政治国家及其观念基础的批判,不仅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的重要理论内容,同时也是马克思后来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基本理论线索之一。
无产阶级及其革命性是马克思法学批判的最终结论,同时也是马克思转向经济学研究的关键中介。对于马克思而言,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的解放宣言是真正哲学的全部任务,而无产阶级是真正哲学的物质武器;无产阶级的产生“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 。在意识到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虚幻性之后,马克思放弃了在法和国家领域实现普遍理性的解放路径,无产阶级就成为人类在社会中获得解放的唯一力量。在德国,“无产阶级只是通过兴起的工业运动才开始形成”,而且伴随着“社会的急剧解体、特别是……中间等级的解体” ,因此,德国当时已有的思想资源——法哲学、国家哲学、教会哲学等等——都无法对无产阶级进行理论的说明。为了证明德国现实的解放道路,马克思必须对无产阶级的产生过程和历史任务重新进行思考,并由此同时开启了英国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社会主义思潮的研究。
18世纪20年代,由于普鲁士政府逐渐偏向于保守 ,通过议会立法统一德国的道路受阻。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开始引起德国思想界的关注。法国的社会主义原本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它在德国与费尔巴哈的哲学相结合,演变成为批评传统道德、国家和宗教观念的激进思潮,代表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族统一路线。从1843年开始,社会主义开始成为马克思思考的重要参考坐标系,德国社会主义与法国社会主义的各种观点成为马克思主要的批判对象。通过经济学与法哲学的结合,马克思指出了德国当时所有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包括社会主义者的各种方案——都只是“本末倒置”的意识形态。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私有财产制度造成了劳动者的绝对贫困,只要立法仍然围绕私有产权而展开,那么社会问题永远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经济学研究的成果在《资本与雇佣劳动》一文中得到了完整的阐述。不过,由于尚未形成自己的经济学研究方法,马克思此时的经济学理论主要是批评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主义方案时的附带产品,并没有完全超越英国的政治经济学。
法国社会主义者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首先,资产阶级社会是一种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社会,是“恢复了的奴隶制” ;其次,资产阶级社会中的道德都是虚伪的说教,其实质是“利益支配一切”的极端利己主义 ;最后,资产阶级社会的弊端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联合与协作而得到消除,新的社会将“最迅速和最圆满地改善人数最多阶级的精神和物质生活” 。总之,法国的社会主义将现代社会问题的根源归结于私有制所导致的不平等,并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自觉的制度设计和共同协作来消除这些不平等,从而实现理想的社会形式。1839年,费尔巴哈的两部著作《论哲学和基督教》和《黑格尔哲学批判》相继出版,费尔巴哈的人本学与社会主义相结合,迅速在德国哲学界产生了剧烈的化学反应,少数人把控的教会和国家成为被批判的对象,而哲学本身则被寄予了无限的希望。随着青年黑格尔派成员施泰因的著作《现代法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德国出版,融合了德国古典哲学、法国社会主义以及费尔巴哈人本学的激进青年黑格尔派在德国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他们普遍相信社会主义的组织原则才是德国乃至人类未来唯一合理的组织形式。在青年黑格尔派看来,只有哲学才能把握时代的精神和人类的真正使命,而哲学的任务就在于向人民展现未来社会的景象,“以便人民明了它、理解它,并为之欢欣鼓舞”,从而将人民提升到自觉的程度;哲学和社会主义一时间被视为同一种追求的两种表达,“当代哲学的顶峰必然构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
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进程也与德国社会主义运动紧密相关。受到鲍威尔等人的影响,马克思在大学期间也加入了青年黑格尔派的行列。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贯彻了青年黑格尔派的立场,认为“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 ,而哲学的使命就是让人民意识到新时代的到来并将他们提升到自觉的程度。从1843年开始,遇到物质难题的马克思逐渐意识到青年黑格尔派对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理论批判只是一种对副本的批判,并不会起到实际的作用。到达巴黎之后,完成思想转变的马克思很快就放弃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写作工作,并有意识地加强了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自觉地将自己与德国的社会主义者区分开来。德国的社会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中普遍利益的实现只能建立在理性与道德的基础之上,因此哲学在社会变革之中将发挥着先导的作用。而马克思指出,有产者的理性和道德都只能以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为出发点,普遍利益的实现只能寄希望于没有私人利益的群体——无产阶级。马克思清算了青年黑格尔派从观念出发改造世界的哲学信仰,转向了直接对生产进行研究的政治经济学,初步分析了无产阶级产生的条件及其历史使命,即资本主导的生产方式和雇佣劳动制度所蕴含的经济结构。马克思为此写了一组笔记,即后人所称的“巴黎笔记”,并在1845年与出版商列斯凯(Carl Leske)签订合同,计划出版一部名为《政治和国民经济学批判》的两卷本著作,这是马克思第一个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出版规划。
虽然马克思1845年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写作计划没有完成,但从同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分析出马克思此时主要的经济学观点。与德国的意识形态家们不同,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的差别是生产,“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 。也就是说,人在生活条件的合作生产中才会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随着生产的发展,基于土地共有的原始部落开始解体,私法和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 。原始的所有制仅仅涉及不动产(地产),“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 。随着分工的细化,动产逐渐向资本转化,财产的法权成为阶级划分的主要依据和观念保障。在现代国家私法体系中,拥有立法权的有产阶级在法律上拥有资本的私有权,然而在事实意义上占有和生产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却在法律上一无所有。以历史法学派为代表的意识形态家,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界定财产法权,将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抽象为一般的观念,从而把法律变成了有产者特殊意志的表达,造成了在法律中一无所有的赤贫阶层。劳动者为了获得生活资料不得不为有产阶级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的程度。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经济学的话语复述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得出的结论。法哲学以观念作为法的依据,而观念来自现实的物质生产;如果现实的不合理来自生产领域,那么根据法学理论制定的法只能是对不合理现状的认可。过去的哲学试图对现实进行观念化的解释,将历史的发展呈现为人类道德观念或普遍价值的实现;然而,现实变革的力量只能来自现实本身,人的非批判的观念最终都只能沦为对现实的辩护。因此,对现实的研究必须直接从社会生产的领域进行,而不是从观念的领域进行。
在经济学研究的辅助下,马克思提出人实现自由的中介是“劳动”,而不是“理性”。人通过劳动不断地消除着对象世界的自在性,并将其转化为“为我”的存在。然而,在消灭了自然外在压迫之后,由于货币成为人和人关系的中介,人并未真正获得自由。在私有制条件下,穷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为富人劳动,结果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财产——特别是劳动条件——的私有制,是导致一部分人无法自由的现实障碍。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劳动消除了自然的外在性,使人类成为真正自在自为的存在。但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创造出一个独立于个体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有产阶级实现了自身的自由,获得了自主和自决的现实能力。但是,无产阶级在社会中成为被抛弃的非人,成为有产阶级实现自由的手段。在评论李斯特的经济理论时,马克思重申了这一观点,认为历史主义的经济学将一部分人贬低为创造财富的物,另一部分人成为享受财富的自由的人。如果不触动私有财产制度,人通过理性的立法活动将永远无法实现人的自由。上述观点既是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也是对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的“清算” 。
此后由于革命的影响,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只能断断续续地进行。在《共产党宣言》和《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中,马克思正式公开表达了自己在经济研究中的见解,并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汇集了关于经济学研究的演讲内容。在马克思看来,资本、私有制和雇佣劳动指的是同一种关系:有产者用货币购买无产者的劳动从而实现私有财产的增加。也就是说,雇佣劳动制度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从而将社会分裂为有产者和无产者两个对立的阶级。马克思的论证重点由此完成了从“无产阶级”向“雇佣劳动”的过渡。雇佣劳动制度下的劳动契约看起来是资本家和工人双方认可的法律文书,符合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公平原则;但是,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制度中的工资水平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因此形式上的正义并不能消除资本主义生产中所隐含的对抗。在这个意义上,那些追求形式合理性的社会理论最终都会沦为对资产阶级社会的辩护,而马克思进行批判的目的,就是为了揭露现代社会中阶级对抗的性质并寻找扬弃这种对抗的现实路径。
马克思转变后的思路仍然与人的自由和解放密切相关,但是在理论细节上已经有了很明显的完善。马克思已经意识到,现代社会中无产阶级不自由的现状并不完全是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的意志强制,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雇佣劳动制度条件下基于自由意志的自然过程。因此,自由贸易和公平工资无法解决自由的难题,在私有财产制度和雇佣劳动制度下,个体必然会被区分为自由的有产者和不自由的无产者两个阶级。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分三个部分说明了“构成现代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物质基础的经济关系” :
(1)雇佣劳动对资本的关系,工人遭受奴役的地位,资本家的统治;
(2)各个中间市民阶级和所谓的市民等级在现存制度下必然发生的灭亡过程;
(3)欧洲各国资产者阶级在商业上受世界市场霸主英国的奴役和剥削的情形。
这个提纲是马克思对自己1844—1849年间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次整体回顾 ,通过这三部分可以勾勒出马克思在革命前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大体轮廓。首先,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雇佣劳动制度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经济关系;其次,除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以外,其他阶级都将会在这种经济关系的作用下逐渐消失;最后,危机的发生迫使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地开拓世界市场,将这种经济关系扩展到世界各地,当没有新的市场可供扩展时,危机将无法解除,最终导向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马克思在此期间吸纳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大量理论成果,延续和丰富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的批判纲领。马克思将资本和雇佣劳动联系在一起进行批判的思路,后来也贯穿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全过程。
不过,马克思此时仍然没有超越英国政治经济学。尽管马克思一直想要写作并出版一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著作,但是与当时已经存在的其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家相比,马克思在这一阶段还没有提出真正具有超越性的纲领,只是把现存的各种观点条理化、体系化,并服务于德国无产阶级的斗争运动。这种政治经济学上的贫乏,一方面是由于马克思当时对政治经济学的知识储备尚不足以承担超越整个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1844年之后的革命和流亡生活让马克思难以拥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除此之外,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构想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他的批判方法参考了古典经济学的经验主义,但是他的追求目标却是带有浓重古典哲学色彩的人道主义理想,即人绝对的自主和自决,这两者之间在理论上是相互排斥的。如果论证不了新的生产形式在未来社会中实现的必然性,那么马克思就无法将自己的理论与古典经济学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学区分开来,同时也就无法论证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自由和解放的社会远景。不过,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使得马克思在后来的研究中不得不回到这个问题上,寻找超越古典经济学的中介。
1849年8月,马克思迫于法国政府的压力前往伦敦避难,等待欧洲大陆新一轮革命浪潮的到来,也因此“重新得到了几分宁静从事研究工作” 。革命事业的空窗期让马克思有时间继续进行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随着欧洲革命浪潮的逐渐平复,马克思遇到了新的课题,即论证危机和革命再次到来的必然性。在此期间,马克思对经济学的各派观点进行了详尽的钻研,并在19世纪50年代末完成了剩余价值理论的主要内容。剩余价值理论可以看作马克思对既有观点的回顾,而对剩余价值的进一步研究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即以“价值”概念为批判对象的“资本一般”理论。
1850年,马克思在伦敦重启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且大大扩展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列颠博物馆中堆积着政治经济学史的大量资料,伦敦对于考察资产阶级社会是一个方便的地点,最后,随着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金矿的发现,资产阶级社会看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切决定我再从头开始,批判地仔细钻研新的材料” 。马克思在一篇国际评论中提到了美国加利福尼亚金矿的意义,认为旧金山和纽约将会取代伦敦和利物浦成为世界贸易的中心;欧洲为了避免成为美国工商业和政治上的附庸,就必须进行社会革命,改变生产和交换的方式。 6月,马克思获得了大英博物馆阅览室的出入证,从1850年到1852年,马克思在那里进行了相对集中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研究最初围绕着英、法的社会革命和经济危机展开,但是论题很快就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与此同时,出版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的计划也再次被提上日程,恩格斯希望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能够在1851年4月之前完成并出版,不过,新著直到6月仍然遥遥无期。 马克思计划写三卷——“经济学批判、社会主义和经济思想史” ,恩格斯在11月建议他为了出版将经济思想史扩充为两卷,“第三卷可以出《社会主义者》,第四卷出《批判》——《批判》之外可能剩下的东西——和已经非常有名的‘正面的东西’” 。到1852年夏天,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又一次流产,他本人迫于生活的压力也不得不中断了经济学的研究。尽管新的著作没有成功出版,但是长时间的阅读和积累已经极大地推进了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和现代政治经济学的争论都有了深入的洞察。
马克思这一阶段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摘抄和评述写在二十四个笔记本上,学界一般将其统称为“伦敦笔记”。伦敦笔记的前十三个笔记本的内容相对集中,1851年4月之前写的第I—VII笔记本主要讨论了当时经济学界关于危机的争论,4、5月间写的第VII—X笔记本讨论了围绕李嘉图政治经济学而产生的各种争论,5、6月间写的第XI—XIII笔记本则主要摘抄了当时工人运动和阶级状况的各种史料。从上述十三个笔记本的摘抄内容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当时在伦敦所关注的现实问题,这些笔记本的内容后来直接或间接地运用在了“1857—1858年手稿”、“1861—1863年手稿”以及《资本论》中。经过两年多的艰辛钻研,马克思出版经济学著作的愿望尽管并没有实现,但此时他已经意识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本身的界限。马克思在1851年4月给恩格斯的信中曾说,整个经济学“开始使我感到厌烦了。实际上,这门科学从亚·斯密和大·李嘉图时代起就没有什么进展,虽然在个别的常常是极其精巧的研究方面作了不少事情” 。在马克思再次重启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前,对整个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和超越已经呼之欲出。
在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的主要研究成果是对雇佣劳动制度进行了经济学的解释,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40年代的经济学理论主要以雇佣劳动制度为批判对象,认为雇佣劳动制度是资本家通过劳动合同或社会契约合法地剥削工人的一种制度。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延续了他在革命年代的思考,用经济学的语言重新表述了自己的理论立场,“一个人埋头制定了剩余价值理论” 。从雇佣劳动批判到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是顺理成章 的,因为它们分别是同一现象的法学表达和经济学表达。恩格斯甚至认为,《哲学的贫困》和《雇佣劳动与资本》证明马克思在1847年“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而且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它是怎样‘产生’的” 。
价值的性质是18、19世纪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议题,同时也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前提。在政治经济学的讨论中,商品的价值总是与货币和价格结合在一起,也就是研究货币如何准确地实现商品的价值。从斯密开始,价值就被当作商品价格的“真实尺度”,而价值研究的目的就是寻找并消除货币价格与真实价格之间的差别。在日常生活中,商品所有者虽然拥有价格的制定权,但是人们会认为商品本身具有一个客观的价格尺度,这种日常观念就成为价值理论的现实基础。相应地,商品价格中超出商品价值的部分,就是商品所有者不合理的收入,即商品所有者对他人财富的无偿占有。通过区分劳动的二重性,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分别确定了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Arbeitsvermgen)的价值和价格,工人的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是劳动期间全部的对象化劳动量,而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货币(即劳动能力的价格)是“生产出工人的劳动能力所需的对象化劳动量” ,这两个对象化劳动量之间的差额就是剩余价值。不过,由于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论基础和论证方法都来自古典经济学,因此必然也会遇到困扰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理论难题。例如,工人所创造的价值无法被精确地计算,特别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换算比例的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劳动价值论的支持者。如果劳动创造的价值无法被计算出来,那么剩余价值理论本身的说服力就要大打折扣。
剩余价值理论虽然可以证明无产阶级所面临的不公正待遇以及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自由的必然丧失,但是并不足以证明这种不公正和不自由可以在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中被消除。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社会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货币量的增加,个体的自由也就是通过支配自己的财产来获取货币的自由。根据剩余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私有制和货币支配下的雇佣劳动制度必然会导致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而且剥削的程度会随着资本生产的发展不断加剧,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从而导致经济危机的不断发生。以剩余价值理论作为基础,自然会提出通过计划经济来废除私有制、废除货币这类的道德要求。用经济话语来表达,这样的道德要求就是生产应当以产品的增加为目的,而不是以货币的增加为目的。基于上述理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导出社会主义改革的方案,即有计划地控制生产以实现理性与道德的诉求。不过,值得怀疑的是马克思是否会支持这样的社会改革方案。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就已经批判过以理性和道德来改造国家的德国社会主义路线,那么同样的批判思路也适用于以理性和道德来改造生产的经济社会主义路线。而且,即使丧失了所有财产的无产阶级没有私人利益,但也无法保证无产阶级在脱离赤贫状态之后不会再次蜕变为新的资产者。那么人类社会就需要不断地消灭资产者,人类普遍的自由和解放将永远无法完全实现。
在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之后,马克思开始意识到价值本身不应当是研究的前提,而应当是被批判的对象。货币是价值的现实化身,要消除个体对货币的追求并扬弃以货币为中介的社会关系,就必须要先说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货币为何能够统治人。作为一般等价物,货币不仅可以购买物品,而且还可以购买劳动;相应地,似乎不仅商品具有价值,而且劳动本身看起来也有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价值本身只不过是个体相互交换时产生的一种观念,但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价值却表现为各种东西普遍拥有的一种抽象性质,货币也因此拥有了交换一切东西的能力。马克思指出,经济学上的价值概念只能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价值这个经济学概念在古代人那里没有出现过。……价值概念泄露了资本的秘密”;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价值只是为了“揭露欺诈行为”而设定的道德和法律概念;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条件下,价值才成为理论研究的对象,“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 。
为了完成对价值的批判性分析,马克思在1858年初转向了对“价值”的纯形式研究,并通过“资本一般”理论完成了对“价值”范畴的考察。从研究过程本身来看,这一转变并不突兀,“要知道什么是剩余价值,他就必须知道什么是价值” 。然而从理论成果和逻辑细节 上来看,这次转变对于马克思经济学研究进程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正是由于抽象出了“价值”概念,马克思才找到了自己与英国政治经济学的真正差别:英国政治经济学以价值的存在作为研究前提,而马克思批判的正是这个作为研究前提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