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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残疾的分类

一、国际功能和健康分类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国际病损、残疾和残障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ICIDH),将残疾划分为伤病、残疾、残障三个类别。2001年,ICIDH修订后重新定名为《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简称《国际功能分类》,由“疾病的结局”分类转变为“健康的成分”分类。

(一)ICF的构成

1.身体功能、结构与残损 身体功能(body function)是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心理功能。身体结构(body structure)是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成分。残损(impairment)是指身体解剖结构或身体功能上的缺失或偏差。其中,身体功能和身体结构为平行关系。

2.活动与活动受限 活动(activities)是由个体执行一项任务或行动,是一种综合应用身体功能的能力。个体在进行活动时可能遇到的困难称之为活动受限,通过使用辅助设备可以解除活动受限,但不能消除残损。

3.参与和参与局限 参与(participation)是投入到一种生活情景中。参与局限是个体投入到生活情景中可能经历的问题。常见的参与局限包括定向识别、身体自主、行动、就业、社会活动、经济自主等受限。

另外,情景性因素对残疾有巨大影响,它是个体生活和生存的全部背景,包括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环境因素是指人们生活的自然社会和态度环境,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个人因素指个体生活和生存的特殊背景,如性别、种族、生活方式等。

(二)ICF各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

ICF将功能与残疾分类作为一种作用和变化的过程,提供多角度的功能残疾与健康评价。个体的功能状态是健康状况与情景性因素相互作用和彼此复杂联系的表现,干预了一个项目就可能产生一个或多个项目的改变,这种作用通常是双向的(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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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ICF各成分之间的关系

二、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2010年,我国发布了残疾人分类标准,具体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七类。

(一)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各种原因所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表2-1)。

表2-1 视力残疾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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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②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③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表2-2)。

表2-2 听力残疾分级标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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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听力损失程度是指声波频率为500Hz、1000Hz、2000Hz时所能听到的最小声强的平均值。②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③若一耳听力丧失,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不超过40dB,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④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2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注:3岁以下不定言语残疾),包括失语、构音障碍、语言发育迟滞、口吃等(表2-3)。

表2-3 言语残疾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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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语音清晰度是指人耳分辨语音的程度,语音清晰度=听众正确听清的语音单位数/测量用的全部语音单位数×100%。②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病因明确,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按其智力商数(Intelligence Quotient,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等级(表2-4),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表2-4 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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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发育商数是对婴幼儿的动作能、应付能、言语能和应人能进行的测试,DQ=发育年龄/实际年龄×100。②智力商数(lQ)是通过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除以实际年龄乘以100,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③WHO-DAS为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

(五)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肢体残疾分级标准见表2-5。

表2-5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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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一侧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②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③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cm者;④小于70°的驼背或小于45°的脊椎侧凸。以上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畴。

肢体残疾者分级是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的评价。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如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表2-6)。

表2-6 肢体残疾者分级

(六)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1年以上未愈,患者出现认知、情感或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状态。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WDA分数和下述(表2-7)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将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表2-7 精神残疾的分级标准

(七)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的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xxsdrxKmd+N/RY0Yg0YUjE4+awQ1bF0xZNHsJIwzKqvPphiS4ABvQjMXzbeKb2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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