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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祖先的记忆

早期社会不仅都是小型熟人社会,而且其中成员大多是亲缘相当近的亲属,通常由少则六七个,多则二十几个扩展大家庭,组成一个从夫居的外婚父系群,即男性成年后留在出生群体内,女性则嫁出去,加入丈夫所在群体。

之所以父系群更为普遍,同样是出于战争需要;在两性分工中,战争从来都是男性的专属,因而更需要群体内男性(而非女性)之间的紧密合作;在缺乏其他组织与制度保障时,亲缘关系是合作关系最可依靠的基础,而父系群保证了群内男性有着足够近的亲缘;另外,战争的一大内容是掳掠对方年轻女性,而掳掠的结果自然是女性离开原有群体加入男方群体。

然而,也正是因为战争所需要的群体内合作倚重于亲缘关系,对紧密合作的要求也就限制了群体规模;因为亲缘关系要转变成合作意愿,需要相应的识别手段,否则,即便一种基于亲缘的互惠合作策略是有利的,也无从实施;而随着代际更替,亲缘渐疏,到一定程度之后亲缘关系就变得难以识别了。

对于某位男性来说,群体内其他男性的脸上并未写着“这是我的三重堂兄弟,和我有着1/64的亲缘”,他头脑里也不可能内置了一个基于汉密尔顿不等式(rB>C)的亲选择算法,实际的亲选择策略,只能借助各种现成可用的间接信号,以及对这些信号敏感的情感机制,来引出大致符合策略要求的合作行为。

传统社会常见的父系扩展家庭里,几位已婚兄弟连同妻儿共同生活于同一家户,他们的儿子们(一重堂兄弟)从小一起玩耍,常被同一位祖母照顾,听同一位祖父讲故事,就很容易发展出家人间的亲密感,这种情感将维持终身;此后,当他们自己有幸成为父亲和祖父时,这一亲情便能够在他们各自带领的扩展家庭之间建立起强有力的合作纽带。

考虑到远古人类的寿命限制,很少有人能活着成为曾祖父,所以最理想的情况下,一个人丁兴旺的家族,八九位已成为祖父的一重堂兄弟,各自率领着三四个扩展家庭,构成一个五级父系群,其中辈分最低者拥有共同高祖父,这是个人能够从常规生活经历中感知到的亲缘关系的极限,而这个父系群的在世人数恰好接近邓巴数,当然,多数父系群没这么兴旺,因而人数会更少。

事实上,人类学家也注意到,在小型狩猎采集群体中,人们对祖先的记忆多半只限于祖父一辈,再往前就是一片朦胧,往往连名字都说不出;所以,若要将父系群扩展到更大规模,而同时又保持足够紧密的合作,必须借助其他手段来分辨亲缘关系。

办法之一是强化对共同祖先的记忆,在没有文字的时代,这不是桩轻松的任务;用图腾和族徽等视觉符号来标识共同祖先和氏族身份,或许是最普遍的解决方案;另一种常见做法是,将从遥远的群体共祖通往在世者的系谱编成歌谣或口诀,在各种仪式性场合反复念诵,从而时常唤起在场者的祖先记忆。

南太平洋的萨摩亚人在这件事上就表现得特别认真,每个氏族都有一套叙述系谱的口诀,叫法阿鲁派加(fa’alupega),在萨摩亚村庄处理公共事务的政治集会福努(fono)上,每当一位酋长(代表村里一个氏族)入场时,所有在场的其他酋长都要吟诵前者的法阿鲁派加,表示对其身世的认可,当集会临近结束时,这一吟诵仪式会再重复一遍。

实际上,在隆重正式场合做自我介绍时,从自己的本名开始向前追溯,罗列一串父系祖先名,是初民社会中十分流行的做法,在形成稳定的姓氏之前,这也是在正式场合称呼人名的常见方式;罗列的长度视需要而定,推测起来,或许会一直罗列到所有在场者的共祖为止,或者到达某位声名卓著的先辈。

这种呼名方式在现代阿拉伯人中仍可见到痕迹,而在其他民族中,长串父祖名(patronyms)逐渐被姓氏所取代,但往往仍保留一个父名作为中间名,比如斯拉夫人和荷兰人;出于类似理由,许多民族的多数姓氏都是由父名固化而来,犹太人姓名中的“ben”、阿拉伯人的“ibn”、北欧人的“—son”、爱尔兰人的“Mac—”、诺曼人的“Fitz—”,皆源于此类实践。

东亚人更熟悉的强化记忆方式,是立牌位、建宗庙、修祠堂,还有各种祭祖仪式,类似的祖先崇拜与祭祀活动几乎存在于所有定居社会(后来有些社会缺失这些仪式,通常是因为被晚近发展起来的某种高级宗教排挤了);这些仪式表面上的理由是告慰祖先灵魂,实际上却履行着记忆共同祖先,族内定期聚会以强化血缘纽带,最终巩固群体内合作关系的社会功能。

每个定居民族都有自己的创世神话和始祖传说,始祖常常还会兼任创世之神,在吟诵和记忆共同祖先的一次次努力中,这些始祖的名称、形象和故事被固定下来,随着世代更替逐渐变得遥远而神秘,最终被神化,或者被附会到某个既已存在的神灵上;这些神话的用意,并非像后来的哲学家那样,试图为世界存在或人类起源给出一个可信解释,而只是强化血缘纽带的一种叙事方式。

然而,祖先记忆和氏族历史叙事,只能为合作提供一种动机,尽管很重要,但并不能解决群体扩大之后必定带来的内部冲突;当父系群规模超出邓巴数时,其中关系最远的青年已是三重或四重堂兄弟,亲缘系数(r)只有1/64或1/128,这么弱的亲缘,很难说服个人冒着牺牲重大利益的风险去和并无深交的远亲合作,只有在群体面临急迫的外部威胁,或者在多方混战中选择站在哪一边、与谁结盟这种场合,才能起些作用。

要组成紧密而足够和谐的大型群体,还需要其他手段,最早发展出的办法是强化父权;试想,当前述五级父系群扩展到六级时,规模就超出了邓巴数,但是,假如其中各扩展家庭的家长有能力约束其成员的行为,压制其攻击和报复行动(这是群体内冲突的主要来源),那么,群体和谐就只需要家长们之间达成紧密合作即可,而这些家长之间的亲缘关系比他们的晚辈近得多。

若每位家长控制一个十几二十人的扩展家庭,并且二三十位家长(他们是三重以内堂兄弟)组成合作联盟,那么群体规模便可达到三四百;当分属两个家庭的年轻人发生冲突时,纠纷可由双方家长出面解决,或提交家长会议裁断,并迫使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同样,当群体面临外部威胁,或谋求与其他群体结盟,或准备对外发动攻击等公共事务而需要集体行动时,家长联盟将充当决策与执行机构。

可以这么理解:如果家长权威强大到让每个扩展家庭像单一个体那样一致行动,那么对群体规模的邓巴限制就转而作用在家庭数量而非个体数量上了。换句话说:通过强化父权,家长们把家族树最下面的两层排除出了维持群体团结所需要的那个关键合作圈子,因而在父系群扩展两级后该圈子的规模仍然处于邓巴限制之下;当然,现实中家长权威不可能强到这种程度,但只要它足够强,就有类似效果,至少可以让父系群扩展一级。

实际上,上述模式广泛存在于前国家定居社会,而且大多是在定居之后才出现的;游动性的狩猎采集社会通常是平等主义的,没有高度压制性的父权,长辈也很少向晚辈施加强制性规范,而一旦定居下来(或者游动性减弱),父权便出现了,并且在近代化之前的整个文明史上都占据主导地位;当今世界,凡国家权力所不及的定居社会,像阿富汗、索马里、中东和非洲的部落地区,父权仍非常强大,并且是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父权的常见表现有:对家庭财产的控制,尽可能延迟分家,控制子女婚姻,以及社区内的老人政治(gerontocracy);因定居而产生的财产权,是家长执行父权的强大工具,爱尔兰传统社会的家长,会将财产牢牢控制在手里,即便子女都已成家也不分割家产;一些非洲部族的家长更夸张,当家庭财富增长时,优先用于为自己娶更多妻子,生更多孩子,而不是资助成年子女结婚成家(因而多妻往往与强父权相联系)。

这种做法发展到极致时,老男人们几乎垄断了娶妻机会,在非洲班图语民族(例如西非的约鲁巴人和豪萨人、肯尼亚的康巴人)的许多部落中,父权高度发达,多妻制盛行,男性在熬到40岁前很难娶到妻子,而十岁出头的年轻女孩常常被嫁给五六十岁的老头;贾瑞德·戴蒙德在检查了大量人类学材料后发现,此类现象在传统农牧业定居社会中十分普遍。

其中原理,我们从进化生物学的亲子冲突(parent—offspring conflict)理论的角度可以看得更清楚:尽管父母和子女很大程度上有着共同利益,但两者利益仍有重大区别,父母希望在各子女间最优分配家庭资源,以便总体上最大化繁衍成效,而每个子女都希望更多资源分给自己这一支,所以不希望父母生太多孩子。

强大的父权改变了亲子冲突中的力量对比,压制了子女需求中偏离父亲愿望的部分,而且宗族组织的发展又强化了这一父权优势:原本,父代的多子策略高度受限于本人寿命,当预期寿命不够长时,继续生育意义就不大了,因为失去父亲保护的孤儿很可能活不到成年,但有了宗族组织,孤儿就有望被亡父的兄弟、堂兄弟和叔伯收养,甚至得到族内救济制度的帮助。

将亲子冲突理论稍作扩展,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家长制和部落老人政治:个人在家族树上所居层次(俗称辈分)越高,其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重合度就越高,因而长辈总是比晚辈更能够代表群体利益,他们之间若能达成紧密合作,便有望维持群体和谐,并获得集体行动能力,而同时,因为长辈间亲缘更近,长期熟识的概率也更高;因而紧密合作也更容易达成。

父权和家长联盟为扩大父系群提供了组织手段,不过,若仅限于此,群体规模的扩张将十分有限,因为家长联盟的规模本身受限于邓巴数(实际上只能是邓巴数的一小半,因为家长们还有其他熟人);若要继续扩张,要么让每位家长控制更多成员,要么让家长联盟发展出多个层级,无论哪种安排,高层联盟中的每位成员都将代表一个比扩展家庭更大的支系。

问题是:谁来代表这个支系?假如寿命足够长,一位曾祖父便可代表四世同堂的大家族(比扩展家庭多出一级),但活着的曾祖父太少了;一种解决方案是选举,事实上,部落民主制确实存在于一些古代社会,另一种是让长支拥有优先权,比如周代的宗法制,让长支(大宗)对幼支(小宗)拥有某些支配权,并作为族长代表包含二者的上一级支系;于是就产生了一个三级宗族结构,理论上,这样的安排可以无限迭代,从而产生任意规模的宗族,而同时,每一层级的合作圈都限于几十人规模,因而每位家长或族长需要与之保持长期紧密合作关系的人数,也都限于邓巴数之下。

但实际上,组织能力总是受限于交通、通信和信息处理能力等技术性限制,还有更致命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和逐级控制关系的不可靠性。随着层级增加,上层族长越来越无法代表下层支系的利益,也越来越难以对后者施加控制。经验表明,具有某种集体行动能力的多级宗族组织,规模上限大约几千,最多上万。

在古代中国,每当蛮族大规模入侵、中原动荡、王朝崩溃、帝国权力瓦解之际,宗族组织便兴旺起来,聚族自保历来是人们应对乱世的最自然反应,古典时代之后的第一轮宗族运动,便兴起于东晋衣冠南渡之时;如果说第一轮运动主要限于士族大家的话,南宋开始的第二轮运动则吸引了所有阶层的兴趣,家族成员无论贫富贵贱都被编入族谱。

和聚居村落的结构布局一样,宗族组织的紧密程度和集体行动能力同样显著相关于所处环境的安全性,在华南农耕拓殖前线,或者国家权力因交通不便而难以覆盖的地方,宗族组织便趋于发达和紧密;人类学家林耀华描述的福建义序黄氏宗族,血缘纽带历二十多代六百多年而不断,到20世纪30年代已发展到15个房支,每房又分若干支系,各有祠堂,从核心家庭到宗族,共达七个组织层级,总人口近万。

类似规模的宗族在华南比比皆是,在宗族之间时而发生的大型械斗中,双方常能组织起上千人的参战队伍,可见其规模之大,行动能力之强;华南许多宗族部分地从福建迁入江西,又从江西迁入湖南,但许多迁出支系与留在原地的支系之间仍能保持定期联系。

在许多古代社会中,宗族以外的组织很少得到充分发育(欧洲是个显著例外),因而宗族被用作各种事业的组织基础,所以,不仅是拓殖前线的农民,任何对紧密合作、高度信任和大规模集体行动存在强烈需求的场合,宗族组织都会得到强化;徽州商人加强宗族组织以实现远距离贸易,明清两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开发浪潮中,宗族也起了关键作用,因为新沙田往往远离聚居点,易受侵犯,需要组织大量人力进行护卫,而且最初几年是没有回报的,最近几十年浙南地区的宗族复兴,也与当地人积极的商业活动密切相关。

共同祖先记忆、父权、家长制、族长会议、大型宗族组织,这些由扩大父系群的种种努力所发展出的文化元素,不仅为定居社会的最初大型化创造了组织基础,也为此后的国家起源提供了部分制度准备,父权和族长权,是早期国家创建者所倚赖的诸多政治权力来源之一;当然,父系结构的扩展只是社会大型化的多条线索之一,要建立起数十上百万人的大型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等待其他许多方面的文化进化。 t2yymzz8TclwgNuLuYwW5N2BKQaxpeRfw6Rf8YlazgQRzOqf6sILDjxbIzP5wE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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