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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笔墨官司:
伍廷芳vs.陈其美

陈晓楠 :姚荣泽1912年2月23日被押解到上海,此时中华民国成立未满两个月,正是“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时候。以姚荣泽为代表的士绅阶层势力固然强大,然而就连数千年根基的封建制度都被一举推翻,摆在革命党人面前的自然是意气风发的未来。在刚刚获得政权的革命党人看来,像姚荣泽这等罪大恶极之人,自然是一枪毙命了事。

在一片胜利凯歌的中华民国面前,姚荣泽逃无可逃。就在所有人认定姚荣泽必死无疑之时,司法总长伍廷芳 插手了。1912年2月18日,伍廷芳给孙中山发去一封电报,认为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用文明办法,况且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伍廷芳提议采用陪审制,允许律师到庭为姚荣泽辩护,并且案件公开审判。国民的辫子还来不及都剪掉,就要采用西方的文明办法治国,伍廷芳的想法似乎有点太过天真。沪军都督陈其美大为恼火,一场民国高官之间的唇枪舌剑就此展开。

傅国涌 :伍廷芳在英美国家长期生活过,做过清政府驻美公使,在英国受过法学高等教育,在香港当过多年律师,是一个完全理解西方法律精神的人。他还做过晚清的修订法律大臣,亲自参与过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既有法律实践经验,又有法律理论素养,希望在他参与创建的中华民国建立起一个英美式的司法体系。陈其美虽然在日本留过学,学过警察法律,但他毕竟没有身处西方民主社会的生活阅历,内心未必能理解西方的司法精神。因此,他们之间有一些分歧是正常的。

郦波 :陈其美是一个做事非常冲动的人,要求把姚荣泽押解到上海来,又在报纸上宣布由沪军都督府军法司来审理此案,实际上就是要用军事法庭来审判。伍廷芳坚决不同意,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太意气用事,不符合司法精神。

伍廷芳

陈其美

傅国涌 :伍廷芳更愿意让此案成为一个开民国司法公正、公开、公平审判的先例,所以坚持由司法部来组织临时法庭公开审判姚荣泽。

郦波 :后来这个案子的主人公其实不是姚荣泽,而是伍廷芳和陈其美,二人之争代表着两种司法观念的斗争。这个案子代表着民国司法独立精神的确立,所以被称为“民国第一案”,又称“民国司法独立之声”。

中国自古司法与行政合一,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司法实际上从属于行政,最高司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在清末引入西方三权分立思想之前,中国封建君主一直心安理得地充当全国最大的行政官、立法官兼司法官。在立宪运动的推动下,清政府1906年进行官制改革,首次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规定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法部(原刑部)不再承担审判职能,由大理院(原大理寺)专掌审判,大理院及其下辖各审判厅局的司法审判不受行政衙门干涉。民国初年来不及制定一套完备的新法律,便暂行援用前清大部分法律,司法独立自是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在人治重于法治的社会里,司法独立原则很难真正落实,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中国想实现司法独立,除了要克服行政干预司法的官场陋习,还需打破国民的厌讼心理。中国人向来视诉讼为不光彩之事,对冷冰冰的法律缺乏亲近感,更对中国式司法抱有不信任感。清末官制改革以前,地方官员是行政官兼司法官,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决讼率和息讼率,能通过道德教化和听讼断狱来减少讼事便是朝廷眼中的能吏。当诉讼率与乌纱帽捆绑在一起时,地方官员第一要务便是止争息讼,也就是做好维稳工作,投朝廷“天下无讼”之所好。这些从四书五经里钻出来的官员,鲜少具备法律素养,一般要靠手下胥吏和幕僚去执法,司法效能并不尽如人意。当升斗小民在诉讼过程中屡遭官吏敲诈勒索、威逼恐吓乃至司法不公,厌讼、畏讼和贱讼的心理便如野草般滋长。

当民众对司法制度投不信任票,有事便疏离国家法律的保护,仰仗地方强人来充当自己的保护人。当周实和阮式的亲朋好友四处申冤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去司法部门寻求救助,而是去找握有军政大权的都督主持正义。当姚荣泽案被勒令交由沪军都督审理后,60多名旅沪淮安绅士便致函司法部,提出息事宁人的调解方案,建议对姚荣泽科以罚款,为周实和阮式建祠出书。周、阮家属也厌烦诉讼之累,同意撤诉和解。当诉讼双方想走回“以钱屈法”的老路时,伍廷芳和陈其美坚决主张依法办事,告知既经公诉之刑事案件不得听由当事人自请销案,致使国家法权受到侵害。

不过,对于“依法办事”的理解,伍、陈二人的观点大相径庭。从姚荣泽被押解来沪到开庭审理,其间整整隔了一个月,伍廷芳与陈其美在此期间书信往来频频,就如何审理姚荣泽案展开五次论战。时年70岁的伍廷芳一心想借此案确立民国司法独立原则,年仅34岁却大权在握的陈其美则几近讥讽,嘲笑老朽贪革命军之功。两位民国元老日益热闹的笔墨官司,远远超出案件本身的争论,引来国民关注潮。

郦波 :陈其美想当然地自己设置了一个法庭,任命沪军都督府军法司总长蔡寅 为主审法官,又找来一些革命党人当国民代表,想组建一个军事法庭性质的临时法庭来审判姚荣泽。伍廷芳坚决不接受,说民国已经确立三权分立制度,民国司法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司法独立,如何设置法庭、任命审判官,以什么形式和程序来审理案件,这些都是司法部的事情,不是你一个军政官员可以决定的。

梅毅 :陈其美马上把他任命蔡寅为临时庭长的消息登报,这等于是在公告民众:这件事必须由我沪军都督来办,如果不让我沪军都督府的人插手此事,那肯定有损我革命军的形象。在伍廷芳看来,这有悖于真正的司法独立精神,一看就是军头的行事方式,完全与文明司法背道而驰。

郦波 :伍廷芳还做过一个声明:姚荣泽如果想聘请外国律师,那也可以。这一下陈其美怒火中烧,绝对不认可。陈其美说我们中国人的案子,你聘请什么外国律师呀?是不是有崇洋媚外的心理呀?会不会丧权辱国呢?陈其美很难接受这种做法,但其实伍廷芳看得很远,他是站在建立一个全新的民国司法制度的角度上。伍廷芳的眼光放得很远,他要收回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所以要建立一个公平、公等的司法制度,中国人可以做外国人案件的律师,外国人也可以做中国人案件的律师。

清末民初追求司法独立,其实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打破行政干预司法的传统,从人治走向法治;二是收回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实现国家司法主权独立。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随后20多个国家相继享有这种治外法权。这些国家的在华侨民凡为被告,或者与本国及他国侨民争讼,均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干涉。若外国在华侨民为原告,中国人为被告,虽然案件由中国法庭审理,但外国领事有观审权,可以在法庭上询问和反诘,实际上往往喧宾夺主。

被洋枪洋炮轰开国门的晚清政府,最害怕跟洋人打交道,起初还为能甩掉涉外诉讼的麻烦而庆幸,后来尝到丧权辱国的滋味才悔悟。1902年中英续订通商行船条约时规定,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审判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诺放弃治外法权,此后美国、日本也做过类似声明。这个承诺成了清末民初司法改革的动因之一。

姚荣泽案经南社在报纸上披露后,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引起外国人瞩目。伍廷芳希望借此案树立民国司法典范,让外国列强刮目相看,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好铺垫。伍廷芳听说姚荣泽案可能有外国人出庭做证,此前又有华人聘请外国律师莅庭辩护的先例,便主张允许姚荣泽聘请外国律师。陈其美则担心华人素有崇洋之惯习,在法庭上恐怕不敢与外国律师争衡,若允许外国律师介入华人间的涉讼案件,此例一开则他日援例必多,中国司法主权恐将丧失。伍廷芳安抚道,断案之权在陪审员,依据法律裁判之权在裁判官,盘诘驳难之权在律师,无论何国律师都只能根据案情进行辩护而已。不管伍廷芳的苦口婆心有没有说服陈其美,因姚荣泽并未聘请外国律师,这个争论也就无果而终。

梅毅 :伍廷芳和陈其美就这样交锋数次,彼此反唇相讥。陈其美说,司法部成立百日却毫无建树,现在借姚荣泽案横插一脚,好像在显示司法部权力有多大,完全是在博取虚誉,而你伍廷芳这些时日也没办好任何事,完全是在利用这起案件把全国人民的眼球吸引到司法部,实际上你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合情。

郦波 :接到这封信之后,伍廷芳回复说,你知道法制建设是一个多么慎重的过程吗?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草率建成吗?百日建成的法律体系能用吗?你身为沪军都督都这么不懂法,怎么去实行呢?所以伍廷芳写给陈其美的最后一封信很长,详细介绍了西方民主制度下如何搞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于是在给陈其美上普法课。

梅毅 :实际上,伍廷芳并不是在和陈其美打口水仗,而是希望就此案以小推大、由近推远,为民国司法树立准则和标杆,给军政要员和普罗大众进行法律扫盲。 80ZfXlfv8M791yE0cQmN4bLI4Uf8Dfjy3j3QmcObHfq0q44/PZCBssCA7DYt/I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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