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孙中山、黄兴活跃于海内外,准备以革命起义推翻清王朝的时候,1911年5月初,刚刚成立不久的皇族内阁,又做了一件激起民愤的事情,这件事和铁路有关。在1911年修铁路是一件很先进的事,但是清政府财政匮乏,主要是靠民间集资。修铁路是一门生意,但是生意人最怕的就是政策变动。1911年5月,清政府刚上任的邮传部尚书盛宣怀,就给弄出了事儿来。他宣布今后集资的事儿政府不做了,铁路干线收归国有,这里面就包括以前民间集资修建的铁路。
盛宣怀是清末举足轻重的风云人物之一,他是李鸿章的红人,洋务运动的干将,当时最著名的实业家,一辈子搞成了无数的大企业。但是这一道铁路国有的命令,彻底激起了全国的民愤。根据盛宣怀的命令,以前民间修铁路的投资,湖南、湖北的照本发还,广东的发还六成,其余四成算作是没有利息的股票。而四川商人的投资,因为已经亏空了不少,所以只退还七百万两。这道命令是典型的挡人财路,就好比有人要买套房子,付了定金,开始做梦发财,但是没过几天,卖家却说,因为这房子涨价了,有人出了更多的钱买,所以不卖给你了,而且定金不退。
换到现在,法院会管这些经济纠纷,可在当时,老百姓的冤枉清政府无暇管理。因为政府觉得它也冤枉着呢。怎么冤枉呢?政府的说法是,当时集资办这个铁路,是相信这些民间商人的能力的,结果怎么样,粤汉铁路修了这么些年,投资只到了五分之一,川汉铁路更惨,资金到位只有六分之一,这还不算,民间管理也成问题,事情还没办成,弄出了好些商业腐败窝案来,只四川一地,铁路没修一寸,钱已经花出了一千来万,政府都丧失了信心。
清政府说的这些问题在当时确实存在,然而清廷不重视发展和保护民间资本,重官商轻民商也是事实。政府要与民夺利,也要讲究时机的选择。在1911年官家和民间关于铁路的纷争,最初是经济领域的官民之争,后来却成为民间对抗政府的抗争,最后争出了一个民国来。清廷意在打压民间的铁路资本,结果却是为渊驱鱼,为民国催生。晚清统治者的很多决策都是为了保持政权的独享,最后却彻底失去了政权。
1911年5月20日,盛宣怀代表清政府与四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其条约的基本内容是:
一、清政府向德、法、英、美四国银行借款1000万英镑,年利息为5厘。用于建造铁路以及车辆设备,铁路将在3年内完工,贷款则须在40年内还清。
二、受贷款方则以两省的百货厘金、盐厘金等合计520万两白银作为抵押。此项贷款本利,如能按期偿还,则贷款方不得干预各省之厘捐。
三、条约还明确规定,铁路建造与管理的全部权力归中方所有,并由中方自行选派三名洋人总工程师,外国银行对所聘总工程师有否决权,但须说明否决理由。总工程师听命于中方督办大臣。其委任、辞退有关人员须经中方总办同意,如有分歧,由中国邮传部作最终裁决,对此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四、所用铁轨,必须使用中国汉阳铁工厂自行制造的产品。
盛宣怀在给朝廷的奏折中声称,为了使借款合同尽可能对中国有利,在谈判中他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以上各节,磋商数月,会晤将及二十次,辩论不止数万言。于原约稍可力争者,舌敝唇焦,始得挽回数事。实已无可再争。”
相比较于张之洞在1909年与三国银行所签订的草约相比,盛宣怀所签订的这份合同,其条件对中国而言确实更为有利。盛宣怀作为一个成功的精明的商人,在与四国银行所进行的艰苦谈判中,确实发挥了自己的经商谈判才能。盛宣怀相信,只要采取上述办法,粤汉铁路分段赶造,限定3年内接通,而在10年之内可偿还贷款。而且,新颁布的铁路国有政策,不会与民争利,只要商民愿意,可以附股,参与利益分成。
如果把这项铁路贷款合同和民国政府与六国银行所签订的“善后大借款”相比,就可以看出,后者加之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条件更为苛刻,西方从这项“善后大借款”所获得的监督权力与措施,已经“近乎侵犯中国本身的行政独立”。